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09-04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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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我县出台了《三江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和各企业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三)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下发的有关文件等。

  (四)结合实际,并参考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欠薪制度根源及我县对策成效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根源。欠薪治理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主要源于经济方面非制度性原因,这类拖欠有一定阶段性、行业性、单位性特征,但用工关系明了,主体清晰,完全可以依法办事。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直接招用农民工,普遍采取的是层层分包式的劳务用工而非实体企业与劳动者直接式的劳动用工。因此,农民工工资始终存在着部门权责分离的监管体制问题和建筑劳务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工资款、工程款相互交织、劳务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等市场机制问题。这种制度下,工资被卷入层层市场旋涡,拖欠性质不确切、难甄别,劳务承包商难担责、难尽责,难以依法办事和清欠治欠,加之农民工群体转型和经济周期变化,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态势特征明显,在政府责任和舆论压力下,群体性、敏感性比非工程建设领域更为突出。

  (二)我县对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1.对策措施。一是理顺部门监管体制,看准抓牢欠薪治理“牛鼻子”。建立项目主管部门源头性欠薪处理责任制,推动主管部门增强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二是夯实地方属地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完善地方属地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属地责任制、处理责任制、支付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基本无拖欠。三是实施配套制度措施,推进欠薪问题标本兼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劳动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绿色通道,开展农民工工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中及底末排查、案件专查,发挥执法查办、日常监管、协调处理、应急处置、涉罪打击等职能作用。

  2.取得成效。我县坚持运用权责统一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步探索建立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为纲,以执法、监管、协调、应急、打击等多种手段为目,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推进工作纲举目张、问题迎刃而解,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初步遏制了欠薪问题扩大蔓延的趋势。

  三、《实施意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坚持全面治理,但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从2008年专项治理开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普遍性、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的态势和特征始终没有改变,根本难点在于源头上的体制障碍和机制障碍没有打破,从政府到市场都存在责任主体不统一、不到位和担责尽责难等问题。需要统筹经济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两大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制度设计,重点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并形成市场决定机制。具体讲,就是解决好欠薪治理权责不统一问题,理顺并规范总包单位与各级劳务承包商(含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在施工用工方面实际存在的承包和管理的双重关系,科学妥当设计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关系上各自应当分配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问题,确保治理可防可控、常态长效。

  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欠薪处理责任制机制,着力理顺部门监管体制、解决权责不统一问题,逐步形成欠薪治理的有力抓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要把主要精力和功夫,放在深化部门联动、巩固治理体系、狠抓制度落实、实现欠薪法治上。

  因此,我县《实施方案》要重点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的责任制体系,继续坚持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继续发挥地方属地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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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三江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04 12:00

来源: 政府办

  2017年8月,我县出台了《三江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和各企业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三)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下发的有关文件等。

  (四)结合实际,并参考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欠薪制度根源及我县对策成效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制度根源。欠薪治理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主要源于经济方面非制度性原因,这类拖欠有一定阶段性、行业性、单位性特征,但用工关系明了,主体清晰,完全可以依法办事。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一般不直接招用农民工,普遍采取的是层层分包式的劳务用工而非实体企业与劳动者直接式的劳动用工。因此,农民工工资始终存在着部门权责分离的监管体制问题和建筑劳务层层分包、“以包代管”、工资款、工程款相互交织、劳务承包商以工资名义加剧利益博弈等市场机制问题。这种制度下,工资被卷入层层市场旋涡,拖欠性质不确切、难甄别,劳务承包商难担责、难尽责,难以依法办事和清欠治欠,加之农民工群体转型和经济周期变化,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的态势特征明显,在政府责任和舆论压力下,群体性、敏感性比非工程建设领域更为突出。

  (二)我县对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1.对策措施。一是理顺部门监管体制,看准抓牢欠薪治理“牛鼻子”。建立项目主管部门源头性欠薪处理责任制,推动主管部门增强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二是夯实地方属地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完善地方属地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属地责任制、处理责任制、支付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春节前基本无拖欠。三是实施配套制度措施,推进欠薪问题标本兼治。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劳动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绿色通道,开展农民工工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中及底末排查、案件专查,发挥执法查办、日常监管、协调处理、应急处置、涉罪打击等职能作用。

  2.取得成效。我县坚持运用权责统一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步探索建立以部门、企业、地方三大责任为纲,以执法、监管、协调、应急、打击等多种手段为目,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推进工作纲举目张、问题迎刃而解,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初步遏制了欠薪问题扩大蔓延的趋势。

  三、《实施意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坚持全面治理,但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从2008年专项治理开始,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普遍性、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的态势和特征始终没有改变,根本难点在于源头上的体制障碍和机制障碍没有打破,从政府到市场都存在责任主体不统一、不到位和担责尽责难等问题。需要统筹经济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两大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制度设计,重点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并形成市场决定机制。具体讲,就是解决好欠薪治理权责不统一问题,理顺并规范总包单位与各级劳务承包商(含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在施工用工方面实际存在的承包和管理的双重关系,科学妥当设计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关系上各自应当分配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问题,确保治理可防可控、常态长效。

  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欠薪处理责任制机制,着力理顺部门监管体制、解决权责不统一问题,逐步形成欠薪治理的有力抓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要把主要精力和功夫,放在深化部门联动、巩固治理体系、狠抓制度落实、实现欠薪法治上。

  因此,我县《实施方案》要重点强化工程建设领域的责任制体系,继续坚持部门监管体制创新和市场决定机制创新,继续发挥地方属地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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