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5007819318G/2022-2478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标 题:
- 三政办发〔2022〕37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三政办发〔202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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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2022〕37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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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22〕37号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预算中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解决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群众关心的民生项目急需资金问题,以提高建议、提案办成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资金渠道,提高建议、提案办成率,解决相关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诉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江侗族自治县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专项办理资金(以下简称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未能列入项目计划和预算,但群众反映迫切、亟待解决,且涉及金额50万元以内,能当年完成的民生事项。
第三条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只能用于改善民生等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如:不得用于承办单位(部门)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投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修建“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收到的建议、提案分发给有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收到办理任务后,经调查研究,如认为确需使用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的,应在接到建议、提案办理任务50日内,由牵头单位将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使用申请和项目建设方案、预算等材料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进行核验,并召开专题会议,对各牵头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初步项目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项目名单向有关承办单位拨付项目资金,并牵头组织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办单位使用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相应代表、委员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做好与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第八条各承办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及时与建议代表或提案委员沟通,并接受其监督。对于明显符合使用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条件而不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建议、提案落实不了,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绩效分。
附件: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
县办理建议、提案资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时间:
建议/提案 编号 | 建议/提案 标题 | ||
申请资金额 | |||
申请说明 | |||
项目计划(附资金使用明细、项目实施方案) |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领导签名: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