三政规〔2020〕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0-10-14 11: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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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012

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决定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雷道理   副县长

副组长:杨宝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善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立章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彦江   县审计局副局长

员: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财务室主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财务

室副主任

覃广泉   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莫军术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邓松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综合股(一)股长

吴文卫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综合股(三)股长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今后如有变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职责

由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房地产交易所挂牌,管理经费可以行政划拨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异地安置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四、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按本地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配置电梯的房屋,按本地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按照2019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新建商品房首期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105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四)未按本方案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办理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对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

六、资金管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负责管理。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值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号门号设分账。

(四)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表》。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3)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2.集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同取得单位产权后,持下列材料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3)经评估公司评估的房产评估报告。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至申报邮箱,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登录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上申报系统,对拟交付物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录入。经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并交给购房人。

网上打印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不再加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业务专用章及其他任何印章。

(三)购房人持《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

(四)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第一联自行留存。

(五)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售备案前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转账到专户管理银行,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八、其他事项

(一)具体办法参照《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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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0〕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14 11:01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012

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659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决定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雷道理   副县长

副组长:杨宝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善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立章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彦江   县审计局副局长

员: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财务室主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财务

室副主任

覃广泉   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莫军术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邓松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综合股(一)股长

吴文卫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综合股(三)股长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今后如有变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发文。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职责

由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房地产交易所挂牌,管理经费可以行政划拨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异地安置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四、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按本地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配置电梯的房屋,按本地上年度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按照2019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新建商品房首期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105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四)未按本方案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办理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对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

六、资金管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负责管理。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值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号门号设分账。

(四)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登记表》。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3)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2.集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同取得单位产权后,持下列材料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申报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3)经评估公司评估的房产评估报告。

(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至申报邮箱,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登录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网上申报系统,对拟交付物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录入。经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并交给购房人。

网上打印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不再加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业务专用章及其他任何印章。

(三)购房人持《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

(四)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交给开发建设单位,第一联自行留存。

(五)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售备案前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转账到专户管理银行,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八、其他事项

(一)具体办法参照《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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