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3-0931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标  题:
三政办发〔2023〕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发〔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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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3〕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5-0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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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7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指导思想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工作原则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6

2.1.1防指组织机构 6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7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

2.4专家组 8

3预防和预警机制 8

3.1预防预警信息 8

3.2预防预警行动 12

3.3预警信息发布 18

4应急响应 20

4.1总体要求 20

4.2先期处置 22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23

4.4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23

4.5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26

4.6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29

4.7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32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5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4.10指挥和调度 44

4.11 抢险救灾 44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4.14 信息发布 47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7

5 应急保障 48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8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9

5.3技术保障 54

5.4 宣传 54

5.5 培训和演练 55

6 善后工作 56

6.1 救灾 56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56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56

6.4 灾后重建 57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57

7附则 57

7.1名词术语定义 57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7.3 沟通与协作 62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

7.5 预案解释部门 62

7.6 预案实施时间 62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3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江侗族自治县本级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江侗族自治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的防汛抗旱工作。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防指组织机构

防指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县防指秘书长分管(联系)水利、应急工作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主要领导任县防指副秘书长,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负责同志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三江公路养护中心、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三江海事处、三江水文中心站、红十字会、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县农投供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公司、中石化广西石油三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江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三江办事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指成员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对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度汛安全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命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规范制定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指导各乡镇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县乡镇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相关应急预案顺利组织实施,确保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县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水旱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1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3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4)县防指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立即报送县防指。

5)县防指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做好续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其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大型水库(水电站)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县防指,其他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县防指。

b.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征兆时,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其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乡镇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及时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3)各乡镇、各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安全度汛责任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县城防洪预案、县城防洪排涝方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县城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实施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

2县气象局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三江水文中心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镇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镇内涝时,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县城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县城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县水利局做好排涝泵站维护和查险,及时开展防洪排涝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县水利局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县防指组织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乡镇、各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县防指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可能遭遇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地方,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县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6)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乡镇,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本乡镇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单位以及村(居)委会做好防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7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乡镇、各部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9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防指并通报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 县气象三江水文中心站、三江海事处、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县防指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乡镇乡镇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县防指应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全县的城镇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防汛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县城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县城渍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县防指。

2)县水利局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抗旱预案

县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局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防指要指导督促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3.5.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防指报告。

3.5.6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救援力量资源前置、防灾宣传培训、防汛责任逐级压实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进入汛期或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防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防指县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办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局气象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会商。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县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 预计全县或部分乡镇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县教育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

4.1.6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4.1.8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市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本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同时报告县防指。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县防汛办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2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指挥长同意。

3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指定一名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

4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

4.4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全县日(平均)降雨量超过200毫米3日累计雨量超过40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5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特重洪涝灾害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人员死亡。

3柳江干流都柳江至柳江河段发生30(包含30一遇(155.2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50(包含50一遇(159.2米)以上洪水

5厘金滩或草头坪电站发生重大险情。

6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大影响。

7已发生特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8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和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分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汛办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灾情收集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按要求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5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全县日平均降雨量超过150毫米3日累计雨量超过35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4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严重洪涝灾害或者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3柳江干流都柳江至柳江河段发生20(包含20一遇(154.5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发生30(包含30一遇(157.8米)以上洪水

5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已发生重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7)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8)超强台风登陆并将影响我县。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5.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分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灾情收集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按规定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6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全县范围内日平均降雨量超过100毫米3日累计降雨量超过25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3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和经济损失

3柳江干流融江至柳江河段发生5(包含5一遇(150.2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一个流域发生10(包含10一遇(155.6米)以上洪水

5重点山塘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已发生较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7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6.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单位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乡(镇)防汛抗旱指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3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值班。三江水文中心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指挥长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汛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办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汛办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2全县范围内平均日降雨量超过80毫米,3日累计降雨量超过20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部分乡镇洪涝灾害和经济损失

3柳江干流融江至柳江河段发生超警戒(146.1米)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

4古宜河发生5年一遇(153.8米)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

5一般山塘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中等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7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7.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四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单位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指挥长和指挥长,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3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值班。三江水文中心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技术指导组等4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指挥长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汛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办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汛办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查排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河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水电站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3)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江河重要河段的守护或防汛抢险。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县城内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发生县城内涝时,县防指和古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疏导,供电部门保障供电和防止漏电事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正常。对低洼水深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拉设警示线,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御灾害的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滚动播出、播报由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应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县水利局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山洪自动监测设备或灾害监测员、基层网格员等观测到灾害征兆时,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群测群防体系立即发出警报;收到山洪灾害预警或警报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报请县防指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县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会同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信号阶段。

a.县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防指。

b.县防指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户外广告牌、工棚等设施要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c.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阶段。

a.县防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县气象局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的路线、时间以及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三江水文中心站应根据县气象局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危险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路径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农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供电、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应按职责做好县城树木的保护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县卫生健康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县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森林消防队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 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和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水利局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4.8.6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县水利局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d.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三前报送。

e.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f.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g.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三前报送。

b.县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必要时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送水、应急限水等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采取应急送水等方式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

4.8.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9.4 凡经县防指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以及市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10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供电、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有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局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 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险伤员必备的器材等。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因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县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3 雨情、风情由县气象局发布,汛情、旱情由县水利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15.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或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县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5.3 各乡镇视情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以及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和县武警中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县级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负责按规定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在干旱时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其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1)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专用车辆,确保防汛抢险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开展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三江海事处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指的调用指令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单位应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县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各成员单位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县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应急厅建立的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县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办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5.4.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县防指负责对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成效。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指应根据本县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求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 县、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 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8 山洪灾害: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包括溪河洪水和泥石流。

7.1.9 溪河洪水:因降雨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造成山洪灾害。

7.1.10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直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1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2 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³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³以上、10亿m³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³以上、1亿m³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³以上、0.1亿m³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³以上、0.01亿m³以下。

7.1.13 主要江河:柳州市行政区444.4公里长的柳江河为境内最大河流,主要支流有古宜河、浪溪河、贝江、阳江(牛鼻河)、龙江、洛清江和石榴河。其上游为都柳江、寻江和融江。融江在柳城县凤山与来自贵州的龙江汇合后称柳江。

7.1.14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7.1.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根据防指要求,协调属新闻媒体发布各项防洪指令、公告,报道抗洪抢险救灾实况,做好舆论引导。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在所驻辖区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引导和协调县武警中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调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参与救灾部队的饮食、油料和通信等综合保障;做好上级或防指赋予的其他抗洪抢险工作。

展和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城建设计划中防洪工程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并配合争取防洪工程建设上级资金;负责保证灾区粮油供应,根据防指的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和运送。做好灾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的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协调工业企业的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吊车、装载机等设备用于救灾抢险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公安局:根据防指的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保障计划的实施,确保社会安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洪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防台风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确保抢险通道畅通无阻。根据防指的要求临时拦截、征用车辆船只。

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实施相应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救灾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县城内涝状况,对出现的内涝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涝安全工作掌握级管养的各桥梁状况,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抢险方案;负责管辖范围内桥梁的护桥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指导抢险方案的实施当大桥出现危险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案(事前做出预案),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县城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组织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城镇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水利局:组织编制江河防洪调度方案,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全范围内所辖已建及在建的水库、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洪调度以及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领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林业局:负责全林业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储备和应急调用。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旅游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点(区)发布洪涝灾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点(区)等安全防范工作。

卫生健康: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抢险需要现场设置医疗救护点。建立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医疗器械。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指导饮用水消毒,指导杀灭蚊蝇,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洪涝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负责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指导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等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级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三)统筹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等事故救援。

(四)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装民兵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抗洪抢险的先进经验。

(六)组织协调全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下拨和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拟订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八)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做好我县江河域范围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保障防汛抢险应急用车。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本中队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三江公路养护中心:组织实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要对所辖道路进行管控。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柳州三江生态环境局: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柳州三江海事: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通航安全监督检查,发布航行通(警)告信息,必要时依法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救助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局做好应急船舶的征用,并为抢险救灾船舶做好通航安全保障,做好船舶及浮动设施触碰桥梁和其它水上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柳州水文中心三江水文中心: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分析其态势,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准确预报洪峰水位、流量和出现时间,提供洪水实时情报。

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救援和现场救助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全安全供电保障。每年汛前督促用电设施主体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并指导开展客户产权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政府、防指供电线路、县城路灯供电线路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电力供应。抗洪抢险时组成一支供电抢修队伍,确保及时排除供电故障。解决抢险现场临时增加照明、用电。

县农投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管网运行情况监控和巡查,及时切断受损管道;组织力量抢修受损设施,及时恢复供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单位的理赔,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中石化广西石油三江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救灾油品供应。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江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三江办事处:根据防指要求,确保抗洪抢险的通讯畅通(包括有线、无线通讯),根据县防指要求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通讯线路。

)人民政府: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拟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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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索  引  号:
11450225007819318G/2023-09312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标  题:
三政办发〔2023〕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办发〔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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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三政办发〔2023〕15号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06 17:10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7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指导思想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工作原则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6

2.1.1防指组织机构 6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7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

2.4专家组 8

3预防和预警机制 8

3.1预防预警信息 8

3.2预防预警行动 12

3.3预警信息发布 18

4应急响应 20

4.1总体要求 20

4.2先期处置 22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23

4.4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23

4.5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26

4.6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29

4.7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32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5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4.10指挥和调度 44

4.11 抢险救灾 44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4.14 信息发布 47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7

5 应急保障 48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8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9

5.3技术保障 54

5.4 宣传 54

5.5 培训和演练 55

6 善后工作 56

6.1 救灾 56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56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56

6.4 灾后重建 57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57

7附则 57

7.1名词术语定义 57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

7.3 沟通与协作 62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

7.5 预案解释部门 62

7.6 预案实施时间 62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63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江侗族自治县本级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到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江侗族自治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的防汛抗旱工作。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防指组织机构

防指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兼任县防指秘书长分管(联系)水利、应急工作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分管防汛工作的副局长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主要领导任县防指副秘书长,由县委宣传部、公安局负责同志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三江公路养护中心、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三江海事处、三江水文中心站、红十字会、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县农投供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公司、中石化广西石油三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江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三江办事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防指成员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对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度汛安全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命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规范制定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指导各乡镇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县乡镇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相关应急预案顺利组织实施,确保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县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水旱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1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3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4)县防指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立即报送县防指。

5)县防指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做好续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

2)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其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大型水库(水电站)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县防指,其他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后1小时内上报县防指。

b.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征兆时,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其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乡镇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及时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3)各乡镇、各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安全度汛责任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县城防洪预案、县城防洪排涝方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县城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实施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三江水文中心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

2县气象局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三江水文中心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镇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镇内涝时,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城建成区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县城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县城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县水利局做好排涝泵站维护和查险,及时开展防洪排涝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县水利局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县防指组织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2)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乡镇、各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县防指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可能遭遇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地方,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县水利局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6)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乡镇,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本乡镇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单位以及村(居)委会做好防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7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乡镇、各部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9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防指并通报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 县气象三江水文中心站、三江海事处、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县防指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乡镇乡镇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县防指应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全县的城镇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防汛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县城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县城渍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县防指。

2)县水利局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抗旱预案

县水利局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局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防指要指导督促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的衔接工作。

3.5.5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要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防指报告。

3.5.6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救援力量资源前置、防灾宣传培训、防汛责任逐级压实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进入汛期或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防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防指县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指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办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局气象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会商。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县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 预计全县或部分乡镇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县教育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

4.1.6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4.1.8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市防指。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本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同时报告县防指。

4.3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县防汛办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2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指挥长同意。

3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指定一名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

4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

4.4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全县日(平均)降雨量超过200毫米3日累计雨量超过40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5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特重洪涝灾害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人员死亡。

3柳江干流都柳江至柳江河段发生30(包含30一遇(155.2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50(包含50一遇(159.2米)以上洪水

5厘金滩或草头坪电站发生重大险情。

6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大影响。

7已发生特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8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一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和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分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汛办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灾情收集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按要求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5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2全县日平均降雨量超过150毫米3日累计雨量超过35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4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严重洪涝灾害或者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3柳江干流都柳江至柳江河段发生20(包含20一遇(154.5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发生30(包含30一遇(157.8米)以上洪水

5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已发生重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7)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8)超强台风登陆并将影响我县。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5.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二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分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灾情收集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按规定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6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6.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可能发生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2全县范围内日平均降雨量超过100毫米3日累计降雨量超过25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30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和经济损失

3柳江干流融江至柳江河段发生5(包含5一遇(150.2米)以上洪水

4古宜河一个流域发生10(包含10一遇(155.6米)以上洪水

5重点山塘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已发生较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7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6.2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单位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乡(镇)防汛抗旱指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3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值班。三江水文中心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抢险救援组、技术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指挥长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汛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办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汛办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7.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发布暴雨蓝色或黄色预警,可能发生局部洪涝灾害

2全县范围内平均日降雨量超过80毫米,3日累计降雨量超过200毫米,过程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并已造成部分乡镇洪涝灾害和经济损失

3柳江干流融江至柳江河段发生超警戒(146.1米)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

4古宜河发生5年一遇(153.8米)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

5一般山塘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中等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7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8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7.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四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乡镇、各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单位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指挥长和指挥长,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规定,经请求县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3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派员到县防汛办参与值班。三江水文中心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汛办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技术指导组等4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指挥长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汛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办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汛办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8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查排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河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水电站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3)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防指可以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江河重要河段的守护或防汛抢险。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县防指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县城内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等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发生县城内涝时,县防指和古宜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县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疏导,供电部门保障供电和防止漏电事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正常。对低洼水深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拉设警示线,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御灾害的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滚动播出、播报由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应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8.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县水利局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山洪自动监测设备或灾害监测员、基层网格员等观测到灾害征兆时,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群测群防体系立即发出警报;收到山洪灾害预警或警报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报请县防指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县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指会同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信号阶段。

a.县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防指。

b.县防指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户外广告牌、工棚等设施要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c.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阶段。

a.县防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县气象局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的路线、时间以及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三江水文中心站应根据县气象局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危险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路径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农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供电、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应按职责做好县城树木的保护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县卫生健康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县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森林消防队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 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和属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水利局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4.8.6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县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县水利局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d.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三前报送。

e.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f.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g.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三江水文中心站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灾情实行周报,即每周三前报送。

b.县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必要时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送水、应急限水等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采取应急送水等方式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

4.8.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乡镇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9.4 凡经县防指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以及市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10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供电、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有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县水利局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 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险伤员必备的器材等。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因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县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4.3 雨情、风情由县气象局发布,汛情、旱情由县水利局、三江水文中心站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15.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或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县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5.3 各乡镇视情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县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县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以及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和县武警中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县级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负责按规定调动。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在干旱时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其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1)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专用车辆,确保防汛抢险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开展工作。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三江海事处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指的调用指令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单位应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县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各成员单位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县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抗旱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应急厅建立的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县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办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5.4.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或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县防指负责对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成效。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指应根据本县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求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 县、乡(镇)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 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8 山洪灾害: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溪河洪水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包括溪河洪水和泥石流。

7.1.9 溪河洪水:因降雨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造成山洪灾害。

7.1.10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直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1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2 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³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³以上、10亿m³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³以上、1亿m³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³以上、0.1亿m³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³以上、0.01亿m³以下。

7.1.13 主要江河:柳州市行政区444.4公里长的柳江河为境内最大河流,主要支流有古宜河、浪溪河、贝江、阳江(牛鼻河)、龙江、洛清江和石榴河。其上游为都柳江、寻江和融江。融江在柳城县凤山与来自贵州的龙江汇合后称柳江。

7.1.14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7.1.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根据防指要求,协调属新闻媒体发布各项防洪指令、公告,报道抗洪抢险救灾实况,做好舆论引导。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在所驻辖区内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引导和协调县武警中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调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参与救灾部队的饮食、油料和通信等综合保障;做好上级或防指赋予的其他抗洪抢险工作。

展和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城建设计划中防洪工程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并配合争取防洪工程建设上级资金;负责保证灾区粮油供应,根据防指的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和运送。做好灾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的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化领域水旱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协调工业企业的柴油发电机组、水泵、吊车、装载机等设备用于救灾抢险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公安局:根据防指的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保障计划的实施,确保社会安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洪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汛防台风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确保抢险通道畅通无阻。根据防指的要求临时拦截、征用车辆船只。

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实施相应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救灾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县城内涝状况,对出现的内涝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涝安全工作掌握级管养的各桥梁状况,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抢险方案;负责管辖范围内桥梁的护桥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指导抢险方案的实施当大桥出现危险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案(事前做出预案),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县城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组织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城镇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水利局:组织编制江河防洪调度方案,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全范围内所辖已建及在建的水库、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洪调度以及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领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干旱、台风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林业局:负责全林业系统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林区及林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防灾安全监管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储备和应急调用。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旅游行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点(区)发布洪涝灾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点(区)等安全防范工作。

卫生健康: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抢险需要现场设置医疗救护点。建立前方医疗救护点与后方医院、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联络措施,保证供应前方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医疗器械。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指导饮用水消毒,指导杀灭蚊蝇,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洪涝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一)负责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指导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等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级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三)统筹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等事故救援。

(四)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装民兵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抗洪抢险的先进经验。

(六)组织协调全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下拨和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拟订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紧急调运的协调工作。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八)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做好我县江河域范围的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保障防汛抢险应急用车。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本中队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三江公路养护中心:组织实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要对所辖道路进行管控。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柳州三江生态环境局: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柳州三江海事: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通航安全监督检查,发布航行通(警)告信息,必要时依法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救助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局做好应急船舶的征用,并为抢险救灾船舶做好通航安全保障,做好船舶及浮动设施触碰桥梁和其它水上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柳州水文中心三江水文中心: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分析其态势,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准确预报洪峰水位、流量和出现时间,提供洪水实时情报。

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救援和现场救助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三江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全安全供电保障。每年汛前督促用电设施主体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并指导开展客户产权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政府、防指供电线路、县城路灯供电线路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电力供应。抗洪抢险时组成一支供电抢修队伍,确保及时排除供电故障。解决抢险现场临时增加照明、用电。

县农投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供水管网运行情况监控和巡查,及时切断受损管道;组织力量抢修受损设施,及时恢复供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单位的理赔,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中石化广西石油三江分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救灾油品供应。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江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三江办事处:根据防指要求,确保抗洪抢险的通讯畅通(包括有线、无线通讯),根据县防指要求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通讯线路。

)人民政府: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拟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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