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1-14997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标  题:
三政办发〔2021〕7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发〔2021〕7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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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1〕7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0-05 14: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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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政办发〔202175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

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

  


  

  

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  

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有效保护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动态保护与文化传承。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以下简称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是指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稻鱼复合种养农业生产体系及其系列产品。  

第三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掘工作,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负责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行为。  

第六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明确遗产的整体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特征及价值,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措施等,且应当符合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将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且不影响遗产地生态环境、农业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宣传推介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文化遗产,并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第十条  在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各功能区内设置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实施的服务项目由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  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纳农民参与,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统一使用农业部公布的唯一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申报工作,力争2021年以前获得入选资格。  

第十四条  依托三江县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和浓厚的民族风情文化,通过举办“三江稻渔文化节”“中国侗族多耶节”等节庆,打响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品牌。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第十五条  引导企业向连锁经营发展,完成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品牌打造,通过统一按照设计风格装修,统一授牌,打造三江稻田综合种养特色品牌经营。由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制定《大力发展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实施方案》《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实施品牌战略工作方案等政策。对符合产业规划的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产业项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最优惠的政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发展规模标准化稻鱼综合种养及附属农产品加工,严格遵守农药规范使用制度,严禁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化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十八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辖区内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日常监测和维护,调查遗产地的农业资源、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并建立档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遗产的历史、文化、生态与生产价值  

(五)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六)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育参观、休闲旅游等活动  

(七)每年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其监督  

(八)在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生重大改变、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遗产的事件时,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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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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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5007819318G/2021-14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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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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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1〕7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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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1〕7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5 14:50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政办发〔202175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

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

  


  

  

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  

复合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有效保护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动态保护与文化传承。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以下简称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是指三江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稻鱼复合种养农业生产体系及其系列产品。  

第三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掘工作,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负责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行为。  

第六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明确遗产的整体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特征及价值,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措施等,且应当符合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规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将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且不影响遗产地生态环境、农业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宣传推介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文化遗产,并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第十条  在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各功能区内设置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实施的服务项目由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  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纳农民参与,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统一使用农业部公布的唯一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申报工作,力争2021年以前获得入选资格。  

第十四条  依托三江县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和浓厚的民族风情文化,通过举办“三江稻渔文化节”“中国侗族多耶节”等节庆,打响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品牌。由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第十五条  引导企业向连锁经营发展,完成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品牌打造,通过统一按照设计风格装修,统一授牌,打造三江稻田综合种养特色品牌经营。由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制定《大力发展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实施方案》《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三江侗族自治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实施品牌战略工作方案等政策。对符合产业规划的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产业项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最优惠的政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发展规模标准化稻鱼综合种养及附属农产品加工,严格遵守农药规范使用制度,严禁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化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十八条  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辖区内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日常监测和维护,调查遗产地的农业资源、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并建立档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遗产的历史、文化、生态与生产价值  

(五)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六)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育参观、休闲旅游等活动  

(七)每年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其监督  

(八)在三江县多民族山地稻鱼复合系统发生重大改变、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遗产的事件时,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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