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规〔2020〕3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0-10-10 11: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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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27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实现编制外人员购买服务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的编制外人员,是指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聘请的财政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对编制外人员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化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管理的方式。用工单位按岗位职责需要设置条件要求,劳务公司按用工单位要求招聘、派遣编制外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编制外人员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编制外人员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监督劳务公司用工过程的合法性,切实保障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编制外人员类别、经费标准制定,并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数,将有关经费拨付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为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主体,负责人员聘用、派遣、解聘等事项。同时,为确保编制外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的要求,各用工单位对编制外人员的工作情况可随时劳务公司反馈

各责任单位(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原则、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定期研究编制外人员增加、使用、管理等工作。聘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编制的三分之一。单位尚有空编的原则上不能聘用编制外人员。因组织需要而被抽调(借调)人员,原则上按抽(借)一补一原则聘用,聘用期限至抽调(借调)人员期满回原单位上班止。针对编制已满,根据工作需要确实需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实行个案审批,从紧掌握。对已经超出上述规定的单位编制外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消化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需要,需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及时审批。

(三)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聘用职数,要明确聘用时限,一般12年,到期后及时办理解聘或续聘手续。

(四)编外用工岗位仅限于工勤、辅助性(协管、临时性)及一般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财会及钱物管理员、涉密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编制外人员。聘用编制外人员必须优先考虑县内复退军人和应届大学毕业生、本县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人员。编制外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再聘用及续聘。

(五)聘用编制外人员由用工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制外人员。单位擅自聘用编制外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

编外用工计划申请应说明以下情况: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需要编外用工理由、岗位、人数、聘用时限等。

(六)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编制外人员数量确定招聘条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条件予以公开招聘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款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将编制外人员按要求及时派遣到用工单位。

(七)劳务公司确定并派遣用工人选后,须将聘用编制外人员情况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用工备案。

第六条编制外人员的基本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4.从事工勤及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须本县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人员。

5.其他因工作需要的人员。

6.新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7.违纪违法被辞退、判刑人员不予以聘用。

(二)薪酬待遇及考核

1.编制外人员的劳务报酬按《三江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工资确定方案》(三人社发〔201690号)执行,原则上不低于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编制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对编制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明确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三方的工作义务和责任

(一)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和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单位规章制度。

3.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劳务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与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2.人员招聘、入职体检根据各用工单位的需求招聘派遣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用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并组织面试通过人员到双方指定的医院办理入职体检。

3.用工登记、社保缴纳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有关费用,并为派遣人员办理聘用和解聘或续聘手续。

4.工资发放、工伤申报根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所需经费在包干经费中统筹解决,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劳务公司从派遣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同时负责向政府申报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理赔等事宜。

5.政策咨询、争议处理为用工单位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提前预防各种劳动争议风险,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用工单位解决争议问题向用工单位提供专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业务及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建议协助用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三)被派遣编制外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八条 自编制外人员安排到用工单位之日起,劳务公司即与编制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外人员与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如编制外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可随时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用工要求。劳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编制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再按用工单位要求,重新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人员。

劳务公司与编制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劳务公司应依法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加强编制外人员的选拔、培养及日常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编制外人员在各用工单位的综合表现,依法建立劳务公司规章制度,全面保证编制外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用人单位用工满意。

第十条  使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报酬与目前县聘编外人员保持一致,需要承担的劳务服务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调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及服务外包项目的人员不属于编制外人员范畴,不纳入本管理办法范畴。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0927日起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发〔200815号)同时废止。原已聘用的县聘编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管理,过渡期不超过1年。新聘用人员或续聘用的人员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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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规〔2020〕3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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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27

三江侗族自治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聘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实现编制外人员购买服务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的编制外人员,是指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聘请的财政购买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对编制外人员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化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管理的方式。用工单位按岗位职责需要设置条件要求,劳务公司按用工单位要求招聘、派遣编制外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编制外人员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编制外人员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监督劳务公司用工过程的合法性,切实保障编制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编制外人员类别、经费标准制定,并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数,将有关经费拨付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为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主体,负责人员聘用、派遣、解聘等事项。同时,为确保编制外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的要求,各用工单位对编制外人员的工作情况可随时劳务公司反馈

各责任单位(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原则、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定期研究编制外人员增加、使用、管理等工作。聘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编制的三分之一。单位尚有空编的原则上不能聘用编制外人员。因组织需要而被抽调(借调)人员,原则上按抽(借)一补一原则聘用,聘用期限至抽调(借调)人员期满回原单位上班止。针对编制已满,根据工作需要确实需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实行个案审批,从紧掌握。对已经超出上述规定的单位编制外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消化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需要,需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及时审批。

(三)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聘用职数,要明确聘用时限,一般12年,到期后及时办理解聘或续聘手续。

(四)编外用工岗位仅限于工勤、辅助性(协管、临时性)及一般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财会及钱物管理员、涉密等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编制外人员。聘用编制外人员必须优先考虑县内复退军人和应届大学毕业生、本县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人员。编制外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再聘用及续聘。

(五)聘用编制外人员由用工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聘用编制外人员。单位擅自聘用编制外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

编外用工计划申请应说明以下情况: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需要编外用工理由、岗位、人数、聘用时限等。

(六)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编制外人员数量确定招聘条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条件予以公开招聘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款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将编制外人员按要求及时派遣到用工单位。

(七)劳务公司确定并派遣用工人选后,须将聘用编制外人员情况分别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与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用工备案。

第六条编制外人员的基本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4.从事工勤及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须本县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人员。

5.其他因工作需要的人员。

6.新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7.违纪违法被辞退、判刑人员不予以聘用。

(二)薪酬待遇及考核

1.编制外人员的劳务报酬按《三江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工资确定方案》(三人社发〔201690号)执行,原则上不低于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编制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对编制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明确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三方的工作义务和责任

(一)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和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单位规章制度。

3.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劳务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与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2.人员招聘、入职体检根据各用工单位的需求招聘派遣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用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并组织面试通过人员到双方指定的医院办理入职体检。

3.用工登记、社保缴纳根据国家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有关费用,并为派遣人员办理聘用和解聘或续聘手续。

4.工资发放、工伤申报根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所需经费在包干经费中统筹解决,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劳务公司从派遣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同时负责向政府申报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理赔等事宜。

5.政策咨询、争议处理为用工单位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提前预防各种劳动争议风险,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用工单位解决争议问题向用工单位提供专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业务及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建议协助用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三)被派遣编制外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工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八条 自编制外人员安排到用工单位之日起,劳务公司即与编制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外人员与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如编制外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可随时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用工要求。劳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编制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再按用工单位要求,重新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人员。

劳务公司与编制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劳务公司应依法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加强编制外人员的选拔、培养及日常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编制外人员在各用工单位的综合表现,依法建立劳务公司规章制度,全面保证编制外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用人单位用工满意。

第十条  使用劳务派遣后劳务报酬与目前县聘编外人员保持一致,需要承担的劳务服务费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调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及服务外包项目的人员不属于编制外人员范畴,不纳入本管理办法范畴。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0927日起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聘请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发〔200815号)同时废止。原已聘用的县聘编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管理,过渡期不超过1年。新聘用人员或续聘用的人员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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