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11-02 18:00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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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柳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柳地税发2009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政税2016〕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国有土地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实施时间以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文件同时废止。为便于今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能有序开展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县实行的国有土地划拨成本费收取依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的构成:报批费、土地征收费和简单的一通一平场地平整费,此收取标准已不适用地于现行的土地供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我县于20224月启动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制定工作,经公开听证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议。

我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草拟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的内涵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是反映一定区域内的平均地价。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用构成包括:征收集体土地取得成本费用、收储国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财务成本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即:

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土地取得方式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征地三费)+财务成本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土地取得方式为收储国有土地)=收储国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财务成本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3.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4.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供水、通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包含边坡支护工程费)”。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一)根据本次调查工作目的,收集三江侗族自治县2016-2021年县城及各乡镇城镇改造(征收、开发整理)和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收集各类型样本数据。

此次调查共收集样本总数142个,其中集体样本个数108个,国有样本个数34个,涉及县城区及各乡镇。样本数据类型有2015-2021年获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资源保护和利用股)、2016-2021年征地已签协议明细表(征拆中心)、2015-2021年收回协议书(收储中心)等.通过筛选、测算和分析,得出三江侗族自治县各乡镇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数据。

(二)根据收集到的集体土地样本数据,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

(三)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结合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测算出全县补充耕地指标平均交易费用。

(四)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提供的三江县城各片区基础设施概算书等资料,测算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五)对以上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得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调查成果数据,提供委托方参考和使用。

四、新标准片区划分范围

根据三江县2020年度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划分范围,并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将三江县划分为三个区片:

Ⅰ区片:古宜镇。

Ⅱ区片:丹洲镇、林溪镇、八江镇、斗江镇、独峒镇、程村乡。

Ⅲ区片:同乐苗族乡、和平乡、老堡乡、高基瑶族乡、良口乡、洋溪乡、富禄苗族乡、梅林乡。

五、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均适用我县公布此收取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正式文件下发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划拨成本费收取按《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执行;凡在正式文件下发以后获得有批准权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按本次公布的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再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不适用此标准。

六、有关费用问题

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费用需纳入土地成本。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13年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在本论成果县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后停止实施,在此之前已获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原批准的文件实施。


咨询单位: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772-861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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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2 18:0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根据《柳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柳地税发2009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政税2016〕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国有土地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实施时间以县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文件同时废止。为便于今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能有序开展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县实行的国有土地划拨成本费收取依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的构成:报批费、土地征收费和简单的一通一平场地平整费,此收取标准已不适用地于现行的土地供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我县于20224月启动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制定工作,经公开听证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议。

我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草拟了《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的内涵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是反映一定区域内的平均地价。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成本费用构成包括:征收集体土地取得成本费用、收储国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财务成本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即:

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土地取得方式为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征地三费)+财务成本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土地取得方式为收储国有土地)=收储国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财务成本费用+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3.估价期日:2022年1月1日。

4.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供水、通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包含边坡支护工程费)”。

三、新标准的制定技术路线

(一)根据本次调查工作目的,收集三江侗族自治县2016-2021年县城及各乡镇城镇改造(征收、开发整理)和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收集各类型样本数据。

此次调查共收集样本总数142个,其中集体样本个数108个,国有样本个数34个,涉及县城区及各乡镇。样本数据类型有2015-2021年获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资源保护和利用股)、2016-2021年征地已签协议明细表(征拆中心)、2015-2021年收回协议书(收储中心)等.通过筛选、测算和分析,得出三江侗族自治县各乡镇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数据。

(二)根据收集到的集体土地样本数据,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报批窗口费用。

(三)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并结合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测算出全县补充耕地指标平均交易费用。

(四)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城投公司提供的三江县城各片区基础设施概算书等资料,测算土地基础设施开发费用。

(五)对以上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得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价格调查成果数据,提供委托方参考和使用。

四、新标准片区划分范围

根据三江县2020年度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划分范围,并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将三江县划分为三个区片:

Ⅰ区片:古宜镇。

Ⅱ区片:丹洲镇、林溪镇、八江镇、斗江镇、独峒镇、程村乡。

Ⅲ区片:同乐苗族乡、和平乡、老堡乡、高基瑶族乡、良口乡、洋溪乡、富禄苗族乡、梅林乡。

五、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均适用我县公布此收取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正式文件下发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划拨成本费收取按《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执行;凡在正式文件下发以后获得有批准权限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成本费收取标准按本次公布的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再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不适用此标准。

六、有关费用问题

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费用需纳入土地成本。

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2013年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行政划拨成本价格的批复》(三政函〔2013〕58号)在本论成果县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后停止实施,在此之前已获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原批准的文件实施。


咨询单位:三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772-861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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