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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4月30日,征求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我局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修订稿,5月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确定了《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送审稿)。《管理办法》是基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草了包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总则、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及业务范围、代建单位职责、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管理与监督、奖惩以及附则等内容的送审稿,送审稿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重点修改内容为:
修改第一章第五条投资金额。将投资金额从200万元调整到400万元。
(二)修改第二章代建单位确定及业务范围,将原来的五家代建单位“三江县程阳桥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江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江县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三江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文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代建单位。在“以上代建主体不能满足项目代建需求”后增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内容。
(三)删除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中“审计局”内容。
(四)将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中第十四条第(五)点“组织工程验收,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修改到第四章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中第十五条第(六)点。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