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1-14217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标  题:
三政规〔2021〕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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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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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1〕4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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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规〔2021〕4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728

  

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景区的统一保护、开发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A级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第二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景区内从事管理、保护、建设、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景区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中心、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符合景区规划,其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用材、造型、外立面色调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保持与景区相符的民族特色建筑风格。

第六条    在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由县景区管理中心按照第五条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程。

(二)外墙翻新或更换外墙饰面材质工程。

(三)屋顶结构调整、维修工程。

(四)街道、巷道修建或维修工程(含地下开挖工程)。

(五)其他建(构)筑物建设或围蔽工程。

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进场开工前七个工作日报县景区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地形地貌和环境卫生。县景区管理中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指定建材堆放场地,做到建材有序堆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妨碍日常生活及正常旅游秩序;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检查整体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整体风貌是否协调;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严格控制景区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须经县景区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的报建或备案手续。获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届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  在景区内安装空调,外压缩机必须进行与景区风貌相协调的仿古或民族特色包装。

第十一条  景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的各种建设,不得损坏电线电缆、光缆、供排气水管道等公共设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景区内所有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景区经营者)必须服从县景区管理中心的管理。必须在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亮证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景区规划在规定区域和位置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以旅游商品销售、特色餐饮、住宿等符合旅游发展的经营项目为主,不得设立经营存在废气、污水、粉尘等影响景区环境的行业或企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景区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或各类服务网点,发布商业广告,发放、粘贴宣传单,须经县景区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景区经营者应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经营店铺陈列的商品、加工器具、营业设施等不得超出该门店屋檐滴水线以外,不得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和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不得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

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 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景区环境,遵守景区秩序。

严禁以下行为:

(一)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花坛、草坪。

(二)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

(三)乱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乱设广告牌。

(四)随意吊挂、晾晒衣物、塑料薄膜和雨篷,堆放建材、杂物和建筑垃圾,搭建棚架,霸占、阻塞通道。

(五)损坏景区内道路、井盖、路灯、标识牌、公告栏等公共市政设施。

(六)焚烧和堆放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向河道、沟渠、水塘、湖泊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八)破坏景区资源、危及游客安全、骚扰游客、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九)游客携带普通犬只进入景区不系绳;宠物随地便溺;携带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进入景区。

(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擅自采矿、采石、挖沙、挖坑取土。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经营环境管理。景区内的经营户必须与县景区管理中心、所在乡镇、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店容店貌。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夜景灯光按景区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做到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九条 加强游览秩序管理。游客、景区居民、景区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破坏游览秩序的活动:

(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区域兜售揽客。

(二)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为游客提供服务。

(三)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四)不按规定乱设摊点买卖。

(五)其他破坏游览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任何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都应听从指挥,按规定有序停放。

(一)进入景区的机动车必须听从交通指挥,在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和范围内停车。

(二)在景区封闭管理的旅游休闲集聚区、游览购物街区等,所有机动车辆不得驶入。

(三)景区内专用的观光车道、骑行道、步行道等要明确标识,所有的非景区专用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确需驶入的车辆,需提前向县景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管控和指挥,确保游客安全有序。

(四)公务、执法车辆进出景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第五章  文物古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景区的各种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

已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文物单位,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均要登记造册,制定保护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文物管理保护级别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景区管理中心、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对景区的管理形成联动机制。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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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728

  

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景区的统一保护、开发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A级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第二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景区内从事管理、保护、建设、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景区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中心、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符合景区规划,其建(构)筑物、设施的高度、体量、用材、造型、外立面色调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保持与景区相符的民族特色建筑风格。

第六条    在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由县景区管理中心按照第五条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程。

(二)外墙翻新或更换外墙饰面材质工程。

(三)屋顶结构调整、维修工程。

(四)街道、巷道修建或维修工程(含地下开挖工程)。

(五)其他建(构)筑物建设或围蔽工程。

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进场开工前七个工作日报县景区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地形地貌和环境卫生。县景区管理中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指定建材堆放场地,做到建材有序堆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妨碍日常生活及正常旅游秩序;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检查整体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整体风貌是否协调;建设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严格控制景区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须经县景区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的报建或备案手续。获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届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  在景区内安装空调,外压缩机必须进行与景区风貌相协调的仿古或民族特色包装。

第十一条  景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的各种建设,不得损坏电线电缆、光缆、供排气水管道等公共设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景区内所有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景区经营者)必须服从县景区管理中心的管理。必须在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亮证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景区规划在规定区域和位置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以旅游商品销售、特色餐饮、住宿等符合旅游发展的经营项目为主,不得设立经营存在废气、污水、粉尘等影响景区环境的行业或企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景区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或各类服务网点,发布商业广告,发放、粘贴宣传单,须经县景区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景区经营者应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经营店铺陈列的商品、加工器具、营业设施等不得超出该门店屋檐滴水线以外,不得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和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不得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

第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章 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景区环境,遵守景区秩序。

严禁以下行为:

(一)损坏花草树木,践踏花坛、草坪。

(二)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

(三)乱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乱设广告牌。

(四)随意吊挂、晾晒衣物、塑料薄膜和雨篷,堆放建材、杂物和建筑垃圾,搭建棚架,霸占、阻塞通道。

(五)损坏景区内道路、井盖、路灯、标识牌、公告栏等公共市政设施。

(六)焚烧和堆放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向河道、沟渠、水塘、湖泊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八)破坏景区资源、危及游客安全、骚扰游客、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九)游客携带普通犬只进入景区不系绳;宠物随地便溺;携带大型犬只、烈性犬只进入景区。

(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擅自采矿、采石、挖沙、挖坑取土。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经营环境管理。景区内的经营户必须与县景区管理中心、所在乡镇、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店容店貌。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夜景灯光按景区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做到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九条 加强游览秩序管理。游客、景区居民、景区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破坏游览秩序的活动:

(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区域兜售揽客。

(二)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为游客提供服务。

(三)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四)不按规定乱设摊点买卖。

(五)其他破坏游览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任何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都应听从指挥,按规定有序停放。

(一)进入景区的机动车必须听从交通指挥,在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和范围内停车。

(二)在景区封闭管理的旅游休闲集聚区、游览购物街区等,所有机动车辆不得驶入。

(三)景区内专用的观光车道、骑行道、步行道等要明确标识,所有的非景区专用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确需驶入的车辆,需提前向县景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排管理人员现场管控和指挥,确保游客安全有序。

(四)公务、执法车辆进出景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第五章  文物古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景区的各种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

已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文物单位,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均要登记造册,制定保护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  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按文物管理保护级别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景区管理中心、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对景区的管理形成联动机制。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江侗族自治县景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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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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