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办发〔2018〕4号+关于印发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 (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8-04-2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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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

              (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0号)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征收土地必须依法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兑现实行公示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数量、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必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

(三)坚持补偿一致原则。本县境内本项目同一类别土地统一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

二、征地范围、方法及要求

(一)征地范围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设计正线、平改立、人行过道、服务区和相关配套设施、拆迁安置地、专项设施迁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导致的专项设施的迁建)等用地。具体界线按施工用地设计图和变更设计图为依据。

(二)征收土地测量方法

原则上以GPS测量方法进行征地面积测量为主,GPS技术不能进行测量的,进行手工勾绘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征地面积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

(三)征地要求

1.严格按地类和现状补偿。征地补偿严格按测量时的土地类别和现状认定、补偿。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公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含晒谷坪用地)、农村菜地以及民房四周空闲地和其它附属物占地等均参照旱地的标准补偿。

2.位于红线内的铁路、公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水井等公共设施,因施工损毁,由业主按原规模和功能给予恢复重建。除铁路、公路外,其所占地参照旱地的标准补偿。恢复重建新占用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按本方案标准补偿。

3.因施工造成红线外公路、铁路、道路、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

4.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作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6.因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村寨防火改造搬迁以及1983年前建造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7.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民委、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地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8.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红线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及违法违章抢建抢修建筑物和附作物等的不予补偿。

9.果树和茶叶移栽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移栽前的地类确认。果树、茶叶种植在平地、坡改梯地、集约经营、园式化管理的,其地类参照园地认定;果树和茶叶种植在坡地,且未进行坡改梯地、粗放式管理经营的按林地认定。其它树苗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栽种前的地类确认,种植时间超过3年的按相应地类确认。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地类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补偿费

总额

(元/亩)

备注说明

水田、鱼塘

1333

8

19

35991

含田埂

一般农用地

园地

1333

8

11

25327

含果园、茶园

旱地

1333

8

10

23994

含菜地(园)

林地

1333

8

7

19995

 

 

未利用地

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

补偿

3999

含田坎、荒山、荒地、荒坡、自然山塘、积水塘、沼泽地、滩涂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青苗补偿按征地面积和现状计算补偿,现状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其他零星栽种的不再另作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疏林地、四旁树木及零星栽种按零星单株标准补偿。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管理部门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单株林木胸径按离地面130厘米处测量。地径按苗干靠近地表30厘米处测量。

4. 青苗补偿后其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征地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处理并不再予以补偿和赔偿。

5.凡属乡(镇)及县直单位直接投资建立综合开发示范区内的各类农作物,按本文标准给予青苗补偿。

6.因施工影响,造成当年无法耕种的水田或毁坏青苗,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参照本文标准予以补偿。

四、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民房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他地面附着物。

(二)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及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

2.地面(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3.电力通信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广电网络等设施拆迁的补偿,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标准补偿,任何单位不得延误施工。

2)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面附着物(含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广电网络)的补偿,由被拆迁单位按专项设施迁建进行预算,经与拆迁部门或业主协商后给予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规模和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3)本标准未规定的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原功能、规模和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

4)被拆迁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的,征地拆迁机构取证并公证(公示)后,即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对拒不执行拆迁,严重影响施工建设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及拆迁安置

1.房屋拆迁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并自行安排回建宅基地。拆迁户重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村的统一规划,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相关用地、用电、用水、电话(含宽带)、闭路电视等手续由拆迁户自行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只收工本费。凡已交纳通讯、宽带、闭路电视入网(户)费,不再重交,只交重装成本费,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2.自行安排回建宅基地,按实际占用的宅基地法定面积(农村宅基地证为准)每平方米补偿 230元(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恢复重建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电视及土地开挖、土地使用权成本取得等所有费用)。

3.无法自行落实确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1)统一回建宅基地安置按先签订拆迁协议再选定回建宅基地的原则。

2)统一回建宅基地面积安排:集中安置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按照“拆一回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拆迁宅基地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宅基地面积安排回建地。回建宅基地与拆迁户宅基地法定面积差额部分实行互补差价(即多占或少占部分按土地面积230元/㎡计算)。

3)统一回建宅基地的安置地点应考虑在拆迁户村屯附近,具体由乡(镇)、村、建设、国土部门会同拆迁户代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确定,并上报办理有关手续,拆迁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4)统一回建宅基地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并协助办理回建宅基地的开工证、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办证的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4.统一回建宅基地按划拨方式管理。

5.现有住宅已符合“一户一宅”,不安排回建地。根据工程建设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以货币安置方式参照旱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奖励办法

1.被拆迁户凡在规定时间内与征地拆迁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的,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按500元/户·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4000元(含房租费、临时搭棚费、异地接水、电、通讯设施等费用在内)。临时安置费原则不得超过8个月,因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逾期(拨款之日超过8个月)交付回建地给被拆迁人使用的,应按500元/户·月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安置过渡费,至交付宅基地之日止。

拆迁安置户数的确定以登记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

临时安置时限以征地机构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2. 被拆迁户凡在规定时间内与征地拆迁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主体面积按5元-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奖励,对拆迁工作不配合、不按期签订协议和拆迁的不予支付搬迁奖励。即:一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二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三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5元,三个月以后拆迁的,不予奖励,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3.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10000元作基础设施建设。即:一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二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7000元,三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三个月以后拆迁的,不予奖励,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五、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办法

1.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数量、青苗种类、建(构)筑物、其他附属物经被征地单位(含土地承包人)现场确认后,连同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被征收土地单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上墙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单位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如有异议,按公示上的要求进行反映,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群众解释,确实有误的要派员核实。

2.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民主议定程序在征地进场之日起7日内讨论、出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上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征地拆迁机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分配方案核定土地补偿相关费用;没出具分配方案的,以县、乡征地的公示结果为准将各类补偿费支付被征地的组织或个人。

3.对逾期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部门将其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并告知被征收土地组织或个人,被征收土地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高速公路施工。

4.对被征地后的承包户,原则上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解决。

(二)拆迁补偿费支付办法

1.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支付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按《协议》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费。

2. 拆迁补偿支付方式:与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动工拆房时付30%的拆迁补偿费,剩余70%待全部拆完并腾出土地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3. 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办理。

六、工作措施及法律保障

1.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交通和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为主体,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征地拆迁现场调查、权属确认、拆迁房屋及建筑物造册登记、公示、各项补偿费的计算、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审核及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涉及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解决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铁路改造建设施工。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扰征地拆迁和公路建设施工,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含教师、村干)、退休干部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凡有唆使、挑拨亲属和群众阻工及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对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按本规定补偿后一律由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6.自治县把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分解到相关单位及乡(镇),县交通和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相关乡镇签订责任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各种政策、法律宣传工作。

县调处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有关政策性解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征地拆迁业务工作;对口跟踪用地审批,完成项目用地(含临时用地、回建地)报批任务;负责临时用地耕地复垦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做好拆迁户新建宅基地报批和发证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镇、村规划相衔接有关问题,负责房屋拆迁回建地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地方公路有关养护问题,做好地方公路损毁重建协调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协调指导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耕地复垦质量评定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做好征地范围内林木砍伐手续。

县民族村寨工作管理局:负责协调人饮、消防设施拆迁事宜。

县文体新广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宣传报道工作。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广播电视设施拆迁事宜。

三江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各自通信设施拆迁协调事宜。

三江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拆迁协调事宜。

其他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项目建设。

八、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本方案适用于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短期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2.林(苗)木、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零星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地面(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1

短期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 按种植面积补偿

 

农作物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水稻及田间作物

1333

含水稻、小麦、甘蔗、芭蕉(5元/株)

蔬菜、豆、薯、瓜及其它旱地作物

667

 

药类

1500

含桑叶、百合、黄栀子、佛手柚、罗汉果、杜仲、黄柏、厚朴

鱼类

1333

清塘费

 

 

 

 

 

 

 

 

 

 

 

 

 

 

 

 

附件2

林(苗)木、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按种植面积补偿(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主栽

林木

亩造合理株数

树龄及补偿标准

备注

说明

杉木

160

1-3年

4-10年

11-25年

26年以上(郁闭度0.2以上)

零星树木按对应树龄单株计算。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800

5

2000

12

3000

18

2000

15

松树

150

1-3年

4-10年

11-25年

26年以上(郁闭度0.2以上)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600

4

1600

8

3000

20

2000

16

毛(楠)竹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年以上

零星毛竹胸径以0.6元/cm

 

元/亩

元/亩

元/亩

840

1890

3675

丛生竹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年以上

零星丛竹胸径以0.3元/cm

含撑篙竹、甜竹

大头竹

元/亩

元/丛

元/亩

元/丛

元/亩

元/丛

630

30

1050

40

2100

50

灌木林小杂竹

 

元/亩(郁闭度0.2以上)

 

1050

乔木

 

元/亩(郁闭度0.2以上,林分平均胸径不足6cm)

元/亩(郁闭度0.2以上,林分平均胸径大于6cm)

 

1050

1890

2250

3250

4250

5250

桂花树

 

元/亩(林分平均胸径1cm以下,合理株数660株/亩;林分平均胸径1cm-5cm, 合理株数300株/亩)

6000

 

大于5cm按单株胸径计算补偿,即:10元/cm

苗圃

 

茶叶10000元/亩;松、杉、桂花、油茶5000元/亩

 

 

续附件2

树龄

1-3年

4-5年

6-9年

10年至衰果期前

衰果期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柑桔

脐橙

80

4

840

10.5

1575

21

2835

35.7

4200

52.5

1050

12.6

沙田柚

33

4

945

28.4

1680

50.4

3150

94.5

4725

136.5

1260

37.8

葡萄

梨子

杨梅

红枣

桃李

45-

80

4

630

13.7

1365

30.5

2205

49.4

3150

70.4

945

21

板栗

柿子

枇杷

其他

果树

45

4

630

11.5

1050

21

1470

32.5

2100

46.2

630

13.6

 

油茶

桐油

 

 

120

 

6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12年

树龄13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5.2

1575

12.6

2625

21

3675

29.4

八角

45

7

树龄1-3年

树龄4-8年

树龄9-13年

树龄14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18.9

1575

34.6

2625

57.8

4800

80.8

白果

45

8

树龄1-3年

树龄4-10年

树龄11-15年

树龄16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18.9

1680

36.8

2835

63

5250

94.5

茶叶

3000

4000

4

树龄1-3年

树龄4-5年

树龄6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1620

1.1

4212

2.2

5940

4.3

说明:1.此表未列出的其它经济林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林种的补偿标准;罗汉果参照葡萄补偿;番石榴、黄皮果参照桃李补偿。2.亩造林株数少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亩造林合理数的则按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补偿;年限为种植年限。

 

附件3

其他零星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补偿价格

(二年内)

备注

营养杯

0.06

 “Ф”表示距地面1cm处苗木的直径。

裸 根

0.06

0.26

茶叶

0.16

油茶

实生

1.05

嫁接

2.1

八角

2.1

白果

4.2

桂花树

Ф1cm以下

1

Ф1.1-3cm

8.4

Ф3.1-5cm

30

其它绿化树种

2.1

柑、橙、柚

3.6

板栗

2.6

其它杂、果葡萄罗汉果

2.1

杜仲、黄柏、

厚朴

15元/株

Ф2-5cm

25元/株

Ф6-10cm

50元/株

Ф10cm以上

 

:此表未列出的其它苗木,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苗木的补偿标准。

 

 

 

 

 

 

 

附件4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有证主体房屋

混合(砖)结构

外墙抹灰

元/㎡

1000

此补偿标准含两米内的地基础,超出两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该房屋始建设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外墙未抹灰

元/㎡

900

砖(石)木结构

砖墙瓦面

元/㎡

600

一楼围砖

元/㎡

500

木结构

木板围

元/㎡

400

竹子、木棒、木皮围

元/㎡

30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并用木板围

元/㎡

250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元/㎡

100

泥墙瓦面结构

元/㎡

600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   牛栏、室外厕所、禽圈。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元/㎡

200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砖(石)木为墙,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150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100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80

 

简易棚

钢、铝结构棚(四周有围)

元/㎡

120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竹、木结构棚(四周有围)

元/㎡

100

木结构,顶面为木皮或草,四周无围

元/㎡

30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附件5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

1

实木地板

200元/㎡

 

33

塑料雨棚

50元/㎡

2

复合木地板

100元/㎡

34

铝合金窗

150元/㎡

3

地面瓷砖

高档

120元/㎡

35

塑钢窗

130元/㎡

中档

100元/㎡

36

木窗

雕花

130元/㎡

普通

80元/㎡

普通

130元/㎡

4

花岗岩

大理石

高档

180元/㎡

37

包门、包窗

80元/米

中档

150元/㎡

38

隐形防盗网

80元/㎡

普通

120元/㎡

39

不锈钢防盗网

70元/㎡

5

马赛克

65元/㎡

40

铁制防盗网

40元/㎡

6

水磨石

80元/㎡

42

固定柜

500元/㎡

7

木墙裙

60元/㎡

43

橱柜、灶台

600元/米

8

墙纸

50元/㎡

47

电(明装)按建筑面积

45元/㎡

9

背景墙、幕墙

90元/㎡

48

电(暗装)按建筑面积

65元/㎡

10

米石外墙

30元/㎡

49

水(明装)卫生间

350元/㎡

11

房屋外墙砖

70元/㎡

50

水(暗装)卫生间

450元/㎡

12

房屋内墙砖

70元/㎡

51

瓷罗马柱防护栏

120元/米

13

腻子底涂料

外墙

25元/㎡

55

私人院落门楼

简易

300元/座

室内

10元/㎡

瓦盖

600元/座

彩色

25元/㎡

砼盖

900元/座

14

腻子

10元/㎡

56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200元/户

15

木房刷漆

7元/㎡

57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200元/户

16

木吊顶

110元/㎡

58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100元/部

17

石膏吊顶

80元/㎡

59

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100元/户

18

艾特板吊顶

70元/㎡

 

 

 

 

19

铝扣板

65元/㎡

 

 

20

塑扣板

50元/㎡

 

 

21

木线边

15元/米

 

 

 

 

22

石膏边

10元/米

 

 

 

 

23

入户防盗门

1500元/樘

 

 

 

 

24

塑钢门

300元/樘

 

 

 

 

25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120元/㎡

 

 

 

 

26

普通铁门

400元/樘

 

 

 

 

27

铁栅门

95元/㎡

 

 

 

 

28

实木门

高档

900元/樘

 

 

 

 

中档

600元/樘

 

 

 

 

普通

300元/樘

 

 

 

 

29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300元/扇

 

 

 

 

30

实木扶手

150元/米

 

 

 

 

31

不锈钢扶手

120元/米

 

 

 

 

32

铁制扶手

90元/米

 

 

 

 

 

附件6:

地面(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饮用水池、水塔、化粪池、

沼气池

混凝土结构型

元/m3

500

 

砖石简易型

元/m3

250

 

水井

砌筑井,有盖板

元/m3

380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水泥井,无盖板

元/m3

320

土井

元/口

300

地头水柜

纯钢筋泥土结构

元/m3

500

 

三面光砖砌结构

元/m3

350

 

水泥面结构

元/m3

250

 

土结构

元/m3

150

 

坟墓

三年内新坟

水泥坟

元/座

5500

在规定时间内自主搬迁的每座奖励1000元。

土坟

元/座

5000

三年以上至六年内坟墓

水泥坟

元/座

4500

土坟

元/座

3500

旧坟

水泥坟

元/座

3000

单碑、土石垒坟

元/座

2000

晒场

水泥面(含木房楼底内)

元/㎡

70

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三合土面

元/㎡

40

围墙

泥土墙

元/㎡

30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砖浆墙

元/㎡

350

石砌墙

元/㎡

350

植刺围墙

元/m

10

挡土墙护坡

砖、石浆砌

元/m3

350

 

水沟、水渠

三面光(砖、石、水泥)

元/m

350

 

 

 

 

 

 

 

政策解读: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zcjd/201912/t20191216_1393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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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发

三政办发〔2018〕4号+关于印发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 (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3 09:51

来源: 政府办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

              (三江段)红线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0号)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7〕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征收土地必须依法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兑现实行公示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征地数量、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必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

(三)坚持补偿一致原则。本县境内本项目同一类别土地统一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

二、征地范围、方法及要求

(一)征地范围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设计正线、平改立、人行过道、服务区和相关配套设施、拆迁安置地、专项设施迁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导致的专项设施的迁建)等用地。具体界线按施工用地设计图和变更设计图为依据。

(二)征收土地测量方法

原则上以GPS测量方法进行征地面积测量为主,GPS技术不能进行测量的,进行手工勾绘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林权证的登记面积不能直接作为征地面积依据,征地面积是以征地时现场测量核定的宗地面积为准。

(三)征地要求

1.严格按地类和现状补偿。征地补偿严格按测量时的土地类别和现状认定、补偿。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公用地和村内空闲地(含晒谷坪用地)、农村菜地以及民房四周空闲地和其它附属物占地等均参照旱地的标准补偿。

2.位于红线内的铁路、公路、村屯公共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水井等公共设施,因施工损毁,由业主按原规模和功能给予恢复重建。除铁路、公路外,其所占地参照旱地的标准补偿。恢复重建新占用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按本方案标准补偿。

3.因施工造成红线外公路、铁路、道路、水利、人畜饮水、消防用水、码头等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原用途、规模、标准和功能恢复重建。恢复不及时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

4.建设项目需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地面上附作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公路边坡和河道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6.因地质灾害、重大项目建设、村寨防火改造搬迁以及1983年前建造的房屋尚未办理相关证件,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初审,经县国土、建设等部门确认后按标准补偿。

7.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提出争议的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村民委、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权属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确权之前,其相关补偿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专户储存,并在纠纷所在地村屯公示告知,待双方权属确定后,由权属方凭权属证明书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取补偿费。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在权属争议未明确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清争议情况,并请权属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待后解决。拒不签字认定的,由村委签字认定,作争议依据。在争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阻扰征地和施工。

8.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红线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及违法违章抢建抢修建筑物和附作物等的不予补偿。

9.果树和茶叶移栽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移栽前的地类确认。果树、茶叶种植在平地、坡改梯地、集约经营、园式化管理的,其地类参照园地认定;果树和茶叶种植在坡地,且未进行坡改梯地、粗放式管理经营的按林地认定。其它树苗种植时间在3年内的地块,按栽种前的地类确认,种植时间超过3年的按相应地类确认。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地类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补偿费

总额

(元/亩)

备注说明

水田、鱼塘

1333

8

19

35991

含田埂

一般农用地

园地

1333

8

11

25327

含果园、茶园

旱地

1333

8

10

23994

含菜地(园)

林地

1333

8

7

19995

 

 

未利用地

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

补偿

3999

含田坎、荒山、荒地、荒坡、自然山塘、积水塘、沼泽地、滩涂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1.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2.青苗补偿按征地面积和现状计算补偿,现状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同一地块间种有不同青苗的,按主种植物计算青苗补偿,其他零星栽种的不再另作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疏林地、四旁树木及零星栽种按零星单株标准补偿。古树名木能够移栽的尽可能移栽,确实无法移栽的,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林业管理部门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单株林木胸径按离地面130厘米处测量。地径按苗干靠近地表30厘米处测量。

4. 青苗补偿后其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征地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处理并不再予以补偿和赔偿。

5.凡属乡(镇)及县直单位直接投资建立综合开发示范区内的各类农作物,按本文标准给予青苗补偿。

6.因施工影响,造成当年无法耕种的水田或毁坏青苗,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参照本文标准予以补偿。

四、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

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民房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他地面附着物。

(二)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及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附件5)。

2.地面(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3.电力通信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广电网络等设施拆迁的补偿,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标准补偿,任何单位不得延误施工。

2)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面附着物(含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播广电网络)的补偿,由被拆迁单位按专项设施迁建进行预算,经与拆迁部门或业主协商后给予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规模和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3)本标准未规定的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原功能、规模和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

4)被拆迁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的,征地拆迁机构取证并公证(公示)后,即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对拒不执行拆迁,严重影响施工建设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宅基地的补偿及拆迁安置

1.房屋拆迁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并自行安排回建宅基地。拆迁户重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村的统一规划,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相关用地、用电、用水、电话(含宽带)、闭路电视等手续由拆迁户自行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只收工本费。凡已交纳通讯、宽带、闭路电视入网(户)费,不再重交,只交重装成本费,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2.自行安排回建宅基地,按实际占用的宅基地法定面积(农村宅基地证为准)每平方米补偿 230元(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恢复重建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电视及土地开挖、土地使用权成本取得等所有费用)。

3.无法自行落实确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1)统一回建宅基地安置按先签订拆迁协议再选定回建宅基地的原则。

2)统一回建宅基地面积安排:集中安置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按照“拆一回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拆迁宅基地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宅基地面积安排回建地。回建宅基地与拆迁户宅基地法定面积差额部分实行互补差价(即多占或少占部分按土地面积230元/㎡计算)。

3)统一回建宅基地的安置地点应考虑在拆迁户村屯附近,具体由乡(镇)、村、建设、国土部门会同拆迁户代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确定,并上报办理有关手续,拆迁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4)统一回建宅基地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并协助办理回建宅基地的开工证、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办证的费用由拆迁户承担。

4.统一回建宅基地按划拨方式管理。

5.现有住宅已符合“一户一宅”,不安排回建地。根据工程建设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以货币安置方式参照旱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奖励办法

1.被拆迁户凡在规定时间内与征地拆迁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的,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按500元/户·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4000元(含房租费、临时搭棚费、异地接水、电、通讯设施等费用在内)。临时安置费原则不得超过8个月,因用地单位原因造成逾期(拨款之日超过8个月)交付回建地给被拆迁人使用的,应按500元/户·月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安置过渡费,至交付宅基地之日止。

拆迁安置户数的确定以登记时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

临时安置时限以征地机构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

2. 被拆迁户凡在规定时间内与征地拆迁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根据被拆迁房屋主体面积按5元-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搬迁奖励,对拆迁工作不配合、不按期签订协议和拆迁的不予支付搬迁奖励。即:一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元,二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三个月内拆迁的每平方米奖励5元,三个月以后拆迁的,不予奖励,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3.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10000元作基础设施建设。即:一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二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7000元,三个月内拆迁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三个月以后拆迁的,不予奖励,并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五、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办法

1.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数量、青苗种类、建(构)筑物、其他附属物经被征地单位(含土地承包人)现场确认后,连同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被征收土地单位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上墙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被征收土地单位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如有异议,按公示上的要求进行反映,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群众解释,确实有误的要派员核实。

2.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民主议定程序在征地进场之日起7日内讨论、出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上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征地拆迁机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分配方案核定土地补偿相关费用;没出具分配方案的,以县、乡征地的公示结果为准将各类补偿费支付被征地的组织或个人。

3.对逾期不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有关部门将其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并告知被征收土地组织或个人,被征收土地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高速公路施工。

4.对被征地后的承包户,原则上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调整解决。

(二)拆迁补偿费支付办法

1.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支付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按《协议》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费。

2. 拆迁补偿支付方式:与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动工拆房时付30%的拆迁补偿费,剩余70%待全部拆完并腾出土地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3. 其他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办理。

六、工作措施及法律保障

1.征地拆迁工作在县交通和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为主体,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征地拆迁现场调查、权属确认、拆迁房屋及建筑物造册登记、公示、各项补偿费的计算、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审核及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涉及乡镇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解决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铁路改造建设施工。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扰征地拆迁和公路建设施工,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含教师、村干)、退休干部职工应积极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凡有唆使、挑拨亲属和群众阻工及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5.对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按本规定补偿后一律由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6.自治县把焦柳铁路电气化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分解到相关单位及乡(镇),县交通和水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相关乡镇签订责任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各种政策、法律宣传工作。

县调处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有关政策性解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征地拆迁业务工作;对口跟踪用地审批,完成项目用地(含临时用地、回建地)报批任务;负责临时用地耕地复垦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做好拆迁户新建宅基地报批和发证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镇、村规划相衔接有关问题,负责房屋拆迁回建地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地方公路有关养护问题,做好地方公路损毁重建协调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协调指导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耕地复垦质量评定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做好征地范围内林木砍伐手续。

县民族村寨工作管理局:负责协调人饮、消防设施拆迁事宜。

县文体新广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宣传报道工作。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广播电视设施拆迁事宜。

三江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各自通信设施拆迁协调事宜。

三江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拆迁协调事宜。

其他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项目建设。

八、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本方案适用于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工程(三江段)建设项目,由自治县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短期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2.林(苗)木、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零星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5.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地面(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1

短期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 按种植面积补偿

 

农作物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水稻及田间作物

1333

含水稻、小麦、甘蔗、芭蕉(5元/株)

蔬菜、豆、薯、瓜及其它旱地作物

667

 

药类

1500

含桑叶、百合、黄栀子、佛手柚、罗汉果、杜仲、黄柏、厚朴

鱼类

1333

清塘费

 

 

 

 

 

 

 

 

 

 

 

 

 

 

 

 

附件2

林(苗)木、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按种植面积补偿(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主栽

林木

亩造合理株数

树龄及补偿标准

备注

说明

杉木

160

1-3年

4-10年

11-25年

26年以上(郁闭度0.2以上)

零星树木按对应树龄单株计算。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800

5

2000

12

3000

18

2000

15

松树

150

1-3年

4-10年

11-25年

26年以上(郁闭度0.2以上)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元/亩

株/元

600

4

1600

8

3000

20

2000

16

毛(楠)竹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年以上

零星毛竹胸径以0.6元/cm

 

元/亩

元/亩

元/亩

840

1890

3675

丛生竹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年以上

零星丛竹胸径以0.3元/cm

含撑篙竹、甜竹

大头竹

元/亩

元/丛

元/亩

元/丛

元/亩

元/丛

630

30

1050

40

2100

50

灌木林小杂竹

 

元/亩(郁闭度0.2以上)

 

1050

乔木

 

元/亩(郁闭度0.2以上,林分平均胸径不足6cm)

元/亩(郁闭度0.2以上,林分平均胸径大于6cm)

 

1050

1890

2250

3250

4250

5250

桂花树

 

元/亩(林分平均胸径1cm以下,合理株数660株/亩;林分平均胸径1cm-5cm, 合理株数300株/亩)

6000

 

大于5cm按单株胸径计算补偿,即:10元/cm

苗圃

 

茶叶10000元/亩;松、杉、桂花、油茶5000元/亩

 

 

续附件2

树龄

1-3年

4-5年

6-9年

10年至衰果期前

衰果期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柑桔

脐橙

80

4

840

10.5

1575

21

2835

35.7

4200

52.5

1050

12.6

沙田柚

33

4

945

28.4

1680

50.4

3150

94.5

4725

136.5

1260

37.8

葡萄

梨子

杨梅

红枣

桃李

45-

80

4

630

13.7

1365

30.5

2205

49.4

3150

70.4

945

21

板栗

柿子

枇杷

其他

果树

45

4

630

11.5

1050

21

1470

32.5

2100

46.2

630

13.6

 

油茶

桐油

 

 

120

 

6

树龄1-3年

树龄4-7年

树龄8-12年

树龄13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5.2

1575

12.6

2625

21

3675

29.4

八角

45

7

树龄1-3年

树龄4-8年

树龄9-13年

树龄14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18.9

1575

34.6

2625

57.8

4800

80.8

白果

45

8

树龄1-3年

树龄4-10年

树龄11-15年

树龄16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840

18.9

1680

36.8

2835

63

5250

94.5

茶叶

3000

4000

4

树龄1-3年

树龄4-5年

树龄6年以上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元/亩

元/株

1620

1.1

4212

2.2

5940

4.3

说明:1.此表未列出的其它经济林种,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林种的补偿标准;罗汉果参照葡萄补偿;番石榴、黄皮果参照桃李补偿。2.亩造林株数少于合理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亩造林合理数的则按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补偿;年限为种植年限。

 

附件3

其他零星苗木、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补偿价格

(二年内)

备注

营养杯

0.06

 “Ф”表示距地面1cm处苗木的直径。

裸 根

0.06

0.26

茶叶

0.16

油茶

实生

1.05

嫁接

2.1

八角

2.1

白果

4.2

桂花树

Ф1cm以下

1

Ф1.1-3cm

8.4

Ф3.1-5cm

30

其它绿化树种

2.1

柑、橙、柚

3.6

板栗

2.6

其它杂、果葡萄罗汉果

2.1

杜仲、黄柏、

厚朴

15元/株

Ф2-5cm

25元/株

Ф6-10cm

50元/株

Ф10cm以上

 

:此表未列出的其它苗木,其补偿标准参照表中相类似苗木的补偿标准。

 

 

 

 

 

 

 

附件4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有证主体房屋

混合(砖)结构

外墙抹灰

元/㎡

1000

此补偿标准含两米内的地基础,超出两米的另计算。以房屋每层结构的建筑类型、面积为准,不计滴水线。

“有证”是指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还包括该房屋始建设于1983年以前的老祖屋均视为有证。

 

外墙未抹灰

元/㎡

900

砖(石)木结构

砖墙瓦面

元/㎡

600

一楼围砖

元/㎡

500

木结构

木板围

元/㎡

400

竹子、木棒、木皮围

元/㎡

300

顶层边墙高度达2米以上并用木板围

元/㎡

250

顶层边墙高度2米以下

元/㎡

100

泥墙瓦面结构

元/㎡

600

简易房、柴房、厨房、猪栏、   牛栏、室外厕所、禽圈。

砖(石)为墙、顶面为砼

元/㎡

200

凡在房屋周边建设便于生产生活的,按此标准补偿,建在房屋内的不予补偿。

砖(石)木为墙,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150

木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100

泥墙结构,顶面为瓦或木皮

元/㎡

80

 

简易棚

钢、铝结构棚(四周有围)

元/㎡

120

简易棚是指临时在野外搭建方便用于生产生活自用的棚。

竹、木结构棚(四周有围)

元/㎡

100

木结构,顶面为木皮或草,四周无围

元/㎡

30

指在野外搭建用于乘凉、避雨的棚。

 

附件5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

价格

1

实木地板

200元/㎡

 

33

塑料雨棚

50元/㎡

2

复合木地板

100元/㎡

34

铝合金窗

150元/㎡

3

地面瓷砖

高档

120元/㎡

35

塑钢窗

130元/㎡

中档

100元/㎡

36

木窗

雕花

130元/㎡

普通

80元/㎡

普通

130元/㎡

4

花岗岩

大理石

高档

180元/㎡

37

包门、包窗

80元/米

中档

150元/㎡

38

隐形防盗网

80元/㎡

普通

120元/㎡

39

不锈钢防盗网

70元/㎡

5

马赛克

65元/㎡

40

铁制防盗网

40元/㎡

6

水磨石

80元/㎡

42

固定柜

500元/㎡

7

木墙裙

60元/㎡

43

橱柜、灶台

600元/米

8

墙纸

50元/㎡

47

电(明装)按建筑面积

45元/㎡

9

背景墙、幕墙

90元/㎡

48

电(暗装)按建筑面积

65元/㎡

10

米石外墙

30元/㎡

49

水(明装)卫生间

350元/㎡

11

房屋外墙砖

70元/㎡

50

水(暗装)卫生间

450元/㎡

12

房屋内墙砖

70元/㎡

51

瓷罗马柱防护栏

120元/米

13

腻子底涂料

外墙

25元/㎡

55

私人院落门楼

简易

300元/座

室内

10元/㎡

瓦盖

600元/座

彩色

25元/㎡

砼盖

900元/座

14

腻子

10元/㎡

56

独立水表迁移安装费

200元/户

15

木房刷漆

7元/㎡

57

独立电表迁移安装费

200元/户

16

木吊顶

110元/㎡

58

固定电话迁移安装费

100元/部

17

石膏吊顶

80元/㎡

59

闭路电视迁移安装费

100元/户

18

艾特板吊顶

70元/㎡

 

 

 

 

19

铝扣板

65元/㎡

 

 

20

塑扣板

50元/㎡

 

 

21

木线边

15元/米

 

 

 

 

22

石膏边

10元/米

 

 

 

 

23

入户防盗门

1500元/樘

 

 

 

 

24

塑钢门

300元/樘

 

 

 

 

25

不锈钢拉闸门、卷帘门

120元/㎡

 

 

 

 

26

普通铁门

400元/樘

 

 

 

 

27

铁栅门

95元/㎡

 

 

 

 

28

实木门

高档

900元/樘

 

 

 

 

中档

600元/樘

 

 

 

 

普通

300元/樘

 

 

 

 

29

实木合叶大门

普通木门、简易木门

300元/扇

 

 

 

 

30

实木扶手

150元/米

 

 

 

 

31

不锈钢扶手

120元/米

 

 

 

 

32

铁制扶手

90元/米

 

 

 

 

 

附件6:

地面(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饮用水池、水塔、化粪池、

沼气池

混凝土结构型

元/m3

500

 

砖石简易型

元/m3

250

 

水井

砌筑井,有盖板

元/m3

380

水泥井指无盖面、无地台的;土井指大众生活饮用水井。

水泥井,无盖板

元/m3

320

土井

元/口

300

地头水柜

纯钢筋泥土结构

元/m3

500

 

三面光砖砌结构

元/m3

350

 

水泥面结构

元/m3

250

 

土结构

元/m3

150

 

坟墓

三年内新坟

水泥坟

元/座

5500

在规定时间内自主搬迁的每座奖励1000元。

土坟

元/座

5000

三年以上至六年内坟墓

水泥坟

元/座

4500

土坟

元/座

3500

旧坟

水泥坟

元/座

3000

单碑、土石垒坟

元/座

2000

晒场

水泥面(含木房楼底内)

元/㎡

70

土地参照旱地标准的0.5倍给予补偿。

三合土面

元/㎡

40

围墙

泥土墙

元/㎡

30

围墙:指房前屋后用于围院的墙。山上围地的围墙不予补偿。

砖浆墙

元/㎡

350

石砌墙

元/㎡

350

植刺围墙

元/m

10

挡土墙护坡

砖、石浆砌

元/m3

350

 

水沟、水渠

三面光(砖、石、水泥)

元/m

350

 

 

 

 

 

 

 

政策解读:http://test.sjx.liuzhou.gov.cn/zwgk/jcxxgk/wjzl/zcjd/201912/t20191216_1393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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