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9-06-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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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三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所需的指标计划下达实施规模。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增减挂钩节余资金中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由三江县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尽快落实。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资金由政府在交易节余资金中出资。

第五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一)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

(二)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拆旧复垦后剩余居民区和安置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用于其他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原则;

(二)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支出;

(三)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原则。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项目总预算。预算方案必须依据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结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该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合同制等。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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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三政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03 17:51

来源: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三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所需的指标计划下达实施规模。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增减挂钩节余资金中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由三江县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应按照自治区已明确的渠道尽快落实。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资金由政府在交易节余资金中出资。

第五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入,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一)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债务偿还等脱贫攻坚工作。

(二)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拆旧复垦后剩余居民区和安置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用于其他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原则;

(二)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支出;

(三)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原则。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项目总预算。预算方案必须依据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后,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结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该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合同制等。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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