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2-1087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标  题:
三政规〔2022〕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茶”“三江油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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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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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茶”“三江油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1-17 14:35    |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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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7

三江侗族自治“三江茶”“三江茶油”

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江茶”地理标志,是指原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三青山粉条、三江茶、黄姚豆豉、西林沙糖桔、浦北香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3号)批准保护的“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三江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包括原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27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7年第39号)批准保护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776605号)和“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29260505号)。“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条使用“三江茶”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或虽在地理标志标示的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加强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是“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是“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对“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进行管理。

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须向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出使用许可申请。

第二章“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

申请程序

第九条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合格后,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获批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使用公告,生产经营者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江茶油”“三江茶油 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使用“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向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批准他人使用“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五)申请人交纳管理费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规费。

第四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

(二)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三)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维护“三江茶”“三江茶油”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五)应由专人负责“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七)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应符合《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广西地方标准、《“三江茶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或“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作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七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江茶”“三江茶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广西地方标准《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外包装应注明品种、产地、质量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地理标志等内容。

第十八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九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负责对使用“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第六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发生,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组织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三江茶油”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由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用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应主动接受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从事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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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2〕1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茶”“三江油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17 14:35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三江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7

三江侗族自治“三江茶”“三江茶油”

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江茶”地理标志,是指原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三青山粉条、三江茶、黄姚豆豉、西林沙糖桔、浦北香蕉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3号)批准保护的“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三江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包括原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27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7年第39号)批准保护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776605号)和“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第29260505号)。“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包括“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条使用“三江茶”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公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非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或虽在地理标志标示的范围但未经核准的产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

第五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加强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保护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相关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是“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主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是“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对“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进行管理。

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专用标志须向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出使用许可申请。

第二章“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

申请程序

第九条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合格后,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获批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使用公告,生产经营者方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在上述初审、复审、审批环节中,出现审查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江茶油”“三江茶油 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使用“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向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批准他人使用“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三江茶油”“三江茶油SANJIANG TEA-SEED OIL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五)申请人交纳管理费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规费。

第四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

(二)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三)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维护“三江茶”“三江茶油”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四)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五)应由专人负责“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六)印制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七)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五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应符合《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广西地方标准、《“三江茶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依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及农事记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作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或“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作为“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七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江茶”“三江茶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广西地方标准《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外包装应注明品种、产地、质量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地理标志等内容。

第十八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九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负责对使用“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第六章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发生,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组织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三江茶油”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由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由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借让、买卖“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用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三江茶”“三江茶油”地理标志产品和“三江茶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西三江茶叶和油茶研究所)应主动接受县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从事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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