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1-10-17 16:00    |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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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述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

4月30日,征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我局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修订稿,5月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确定了《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送审稿)。管理办法是基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草了包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总则、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及业务范围代建单位职责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管理与监督、奖以及附则等内容的送审稿,送审稿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重点修改内容为:

  1. 修改一章第五条投资金额。将投资金额从20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

(二)修改第代建单位确定及业务范围,将原来的五家代建单位“三江县程阳桥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代建单位。在“以上代建主体不能满足项目代建需求”后增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内容。

  (三)删除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中“审计局”内容。

(四)将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中第十四条第(五)点“组织工程验收,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修改到第四章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中第十五条第(六)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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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17 16:0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一、综述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

4月30日,征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我局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修订稿,5月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确定了《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送审稿)。管理办法是基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草了包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总则、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及业务范围代建单位职责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管理与监督、奖以及附则等内容的送审稿,送审稿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重点修改内容为:

  1. 修改一章第五条投资金额。将投资金额从20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

(二)修改第代建单位确定及业务范围,将原来的五家代建单位“三江县程阳桥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代建单位。在“以上代建主体不能满足项目代建需求”后增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内容。

  (三)删除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中“审计局”内容。

(四)将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中第十四条第(五)点“组织工程验收,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修改到第四章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中第十五条第(六)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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