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21〕26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1-03-28 16:00   
  • 字体大小:[
  •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3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2021年底,力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分析,我县共有农村宅基地面积28.90平方公里,扣除农宅一、二期已开展地籍测绘的10.40平方公里,预测到2020年底我县仍需开展不动产测量面积为18.50平方公里,据统计分析每平方公里约2000户,总计约37000宗。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并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二、作业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修正);

3.《房屋登记办法》(住建部第168号令,2008);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12.《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二)规程、规范、技术性文件。

1.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2.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

3.GB/T 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以下简称《图式》;

4.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5.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8.《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0.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11.GB/T 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2.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13.TD/T 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14.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15.TD/T 1016—2003)《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16.GB /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7.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三、技术方法与路线

(一)技术方法。

1.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结合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收集农户基础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房屋照片),完成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并组织村民提出登记申请。

2.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进行不动产测量,对于靠山或者隐蔽的地方,采用全站仪全野外数字测图。

3.房屋测量也可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采集有关数据,隐蔽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影像或现势性强的其他高分辨影像,确定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有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不动产权籍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6.对数据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检查的项目包括矢量数据几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图形与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图幅接边完整性检查等;外业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进行检核。

7.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共享服务;为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分析提供参考,形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二)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其他土地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调查测量等各项工作,整体工作流程如下: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

收集调查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农经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我县自行获取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理国情普查的成果资料、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最新的地名普查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自然保护区等有关资料。

2.技术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为保证我县确权登记成果的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自治区制定的技术规定、验收办法和工作指南等要求,我县确权办制定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开展技术培训。结合项目实际,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工作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等文件,进而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3.权籍调查设备及技术力量准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人员、硬件和软件的充分准备,并落实作业单位进场的技术人员、检查其电脑、GPS RTK接收机、全站仪、手持测距仪、皮尺、绘图仪、打印机等硬件设备是否满足项目开展需要,掌握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系统和管理系统等软件有关功能的使用方法,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

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秉着“农民的事情农民办”的原则,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干部“底数清、情况熟、好沟通”的优势,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请示,压实村(居)委会责任。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有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有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有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有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有关距离,如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精度达到要求的,可在正射影像图上直接量取。条件距离和有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有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有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等。

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中央子午线经度为108°

2)高程系统。

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地形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

4)基本等高距。

基本等高距0.5米。

5)分幅和编号。

图幅分幅、图名及编号:图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标准分幅,图幅编号都按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去掉Y坐标值前面36,中间以“-”隔开,图名可采用1:1000图幅范围内主要地名称、自然村名、单位名、山名等命名。

6)成图方式。

采用无人机航空倾斜摄影生成实景三维模型测量方法成图。

2.精度指标。

1)平面精度指标。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规定:

地物点类型

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

点位(cm

间距(cm

一类

±5.0

±5.0

二类

±7.5

±7.5

三类

±10.0

±10.0

1.间距中误差为同类邻近地物点间距的中误差,不同类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超过m

2.一类地物点,指道路、街道、巷道两侧明显建筑拐点。

3.二类地物点,指设站施测困难的明显建筑物拐点及农村居民地明显建筑物拐点。

4.三类地物点,除上述两类地物点以外的其他地物点。

2)高程精度指标。

高程注记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15cm;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表不大于1/3等高距。

3)其他精度指标。

实景三维模型技术要求应满足下述要求:

模型精细度满足《CH/T 9015—2012 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数据产品规范》中对于II类三维模型可视化表达的要求的及处理后的三维模型数据要求。

平面精度:模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0.05米。

高程精度:模型基准面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米。

贴图纹理颜色真实自然,不存在明显色差或不符合自然地物的颜色。各Tile之间模型贴图尽量保持色调均匀,反差适中。

实景三维模型不应有明显的模糊和重影,整体场景自然完整。

当所在区域建筑物较为密集,或建筑物较高,存在相互遮挡时,则无法获取遮挡部分建筑物的侧视纹理,相应的模型无法表现其全部的细节,允许出现些许的拉伸变形。

模型成果数据格式为*.osgb

3.像片控制点布设及测量。

原则上像控点一般按照航线两端及中间均隔一或两条航线布设平高点的方法,按照每150m—200m一个点的密度布设。实际像控点的布设根据实际地理地形情况进行布设和测量,密度及位置根据上述原则做了适当调整,如下图所示:






1)像片控制点布设。

本项目像控点按下述原则布设:

平面控制点实地的判点精度为图上0.1mm,点位目标选在影像清晰的明显地物上,一般选在交角良好的细小线状地物交点、明显地物折角顶点、影像小于0.2mm的点状地物中心。弧形地物及阴影等不选作点位目标。高程控制点的点位目标选在高程变化不大的地方。平高像控点的点位目标同时满足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对点位目标的要求。

像控点的刺点、点位说明和略图绘制在实地进行,并经第二人实地检查。

GNSS测量时,选在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开阔的地方,地平高度角大于15°,并离开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的距离不小于200m,离开高压输电线的距离不小于50m,附近没有强烈干扰卫星信号接收的物体,并尽量避开大面积水域、大型金属物体、大型建筑物等。

2)像片控制点外业测量。

像控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采用网络RTK方式施测时,按照《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中关于图根点施测的规定进行:

测量次数

每次观测历元数

平面测量各次测量点位较差

高程测量各次测量高程较差

3

20

图上0.1mm

1/10基本等高距

符合限差要求后,取多次观测值的坐标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

4.倾斜航空摄影。

1)倾斜航空摄影流程:

  


2)倾斜航空摄影任务实施。

为满足技术要求,本项目按照优于1.2cm地面分辨率进行航摄。

起飞降落场地明确(确保场地空旷人流量较少,地面硬实平整,起飞无较高遮挡)。

按技术要求优于1.2cm的地面分辨率。

正常航摄的航高设为76m

航向重叠度83%,旁向重叠度80%

如在人流密集区实施航摄任务时,在有关区域设置观察人员,确保航飞过程全程安全。

3)倾斜航空摄影质量控制。

为确保航摄影像质量,项目组从镜头、天气、航飞参数设定等多方面进行保障。

飞行任务实施前,对镜头的对焦情况进行确认,确保航摄画质。

在航飞时尽量选择天气晴朗的时候进行飞行。

对于补测或漏测区域外扩范围进行航飞,确保各区块影像的重叠度。

根据全影像的重叠率优于80%的原则实施航摄任务。

5.空三加密。

1)空三加密流程:











6.实景三维建模。

1)实景三维建模流程。

实景三维建模主要是利用倾斜摄影相片及有关参数和外业测量的像片控制点数据,在实景三维建模软件中进行空中三角测量计算、三维重建、模型修饰、模型输出等工序。









2)实景三维建模质量检查。

为保证实景三维模型数据质量,通过实地打点检测实景模型精度,抽取不少于5%的图幅,图幅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点进行精度统计,检查点密度不低于20/幅。检查内容主要如下:

几何精度检查。

平面精度:模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0.05m

高程精度:模型基准面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m

建筑物三维体块模型完整性、位置准确性及现势性,是否与获取的航空影像表现一致。

建筑物三维模型是否能精准反映房屋屋顶及外轮廓的基本特征。在300m视点高度下浏览模型,模型是否有明显的拉伸变形或纹理漏洞。

建筑模型的基底与所处地形位置是否处于同一水平面上,是否与地形起伏相吻合。

模型纹理检查。

实景三维模型纹理影像应与实地情况相符,是否有无污点及信息丢失情况,不同区块间是否满足无缝拼接、过度自然,是否存在空洞、扭曲、拉花情况。

水面是否平整,有无破面,模型接边处是否有明显接痕。

道路有整无明显凸起变形,同一横截面上的高程相差是否满足不超过0.2m的要求。

独立地物处理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7.数字线划图生产。

1)数字线划图生产流程。












2)数字线划图采集内容及要求。

1:500比例尺地籍图上,地形要素包括:各级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种地物、地貌、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注重表示与村庄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注记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以下简称图式)执行,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符号,或不能适用于计算机辅助绘图的地物、地貌符号,应请示甲方统一协商解决,并在技术总结中注明。

3)控制点及高程注记点。

各等级GNSS控制点,包括一级GNSS RTK控制点、图根点和水准点,按照国家图式标准在地形图上表示。

D级以上(包括D级)及一级GNSS RTK控制点的水准高程注记到0.001米,GNSS高程,等外水准和间接高程注记到0.01米,高程点注记的高程注记到0.01米。

全部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定位点全部为中心位置,在测绘过程中控制点点状符号不得移位,点位Z值中统一填写控制点高程值。

其点名(点号)高程注记一般在点位右侧,为不压盖其他地物可适当位移。但是高程注记位置应围绕点状符号,不得出现其他注记比高程注记更靠近控制点点状符号现象。

所有控制点采用分式注记。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并优先选注在地貌特征点和方位点,起伏较大的地方应适当加密。高程注记点间距应为10—15米。农田、旱地、菜地、苗圃等地块原则上每一地块均测注至少一个高程注记点。

4)居民地及垣栅测量。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但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中作为装饰性或无产权面积的地物部分可不测量表示,如:房屋的装饰性墙体和柱;不落地飘窗;空调安装台等。

房屋以墙基外角为准,房屋应逐个测量表示。临时性的房屋(煤渣砖、石棉瓦顶用简单房屋表示),民工的工棚可不表示,但用地类界绘出,并注“工棚区”。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和层数不同要分开表示(分层线用实线表示,一层房屋不注层数),临街居民房应分户表示。混成一体的建筑物,层数比较清楚的应尽量分层测绘,分层表示困难时,以主体建筑层数注记;层数相近而又较难分割的,以占地面积较大的层数注记,对综合性的大楼和裙楼,建筑物与地面交线用实线表示,最外飘出部分的投影线以及主体与裙楼分层用虚线表示;裙楼层数以面积大的注记,主体楼层以最高层数注记。

飘出部分应分飘楼(吊楼)、飘窗或阳台。外业测量要注意区分,飘楼、阳台要详细测绘,属性要填注清楚;飘窗分为落地飘窗和不落地飘窗,当落地飘窗与建筑主体融为一体无法分清界线时可归为主体测量,待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再处理,不落地飘窗可不测量表示。

房屋附属设施实测的内容和表示方法:

柱廊以外线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四角或转角处的支柱应实测。

落地阳台以栏杆外围为准,用实线表示,其内部的墙基线用虚线表示:悬空阳台和飘楼(吊楼)均用虚线表示,为了在图上有所区别规定飘楼(吊楼)加注层数,一层吊楼也要注“1,但不注结构。当有阳台又有吊楼时,应分别表示,阳台和吊楼属性信息应填写清楚。

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用虚线绘出,柱的位置要实测。

大门的门顶以顶盖为准,用虚线绘出,柱的位置应实测。

门墩以墩外围为准,墩的位置应实测。

室外楼梯应实测表示,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子连成一体而且是露天的,另一种是与房子不连成一体独立的,而且是有盖顶的,均以室外楼梯表示,以落地的范围实测,室外楼梯,宽度小于图上1mm(实地0.5米)的不表示。

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投影测绘,但图上不足绘三级符号的(实地长度小于1.5m),可不表示。

建筑物门前的有行车通道的雨蓬(罩),无论有柱无柱,均应按投影测出(用虚线绘出)。

房屋结构按图式规定表示,即注“砼”、“混”、“砖”等。以砖为墙体,楼板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瓦、铁皮、石棉瓦盖顶的房屋均以“砖n表示;楼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瓦顶房或者平顶房均以“混n表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以“砼n表示,当墙面已装修无法判定为框架结构时,统一规定8层(含8层)以上用“砼n表示,以下用“混n表示(n表示层数)。附在其它房屋或靠围墙搭建并以木板或其它简单材料为盖顶的杂物房和搭建在江边、鱼塘边、水面上的茶楼、房屋以简单房屋表示;以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为支撑,四周以铁皮为墙体,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的车间、工厂也以简单房屋表示,面积较大时注其用途(如:“某某车间”“某某修理厂”等);楼顶上的任何地物不表示(如:水池、花圃、楼梯间、简易房等)。

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围护物,均应实测。在墙基1米以上(含1米)构筑栏杆的按围墙表示,l米以下的以栅栏表示,实测位置以墙基为准。

房屋内部天井原则上应表示(小于4平方米可不表示)。

5)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量。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6)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标注陆地道路的路面材质和道路名称,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地等,应分别以水泥、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地类界)分开。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墩或立柱应实测(虚线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挡土墙符号。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出入口、分隔带、环岛、人行道等绘出。位于街道、公路、广场、空地上的花圃、花坛范围线以实线表示。位于内部道路边或单位、小区内部而且平地面的花圃、花坛范围线以虚线表示,当高出地面0.2米以上时以实线表示。城镇内道路边的汽车候车亭实测范围(用实线表示);没有候车亭的公共汽车站可不表示。若市郊有高速公路过境,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高速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用其相应的符号表示。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桥墩用虚线表示),加注建筑结构。

7)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永外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线路。与线状地物重叠的线路不连线,但走向应交待清楚。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记传输物质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道检修井及污水篦子主要表示有水泥、沥青铺装的街道及公路上的,单位、小区内的可适当取舍。

8)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江、河、湖、水库、池塘、沟渠、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并可根据需要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河流应隔10cm测注一个水涯线高程,并注测量日期,分子(高程)/分母(日期)。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边水涯线高程,干枯的水塘要测注塘底高程并注“干枯水塘”;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注出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9)地貌和土质的测量。

自然形态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0.5m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

田埂宽度大于图上宽度大于1mm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每块田至少应测注一个高程。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坎、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一般每方格应有10个以上高程注记点(含房角、地物等的高程点)。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修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它地面倾斜变换处。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为首曲线。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加粗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明高程,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山顶(指土岭)、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当首曲线不能显示地貌特征时,可测绘二分之一基本等高距的间曲线。

城市建筑区和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方,可不绘等高线,但要多测注碎部点高程。

陡石山测至泥土覆盖的位置并绘等高线,其陡石山部分地类界绘出,其中注“陡石山”和山名。山脚、谷底、谷口、沟底、凹地、台地、河川湖地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注高程注记点。

10)植被的测量。

对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菜地的表示:指常年耕种,面积较大,有一定的灌溉设施,并且土层要求30厘米以上。屋前屋后的零星菜地、冬闲地种菜可不予表示。

行树起止点、拐点应实测表示。

11)地理名称注记。

地理名称均应以地名资料为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名称能区分清的可简化注记,但图面较空旷时应注全称。

一个院内有多个名称时,可选择重要的注记。

商用写字楼有专有名称时,只注记其专有名称,其驻内单位可不注记;无专有名称时,只注记其驻内单位中有代表性的单位名称。

街道、小区名称均应以标准地名门牌为准。

门牌号字头朝进门方向,若门口往南,此时字头应朝北注记。

房屋楼栋号统一标注在整栋楼的西南角,若同栋楼被伸缩缝隙分割为两个独立闭合面时,楼栋号应在两个独立面分别标注;房屋单元号统一标注在楼梯或电梯出入口处,图层与楼栋号一致。

8.界址点测量。

1)通过实景三维模型和数字线划图,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

2)如果部分隐蔽的地方实景三维模型的采集精度无法达到界址点精度要求,则需采用全站仪、皮尺实地确认界址点的位置和坐标。

9.房屋测量。

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有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通过实景三维模型和数字线划图,直接获取房屋角点坐标和房屋有关信息。

10.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的规定。

11.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

(五)调查结果公示。

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六)数据库建设完善。

1.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完善。

检查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建库规范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检查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空间数据(矢量或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2.建立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我县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我县不动产登记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房屋权属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村庄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开发相应应用分析功能,提高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七)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确权登记数据,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空间规划等有关数据,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数据分析。对乡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为村庄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各类图件、图集,如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需求。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确权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主要包括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总结、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检查。

确权登记成果采取县级自检、市级预检、自治区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四级检查制度。县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五、主要成果

通过确权登记,将全面获取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二)图件成果。

1.地籍图;

2.宗地图;

3.房产分户图。

(三)数据成果。

1.实景三维模型;

2.1:500数字线划图;

3.不动产测量成果数据;

4.面积测算成果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文字成果。

1.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设计书;

2.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总结;

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工作总结;

4.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自检报告;

5.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报告;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六、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我县分阶段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下半年起,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如下:

1.202011月—202012月。

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有关资料叠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1)准备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3)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有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4)不动产测量。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2.20211月—20214月。

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3.20215月—20217月。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4.20218月以后。

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为确保2020年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雷道理   副县长

副组长:杨宝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吴树辉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庞广根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立章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石仁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曹晓莲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吴清梅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易  毅   古宜镇副镇长

吴明华   丹洲镇人民武装部部长

荣刘德   斗江镇副镇长

吴雄波   林溪镇副镇长

杨福荣   八江镇副镇长

秦  杰   独峒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任

龚普昭   程村乡人大副主席

兰盛基   和平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吴茂伶   老堡乡副乡长

杨隽元   高基瑶族乡副乡长

侯立春   良口乡副乡长

龙  旭   洋溪乡副乡长

范睿智   富禄苗族乡副乡长

唐  程   梅林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杨练刚   同乐苗族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工作;技术指导组具体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包括制定技术方案,制定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县级成果验收等工作。办公室和业务技术指导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8614037,电子邮箱:sjxgtjdjg@163.com。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周丹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吴继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秦若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石仁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2.各部门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权属调查工作,包括动员村民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信息、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等,协调基层村委干部参与土地和房屋现场指界工作,并依法依规界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宗地是否为违法建设用地、是否为存在纠纷、是否为“一户多宅”、是否超占面积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宣传、确定调查范围和工作量、组织开展具体的确权登记工作、通过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确权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控制、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进行县级成果汇总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资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工作。

(二)政策保障。

1.调查中涉及的违法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权属纠纷等具体政策性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三)质量保障。

1.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有关规程规范,统一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的标准。

2.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术,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4.加强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对整个过程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进度保障。

1.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确保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3.加强信息报送,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

4.将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定期督促检查。

(五)安全保障。

结合项目实际,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保密安全、用车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等,把安全第一贯彻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要求作业组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注意人身和仪器安全,注意风雨天气影响,做好防盗、防电、防火、防洪等工作,注意搞好群众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同时做好档案资料保密工作,不能泄露,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3日印


— 21 —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
×

三政办发

三政办发〔2021〕26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28 16:00

来源: 三江县政府办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3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要求,为全面组织实施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2021年底,力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2019年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分析,我县共有农村宅基地面积28.90平方公里,扣除农宅一、二期已开展地籍测绘的10.40平方公里,预测到2020年底我县仍需开展不动产测量面积为18.50平方公里,据统计分析每平方公里约2000户,总计约37000宗。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并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二、作业技术标准

(一)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月修正);

3.《房屋登记办法》(住建部第168号令,2008);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12.《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二)规程、规范、技术性文件。

1.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2.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

3.GB/T 20257.1—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以下简称《图式》;

4.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5.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8.《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9.《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10.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11.GB/T 10114—20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2.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13.TD/T 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14.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15.TD/T 1016—2003)《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16.GB /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7.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三、技术方法与路线

(一)技术方法。

1.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结合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收集农户基础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房屋照片),完成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并组织村民提出登记申请。

2.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进行不动产测量,对于靠山或者隐蔽的地方,采用全站仪全野外数字测图。

3.房屋测量也可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采集有关数据,隐蔽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采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影像或现势性强的其他高分辨影像,确定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有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调查底图,利用移动调查设备开展不动产权籍信息的调查和采集,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6.对数据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内业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相结合的方法,检查的项目包括矢量数据几何精度和拓扑检查、属性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图形与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图幅接边完整性检查等;外业采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进行检核。

7.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共享服务;为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分析提供参考,形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综合应用分析技术机制。

(二)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其他土地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调查测量等各项工作,整体工作流程如下: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

收集调查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农经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我县自行获取的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理国情普查的成果资料、土地权属的有关资料、民政部门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最新的地名普查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土地执法、自然保护区等有关资料。

2.技术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为保证我县确权登记成果的规范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自治区制定的技术规定、验收办法和工作指南等要求,我县确权办制定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开展技术培训。结合项目实际,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工作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等文件,进而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3.权籍调查设备及技术力量准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人员、硬件和软件的充分准备,并落实作业单位进场的技术人员、检查其电脑、GPS RTK接收机、全站仪、手持测距仪、皮尺、绘图仪、打印机等硬件设备是否满足项目开展需要,掌握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系统和管理系统等软件有关功能的使用方法,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划不动产单元。

选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在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范围内,划分不动产单元,预编单元代码。

(三)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秉着“农民的事情农民办”的原则,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干部“底数清、情况熟、好沟通”的优势,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请示,压实村(居)委会责任。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有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1.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2)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

3)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有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XX规定暂不予确权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存在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2.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1)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2)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有关信息,说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等建(构)筑物,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调查。

3.界址调查。

1)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有关信息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

实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地籍调查表,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采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条件距离或有关距离,如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精度达到要求的,可在正射影像图上直接量取。条件距离和有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2)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界线;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4.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5.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有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有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四)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等。

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中央子午线经度为108°

2)高程系统。

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地形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

4)基本等高距。

基本等高距0.5米。

5)分幅和编号。

图幅分幅、图名及编号:图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标准分幅,图幅编号都按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去掉Y坐标值前面36,中间以“-”隔开,图名可采用1:1000图幅范围内主要地名称、自然村名、单位名、山名等命名。

6)成图方式。

采用无人机航空倾斜摄影生成实景三维模型测量方法成图。

2.精度指标。

1)平面精度指标。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规定:

地物点类型

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

点位(cm

间距(cm

一类

±5.0

±5.0

二类

±7.5

±7.5

三类

±10.0

±10.0

1.间距中误差为同类邻近地物点间距的中误差,不同类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应超过m

2.一类地物点,指道路、街道、巷道两侧明显建筑拐点。

3.二类地物点,指设站施测困难的明显建筑物拐点及农村居民地明显建筑物拐点。

4.三类地物点,除上述两类地物点以外的其他地物点。

2)高程精度指标。

高程注记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15cm;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表不大于1/3等高距。

3)其他精度指标。

实景三维模型技术要求应满足下述要求:

模型精细度满足《CH/T 9015—2012 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数据产品规范》中对于II类三维模型可视化表达的要求的及处理后的三维模型数据要求。

平面精度:模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0.05米。

高程精度:模型基准面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米。

贴图纹理颜色真实自然,不存在明显色差或不符合自然地物的颜色。各Tile之间模型贴图尽量保持色调均匀,反差适中。

实景三维模型不应有明显的模糊和重影,整体场景自然完整。

当所在区域建筑物较为密集,或建筑物较高,存在相互遮挡时,则无法获取遮挡部分建筑物的侧视纹理,相应的模型无法表现其全部的细节,允许出现些许的拉伸变形。

模型成果数据格式为*.osgb

3.像片控制点布设及测量。

原则上像控点一般按照航线两端及中间均隔一或两条航线布设平高点的方法,按照每150m—200m一个点的密度布设。实际像控点的布设根据实际地理地形情况进行布设和测量,密度及位置根据上述原则做了适当调整,如下图所示:






1)像片控制点布设。

本项目像控点按下述原则布设:

平面控制点实地的判点精度为图上0.1mm,点位目标选在影像清晰的明显地物上,一般选在交角良好的细小线状地物交点、明显地物折角顶点、影像小于0.2mm的点状地物中心。弧形地物及阴影等不选作点位目标。高程控制点的点位目标选在高程变化不大的地方。平高像控点的点位目标同时满足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对点位目标的要求。

像控点的刺点、点位说明和略图绘制在实地进行,并经第二人实地检查。

GNSS测量时,选在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开阔的地方,地平高度角大于15°,并离开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的距离不小于200m,离开高压输电线的距离不小于50m,附近没有强烈干扰卫星信号接收的物体,并尽量避开大面积水域、大型金属物体、大型建筑物等。

2)像片控制点外业测量。

像控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采用网络RTK方式施测时,按照《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中关于图根点施测的规定进行:

测量次数

每次观测历元数

平面测量各次测量点位较差

高程测量各次测量高程较差

3

20

图上0.1mm

1/10基本等高距

符合限差要求后,取多次观测值的坐标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

4.倾斜航空摄影。

1)倾斜航空摄影流程:

  


2)倾斜航空摄影任务实施。

为满足技术要求,本项目按照优于1.2cm地面分辨率进行航摄。

起飞降落场地明确(确保场地空旷人流量较少,地面硬实平整,起飞无较高遮挡)。

按技术要求优于1.2cm的地面分辨率。

正常航摄的航高设为76m

航向重叠度83%,旁向重叠度80%

如在人流密集区实施航摄任务时,在有关区域设置观察人员,确保航飞过程全程安全。

3)倾斜航空摄影质量控制。

为确保航摄影像质量,项目组从镜头、天气、航飞参数设定等多方面进行保障。

飞行任务实施前,对镜头的对焦情况进行确认,确保航摄画质。

在航飞时尽量选择天气晴朗的时候进行飞行。

对于补测或漏测区域外扩范围进行航飞,确保各区块影像的重叠度。

根据全影像的重叠率优于80%的原则实施航摄任务。

5.空三加密。

1)空三加密流程:











6.实景三维建模。

1)实景三维建模流程。

实景三维建模主要是利用倾斜摄影相片及有关参数和外业测量的像片控制点数据,在实景三维建模软件中进行空中三角测量计算、三维重建、模型修饰、模型输出等工序。









2)实景三维建模质量检查。

为保证实景三维模型数据质量,通过实地打点检测实景模型精度,抽取不少于5%的图幅,图幅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点进行精度统计,检查点密度不低于20/幅。检查内容主要如下:

几何精度检查。

平面精度:模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0.05m

高程精度:模型基准面高程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15m

建筑物三维体块模型完整性、位置准确性及现势性,是否与获取的航空影像表现一致。

建筑物三维模型是否能精准反映房屋屋顶及外轮廓的基本特征。在300m视点高度下浏览模型,模型是否有明显的拉伸变形或纹理漏洞。

建筑模型的基底与所处地形位置是否处于同一水平面上,是否与地形起伏相吻合。

模型纹理检查。

实景三维模型纹理影像应与实地情况相符,是否有无污点及信息丢失情况,不同区块间是否满足无缝拼接、过度自然,是否存在空洞、扭曲、拉花情况。

水面是否平整,有无破面,模型接边处是否有明显接痕。

道路有整无明显凸起变形,同一横截面上的高程相差是否满足不超过0.2m的要求。

独立地物处理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7.数字线划图生产。

1)数字线划图生产流程。












2)数字线划图采集内容及要求。

1:500比例尺地籍图上,地形要素包括:各级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种地物、地貌、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注重表示与村庄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注记表示方法按照GB/T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以下简称图式)执行,对图式中没有规定的符号,或不能适用于计算机辅助绘图的地物、地貌符号,应请示甲方统一协商解决,并在技术总结中注明。

3)控制点及高程注记点。

各等级GNSS控制点,包括一级GNSS RTK控制点、图根点和水准点,按照国家图式标准在地形图上表示。

D级以上(包括D级)及一级GNSS RTK控制点的水准高程注记到0.001米,GNSS高程,等外水准和间接高程注记到0.01米,高程点注记的高程注记到0.01米。

全部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定位点全部为中心位置,在测绘过程中控制点点状符号不得移位,点位Z值中统一填写控制点高程值。

其点名(点号)高程注记一般在点位右侧,为不压盖其他地物可适当位移。但是高程注记位置应围绕点状符号,不得出现其他注记比高程注记更靠近控制点点状符号现象。

所有控制点采用分式注记。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并优先选注在地貌特征点和方位点,起伏较大的地方应适当加密。高程注记点间距应为10—15米。农田、旱地、菜地、苗圃等地块原则上每一地块均测注至少一个高程注记点。

4)居民地及垣栅测量。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但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中作为装饰性或无产权面积的地物部分可不测量表示,如:房屋的装饰性墙体和柱;不落地飘窗;空调安装台等。

房屋以墙基外角为准,房屋应逐个测量表示。临时性的房屋(煤渣砖、石棉瓦顶用简单房屋表示),民工的工棚可不表示,但用地类界绘出,并注“工棚区”。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和层数不同要分开表示(分层线用实线表示,一层房屋不注层数),临街居民房应分户表示。混成一体的建筑物,层数比较清楚的应尽量分层测绘,分层表示困难时,以主体建筑层数注记;层数相近而又较难分割的,以占地面积较大的层数注记,对综合性的大楼和裙楼,建筑物与地面交线用实线表示,最外飘出部分的投影线以及主体与裙楼分层用虚线表示;裙楼层数以面积大的注记,主体楼层以最高层数注记。

飘出部分应分飘楼(吊楼)、飘窗或阳台。外业测量要注意区分,飘楼、阳台要详细测绘,属性要填注清楚;飘窗分为落地飘窗和不落地飘窗,当落地飘窗与建筑主体融为一体无法分清界线时可归为主体测量,待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再处理,不落地飘窗可不测量表示。

房屋附属设施实测的内容和表示方法:

柱廊以外线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四角或转角处的支柱应实测。

落地阳台以栏杆外围为准,用实线表示,其内部的墙基线用虚线表示:悬空阳台和飘楼(吊楼)均用虚线表示,为了在图上有所区别规定飘楼(吊楼)加注层数,一层吊楼也要注“1,但不注结构。当有阳台又有吊楼时,应分别表示,阳台和吊楼属性信息应填写清楚。

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用虚线绘出,柱的位置要实测。

大门的门顶以顶盖为准,用虚线绘出,柱的位置应实测。

门墩以墩外围为准,墩的位置应实测。

室外楼梯应实测表示,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与房子连成一体而且是露天的,另一种是与房子不连成一体独立的,而且是有盖顶的,均以室外楼梯表示,以落地的范围实测,室外楼梯,宽度小于图上1mm(实地0.5米)的不表示。

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投影测绘,但图上不足绘三级符号的(实地长度小于1.5m),可不表示。

建筑物门前的有行车通道的雨蓬(罩),无论有柱无柱,均应按投影测出(用虚线绘出)。

房屋结构按图式规定表示,即注“砼”、“混”、“砖”等。以砖为墙体,楼板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瓦、铁皮、石棉瓦盖顶的房屋均以“砖n表示;楼板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瓦顶房或者平顶房均以“混n表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以“砼n表示,当墙面已装修无法判定为框架结构时,统一规定8层(含8层)以上用“砼n表示,以下用“混n表示(n表示层数)。附在其它房屋或靠围墙搭建并以木板或其它简单材料为盖顶的杂物房和搭建在江边、鱼塘边、水面上的茶楼、房屋以简单房屋表示;以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为支撑,四周以铁皮为墙体,铁皮或石棉瓦为顶盖的车间、工厂也以简单房屋表示,面积较大时注其用途(如:“某某车间”“某某修理厂”等);楼顶上的任何地物不表示(如:水池、花圃、楼梯间、简易房等)。

围墙、栅栏、栏杆、篱笆和铁丝网等围护物,均应实测。在墙基1米以上(含1米)构筑栏杆的按围墙表示,l米以下的以栅栏表示,实测位置以墙基为准。

房屋内部天井原则上应表示(小于4平方米可不表示)。

5)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量。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6)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标注陆地道路的路面材质和道路名称,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地等,应分别以水泥、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地类界)分开。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墩或立柱应实测(虚线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挡土墙符号。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出入口、分隔带、环岛、人行道等绘出。位于街道、公路、广场、空地上的花圃、花坛范围线以实线表示。位于内部道路边或单位、小区内部而且平地面的花圃、花坛范围线以虚线表示,当高出地面0.2米以上时以实线表示。城镇内道路边的汽车候车亭实测范围(用实线表示);没有候车亭的公共汽车站可不表示。若市郊有高速公路过境,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高速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用其相应的符号表示。

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桥墩用虚线表示),加注建筑结构。

7)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永外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线路。与线状地物重叠的线路不连线,但走向应交待清楚。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记传输物质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道检修井及污水篦子主要表示有水泥、沥青铺装的街道及公路上的,单位、小区内的可适当取舍。

8)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量。

江、河、湖、水库、池塘、沟渠、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并可根据需要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河流应隔10cm测注一个水涯线高程,并注测量日期,分子(高程)/分母(日期)。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边水涯线高程,干枯的水塘要测注塘底高程并注“干枯水塘”;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注出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9)地貌和土质的测量。

自然形态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0.5m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

田埂宽度大于图上宽度大于1mm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每块田至少应测注一个高程。

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坎、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一般每方格应有10个以上高程注记点(含房角、地物等的高程点)。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修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它地面倾斜变换处。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为首曲线。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加粗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明高程,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山顶(指土岭)、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当首曲线不能显示地貌特征时,可测绘二分之一基本等高距的间曲线。

城市建筑区和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方,可不绘等高线,但要多测注碎部点高程。

陡石山测至泥土覆盖的位置并绘等高线,其陡石山部分地类界绘出,其中注“陡石山”和山名。山脚、谷底、谷口、沟底、凹地、台地、河川湖地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注高程注记点。

10)植被的测量。

对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菜地的表示:指常年耕种,面积较大,有一定的灌溉设施,并且土层要求30厘米以上。屋前屋后的零星菜地、冬闲地种菜可不予表示。

行树起止点、拐点应实测表示。

11)地理名称注记。

地理名称均应以地名资料为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名称能区分清的可简化注记,但图面较空旷时应注全称。

一个院内有多个名称时,可选择重要的注记。

商用写字楼有专有名称时,只注记其专有名称,其驻内单位可不注记;无专有名称时,只注记其驻内单位中有代表性的单位名称。

街道、小区名称均应以标准地名门牌为准。

门牌号字头朝进门方向,若门口往南,此时字头应朝北注记。

房屋楼栋号统一标注在整栋楼的西南角,若同栋楼被伸缩缝隙分割为两个独立闭合面时,楼栋号应在两个独立面分别标注;房屋单元号统一标注在楼梯或电梯出入口处,图层与楼栋号一致。

8.界址点测量。

1)通过实景三维模型和数字线划图,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

2)如果部分隐蔽的地方实景三维模型的采集精度无法达到界址点精度要求,则需采用全站仪、皮尺实地确认界址点的位置和坐标。

9.房屋测量。

1)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有关信息与宗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新开展测量。

2)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3)房屋测量可通过实景三维模型和数字线划图,直接获取房屋角点坐标和房屋有关信息。

10.不动产权籍图测绘。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主要包括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等。地籍图、宗地图测绘按《地籍调查规程》(GB/T1001—2012)5.3.3规定。房产分户图在地籍图、宗地图的基础上,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的规定。

11.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的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的需要等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执行。

(五)调查结果公示。

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六)数据库建设完善。

1.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完善。

检查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建库规范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检查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空间数据(矢量或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2.建立县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基于我县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我县不动产登记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房屋权属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村庄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的需要,开发相应应用分析功能,提高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七)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

根据确权登记数据,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空间规划等有关数据,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数据分析。对乡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为村庄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

基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各类图件、图集,如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需求。

(八)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确权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主要包括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总结、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检查。

确权登记成果采取县级自检、市级预检、自治区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四级检查制度。县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五、主要成果

通过确权登记,将全面获取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二)图件成果。

1.地籍图;

2.宗地图;

3.房产分户图。

(三)数据成果。

1.实景三维模型;

2.1:500数字线划图;

3.不动产测量成果数据;

4.面积测算成果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

(五)文字成果。

1.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设计书;

2.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技术总结;

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工作总结;

4.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自检报告;

5.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报告;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六、实施计划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我县分阶段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下半年起,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如下:

1.202011月—202012月。

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有关资料叠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1)准备工作。在充分做好组织准备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完成技术设计、资料收集、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2)预划不动产单元及预编单元代码。

3)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有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

4)不动产测量。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2.20211月—20214月。

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3.20215月—20217月。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4.20218月以后。

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为确保2020年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雷道理   副县长

副组长:杨宝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吴树辉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庞广根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立章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石仁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曹晓莲   县统计局副局长

吴清梅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易  毅   古宜镇副镇长

吴明华   丹洲镇人民武装部部长

荣刘德   斗江镇副镇长

吴雄波   林溪镇副镇长

杨福荣   八江镇副镇长

秦  杰   独峒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任

龚普昭   程村乡人大副主席

兰盛基   和平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吴茂伶   老堡乡副乡长

杨隽元   高基瑶族乡副乡长

侯立春   良口乡副乡长

龙  旭   洋溪乡副乡长

范睿智   富禄苗族乡副乡长

唐  程   梅林乡人民武装部部长

杨练刚   同乐苗族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等工作;技术指导组具体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包括制定技术方案,制定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指导检查、核查确认、县级成果验收等工作。办公室和业务技术指导组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8614037,电子邮箱:sjxgtjdjg@163.com。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主任: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周丹章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吴继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秦若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文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胡  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成  员:李品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石仁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2.各部门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权属调查工作,包括动员村民主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信息、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等,协调基层村委干部参与土地和房屋现场指界工作,并依法依规界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宗地是否为违法建设用地、是否为存在纠纷、是否为“一户多宅”、是否超占面积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组织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宣传、确定调查范围和工作量、组织开展具体的确权登记工作、通过招投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确权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控制、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进行县级成果汇总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资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

柳州市三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涉及生态建设的成果资料。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工作。

(二)政策保障。

1.调查中涉及的违法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权属纠纷等具体政策性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3.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国土资发2016191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三)质量保障。

1.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有关规程规范,统一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的标准。

2.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术,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4.加强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要求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对整个过程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进度保障。

1.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确保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3.加强信息报送,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

4.将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定期督促检查。

(五)安全保障。

结合项目实际,所有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保密安全、用车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盗等,把安全第一贯彻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过程。要求作业组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注意人身和仪器安全,注意风雨天气影响,做好防盗、防电、防火、防洪等工作,注意搞好群众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同时做好档案资料保密工作,不能泄露,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3日印


— 21 —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