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1-14227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7日
- 标 题:
- 三政办发〔2021〕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办发〔2021〕6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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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1〕6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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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三政办发〔2021〕6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三江侗族自治县2021年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
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优质稻产业以奖代补方式,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发〔2021〕57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年发展优质稻产业已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以下简称:奖补对象),同时还可以申请产业以奖代补资金,产业以奖代补单位补贴标准按照(三政办发〔2021〕57号)文件执行。
二、当年发展优质稻产业已经获得“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的奖补对象,如果再申请产业以奖代补资金,则执行单位补助标准差额兑现奖补,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奖补对象实际获得单位补助标准=奖补对象对应单位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三政办发〔2021〕57号执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单位补贴标准(2021年奖补标准为17.45元/亩)。
三、当年发展优质稻产业已经获得“稻谷生产补贴”的奖补对象,不得再申请产业以奖代补资金。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