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0-10-14 11:15    | 浏览量:|
  • 字体大小:[
  • ]

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为什么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住宅养老保险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归集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根据产权人变更而改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归集进入三江县房地产交易所(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  

答: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6、柳州市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答: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正式施行后,201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答: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异地安置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答:(一)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缴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答:(一)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对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该房屋产权登记。

10、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建设部165号令,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照住宅的交存标准执行。

11、没有按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165号令和《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888888号文件),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房屋交易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相关手续时负责审验交款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12、小区内存在有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的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答:根据我县多数小区分多期开发、交房存在先交房的没有缴纳、后交房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已缴区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超过已缴区域的分摊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收足相关部位的维修款项,并经已缴纳部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后,方可使用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3、****年*月*日前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申请补建,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4、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闲置资金的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答: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定孳息和增值部分归业主所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按物业面积分配并记账到户。

15、房屋发生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  

16、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灭失时,按照房屋分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17、共用部位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8、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政策解读

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0-14 11:15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为什么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住宅养老保险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归集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根据产权人变更而改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归集进入三江县房地产交易所(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务中心)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  

答: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

6、柳州市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答: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正式施行后,201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答: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异地安置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8、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答:(一)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缴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10年5月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按照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答:(一)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对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产权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产权该房屋产权登记。

10、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建设部165号令,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照住宅的交存标准执行。

11、没有按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165号令和《三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888888号文件),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房屋交易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相关手续时负责审验交款凭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12、小区内存在有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的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答:根据我县多数小区分多期开发、交房存在先交房的没有缴纳、后交房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已缴区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超过已缴区域的分摊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收足相关部位的维修款项,并经已缴纳部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后,方可使用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3、****年*月*日前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申请补建,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4、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闲置资金的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答: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定孳息和增值部分归业主所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应当按物业面积分配并记账到户。

15、房屋发生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  

16、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灭失时,按照房屋分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17、共用部位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8、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