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1-03-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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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

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






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0333 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规〔20208号)精神,上级下达我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48.7万元。为加强对我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确认、审核和发放程序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公正、合法、合理、及时地落实到补助对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决定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俞凯彬   副县长

副组长:侯 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 冰    县财政局局长

潘玉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谢门旺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晓玲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段伟文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莫立立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杨运朝    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畜牧股股长

秦显艳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股长

梁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副股长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重要文件要全文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补助资金的兑付要坚持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助发放实行分管副县长负责制,自治区财政厅下拨补助资金至县财政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核发用油补助。

三、油价补助对象和条件

油价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指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捕捞辅助船舶所有人不得作为补助对象。油价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广西捕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

(二)养殖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四、油价补助确认与审核

(一)油价补助确认。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油价补助确认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价补助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系统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组织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对和签字确认。确认时,渔业船舶所有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供核验。所有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持证人,复印件作为《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的附件存档,以备查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渔业生产者确认补助资金。

确认时渔业船舶所有人银行卡(存折)账号有变动的,须在系统中修改后重新打印、确认,但开户名不得变更。

(二)油价补助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有关审核工作。《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在系统内通过审核。

补助对象或渔船有如下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资金: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暴力抗拒检查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反珠江禁渔期规定作业的;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违规渔船成品油价格补助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标准执行扣减。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发放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经查属实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五、油价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助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助(本次补助年度为20191月至12月)。捕捞机动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具体如下表: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

当年船检数(只)

补助测算

(万元)

船长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船长〈8

全年补贴(万元/年)

0.40

115

46

每月补贴(元/月)

333



8船长<10

(且9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50

3

1.5

每月补贴(元/月)

417



10船长<12

(且11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60

2

1.2

每月补贴(元/月)

500



船长≥12

(且15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85



每月补贴(元/月)

708



合计

120

48.7

捕捞机动渔船在2019年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更新改造渔船的,按更新改造前、后的船长和功率分档分段核算补助资金;购置(转移)渔船在20191231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接受)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原渔船所有方发放补助资金;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

因我县无养殖机动渔船,其相应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省略。

六、补助资金下拨、兑现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下拨。

2019年度的渔业生产用油补助资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下达2019年度三江侗族自治县的补助资金48.7万元,不包括留存在我县的历年净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已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我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

(二)补助资金的兑现。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油价补助对象,经本人确认及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即可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补助资金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完毕。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企业和个人。对个人应通过“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发放,不得由村集体或其他组织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或其他收费在补助资金中直接抵扣。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都要单独设置油价补助专户和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助,核算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再继续发放的净结余资金,留作下年度补助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和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上报自治区予以通报。

我县设立渔业用油油价补助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28612592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把关。补助发放过程中,各单位必须确认人、船、证件齐全,防止虚报冒领。

(二)做好张榜公示。审核通过后,须在系统中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2019)》,并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及时总结上报。补助发放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开展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2021315日前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财政下拨资金数量、制定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公示宣传情况、已发放到渔民的补助资金数量、未发放补助资金数量及主要原因、渔业用油补助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及在系统中导出的《中央财政内陆渔船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2019)》报送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审计部门。

(四)完善签领手续。所有资金原则上必须由船主本人签领,他人不得代领。船主签领后,方可将补助资金汇入船主名下的“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

(五)加强协调配合。油价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油价补助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六)做好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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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三政办发〔2021〕18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6 17:3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

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






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

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柳财预追〔2020333 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规〔20208号)精神,上级下达我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资金48.7万元。为加强对我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确认、审核和发放程序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公正、合法、合理、及时地落实到补助对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决定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俞凯彬   副县长

副组长:侯 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 冰    县财政局局长

潘玉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谢门旺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晓玲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段伟文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莫立立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杨运朝    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畜牧股股长

秦显艳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股长

梁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副股长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重要文件要全文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要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补助资金的兑付要坚持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油价补助发放实行分管副县长负责制,自治区财政厅下拨补助资金至县财政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受益对象。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核发用油补助。

三、油价补助对象和条件

油价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指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捕捞辅助船舶所有人不得作为补助对象。油价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广西捕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

(二)养殖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四、油价补助确认与审核

(一)油价补助确认。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油价补助确认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价补助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系统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组织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对和签字确认。确认时,渔业船舶所有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供核验。所有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持证人,复印件作为《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的附件存档,以备查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渔业生产者确认补助资金。

确认时渔业船舶所有人银行卡(存折)账号有变动的,须在系统中修改后重新打印、确认,但开户名不得变更。

(二)油价补助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有关审核工作。《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在系统内通过审核。

补助对象或渔船有如下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资金: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暴力抗拒检查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反珠江禁渔期规定作业的;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违规渔船成品油价格补助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标准执行扣减。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发放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经查属实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五、油价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助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助(本次补助年度为20191月至12月)。捕捞机动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具体如下表: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

当年船检数(只)

补助测算

(万元)

船长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船长〈8

全年补贴(万元/年)

0.40

115

46

每月补贴(元/月)

333



8船长<10

(且9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50

3

1.5

每月补贴(元/月)

417



10船长<12

(且11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60

2

1.2

每月补贴(元/月)

500



船长≥12

(且15千瓦以上)

全年补贴(万元/年)

0.85



每月补贴(元/月)

708



合计

120

48.7

捕捞机动渔船在2019年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更新改造渔船的,按更新改造前、后的船长和功率分档分段核算补助资金;购置(转移)渔船在20191231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接受)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原渔船所有方发放补助资金;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

因我县无养殖机动渔船,其相应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省略。

六、补助资金下拨、兑现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下拨。

2019年度的渔业生产用油补助资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下达2019年度三江侗族自治县的补助资金48.7万元,不包括留存在我县的历年净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已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我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

(二)补助资金的兑现。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油价补助对象,经本人确认及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即可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补助资金在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完毕。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企业和个人。对个人应通过“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发放,不得由村集体或其他组织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或其他收费在补助资金中直接抵扣。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都要单独设置油价补助专户和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助,核算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再继续发放的净结余资金,留作下年度补助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和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上报自治区予以通报。

我县设立渔业用油油价补助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28612592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把关。补助发放过程中,各单位必须确认人、船、证件齐全,防止虚报冒领。

(二)做好张榜公示。审核通过后,须在系统中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2019)》,并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及时总结上报。补助发放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认真开展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2021315日前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财政下拨资金数量、制定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公示宣传情况、已发放到渔民的补助资金数量、未发放补助资金数量及主要原因、渔业用油补助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及在系统中导出的《中央财政内陆渔船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2019)》报送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审计部门。

(四)完善签领手续。所有资金原则上必须由船主本人签领,他人不得代领。船主签领后,方可将补助资金汇入船主名下的“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

(五)加强协调配合。油价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油价补助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六)做好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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