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2-4504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三政规〔2022〕9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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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9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2-11-11 17: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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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柳政规〔202219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利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上级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公布承接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变相许可的自查自纠,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四、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性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及时作出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准备。 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五、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六、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中央、自治区驻三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

七、此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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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三政规〔2022〕9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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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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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9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1 17:4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柳政规〔202219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利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上级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编制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公布承接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变相许可的自查自纠,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四、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性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及时作出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准备。 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五、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六、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中央、自治区驻三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负责。

七、此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与本次公布的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单为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中区直驻三江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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