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4-06-28 10:45   
  • 字体大小:[
  • ]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批准,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628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保障和组织推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科学、顺利地开展,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深远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建立健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推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增强全县文物保护意识,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系统整体保护;有利于发挥我县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讲好三江文物故事,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传承文化基因,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效促进我县文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县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提供强大的文化力量。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是我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六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

1.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遗址。

2.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

3.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包括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

4.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包括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6.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包括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

(二)普查对象

1.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所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本次普查任务是复查三普登记成果,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对象是指我县三普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是指我县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汇总数据,编制四普工作报告、分析报告、专项报告等。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一)复查三普登记成果

普查准备阶段,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记的文物资料,梳理本县内不可移动文物清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信息。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二)开展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调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名录公布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配合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汇总普查数据编制系列报告

开展普查数据汇总,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信息化系统

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坐标体系和数据格式相一致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七)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统筹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部门的技术指导,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建强县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科研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八)建立市县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业务指导

县级文博单位联系指导各乡(镇)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组织联系各乡(镇)开展实地调查。同时设立廊桥(风雨桥)专题调查组,负责复核及对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并编写我县廊桥(风雨桥)专题调查报告。

(九)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普查过程中,县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自然和文化遗产日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统一采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的采集软件和四普软件。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我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级、市级、省级、国家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开展实地调查。实地调查采取分组负责的方式。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二)统一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按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普查机构审核,市普查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普查机构审核,不可越级上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四)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县普查机构根据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规范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五)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请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1.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3.配合建立柳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4.配合自治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乡(镇)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根据三江自身文物特点,建立廊桥(风雨桥)、革命文物等类别的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和专项成果

1.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3.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廊桥(风雨桥)专项调查报告。

4.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完成普查工作。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共同担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36个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委史志研究室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古宜镇、丹洲镇、斗江镇、林溪镇、八江镇、独峒镇、程村乡、和平乡、老堡乡、高基瑶族乡、良口乡、洋溪乡、富禄苗族乡、梅林乡、同乐苗族乡、县博物馆。

县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实地调查用车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数据底图、数据格式及相关测绘、遥感影像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统战部负责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县公安局负责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负责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和成果发布的指导支持方面的事项;县武装部和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研究解决,保证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其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接、落实,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2.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审议专项方案,协调解决普查重大问题,指导检查普查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负责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开展普查培训、普查宣传、专项课题研究、普查成果质量控制、普查数据上报等事项,组织、协调各实施单位开展试点安排和正式普查工作,完成全县普查任务。

3.县政府普查职责。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第四次文物普查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4.县文物行政部门普查职责。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普查队伍要及时对接、充分沟通,以各分组队伍为主,组建适合本地实际的普查队伍,确保完成本级普查任务。

5.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 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 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5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1)做好对接筹备工作。20241月,就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与市文物部门进行对接,认真学习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的文件、会议等精神,做好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2)建立普查机构。20242月,县人民政府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3)开展动员部署。20245-6月,召开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会,部署普查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相关专项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普查实施方案于202475日前报送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 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5)组建普查队伍。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组建普查队伍,从我县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二层机构抽调吴波、郑应忠、石峰、吴日浩、阮卓民、覃旭峰等6名同志充实到普查队伍当中,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6)开展普查培训。20245月,组织县普查骨干参加自治区级普查培训班。20246月,举办县级普查培训班,对全县普查队和乡(镇)普查骨干开展全覆盖培训,提高普查队伍的专业能力。

2.第二阶段:20246月至2025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 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2025331 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实地调查。

2)调查数据整理、录入。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20255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整理、录入。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抽查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1月主要任务是审核普查数据质量,补充完善普查数据,完成数据资料审核及上报。

4.第四阶段:20262月至2026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提交普查成果。参照国家四普工作总结会议,召开本级总结会议。做好后期和后续成果应用。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县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2026520日前,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2026630日前,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普查成果及总结报送给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召开总结会议。参照国家四普工作总结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召开之前适时召开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为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普查成果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县公布普查数据,需经市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设置专家评议制度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县级专家组负责普查进度、复查数据的审核管理,在专家组设置专家评议制度,在普查工作开展期间,关口前移,审核、评议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数据准确情况,为下一步普查工作的开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决策咨询。在各乡(镇)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后,专家组负责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集中审核。

(三)开展随机抽样审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选取普查队的部分调查成果,随机选择县级专家组成员和市级巡回指导组成员,对该普查队的普查覆盖情况,数据采集质量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及时在普查工作简报上予以发布。

(四)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五)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市、县(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县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自治区级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县财政、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县普查经费保障方案。

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四普工作办公费(含临时聘用专业技术劳务人员支出、租用办公场所、租车等费用)、设备购置费、野外调查费(含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专业技术劳务人员支出等费用)、野外调查补助费、培训和会议费、专家劳务费、资料档案费、报告和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宣传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2号),我县属六类地区。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34号),文物资源普查属高强度调查勘探,故我县的野外调查补助标准为:60//天。

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担。县财政应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普查宣传建立县级新闻发布会制度,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经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县普查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2024625日印发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
×

部门文件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8 10:45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批准,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628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保障和组织推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科学、顺利地开展,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实践,对于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深远意义。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建立健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推进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增强全县文物保护意识,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文物档案管理,加强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系统整体保护;有利于发挥我县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讲好三江文物故事,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传承文化基因,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效促进我县文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县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新三江提供强大的文化力量。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是我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六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

1.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遗址。

2.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

3.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包括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阁(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

4.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

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包括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6.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包括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

(二)普查对象

1.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所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下简称“三普”)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本次普查任务是复查三普登记成果,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对象是指我县三普所有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是指我县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汇总数据,编制四普工作报告、分析报告、专项报告等。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一)复查三普登记成果

普查准备阶段,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记的文物资料,梳理本县内不可移动文物清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情况、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信息。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本体构成和当前保存状况。

(二)开展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调查

在普查准备阶段,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名录公布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配合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县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汇总普查数据编制系列报告

开展普查数据汇总,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六)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信息化系统

建立与国土空间规划坐标体系和数据格式相一致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七)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统筹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部门的技术指导,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建强县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科研机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八)建立市县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业务指导

县级文博单位联系指导各乡(镇)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组织联系各乡(镇)开展实地调查。同时设立廊桥(风雨桥)专题调查组,负责复核及对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并编写我县廊桥(风雨桥)专题调查报告。

(九)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普查过程中,县文物行政部门要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自然和文化遗产日等主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统一采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的采集软件和四普软件。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我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县级、市级、省级、国家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开展实地调查。实地调查采取分组负责的方式。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二)统一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按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普查机构审核,市普查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普查机构审核,不可越级上报。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四)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县普查机构根据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规范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五)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报请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1.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3.配合建立柳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4.配合自治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乡(镇)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录。根据三江自身文物特点,建立廊桥(风雨桥)、革命文物等类别的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和专项成果

1.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2.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

3.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廊桥(风雨桥)专项调查报告。

4.编制三江侗族自治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五)数据库成果

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普查期间及普查结束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完成普查工作。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共同担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 36个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委史志研究室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文物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古宜镇、丹洲镇、斗江镇、林溪镇、八江镇、独峒镇、程村乡、和平乡、老堡乡、高基瑶族乡、良口乡、洋溪乡、富禄苗族乡、梅林乡、同乐苗族乡、县博物馆。

县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实地调查用车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数据底图、数据格式及相关测绘、遥感影像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统战部负责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县公安局负责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负责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和成果发布的指导支持方面的事项;县武装部和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研究解决,保证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其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接、落实,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2.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审议专项方案,协调解决普查重大问题,指导检查普查工作推进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负责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开展普查培训、普查宣传、专项课题研究、普查成果质量控制、普查数据上报等事项,组织、协调各实施单位开展试点安排和正式普查工作,完成全县普查任务。

3.县政府普查职责。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第四次文物普查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4.县文物行政部门普查职责。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县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普查队伍要及时对接、充分沟通,以各分组队伍为主,组建适合本地实际的普查队伍,确保完成本级普查任务。

5.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地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 202311月开始,到20266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 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5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1)做好对接筹备工作。20241月,就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与市文物部门进行对接,认真学习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的文件、会议等精神,做好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筹备工作。

2)建立普查机构。20242月,县人民政府组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3)开展动员部署。20245-6月,召开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会,部署普查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普查实施方案、相关专项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普查实施方案于202475日前报送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部署普查系统。利用国家下发的普查综合管理系统、 普查采集软件,做好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

5)组建普查队伍。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组建普查队伍,从我县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二层机构抽调吴波、郑应忠、石峰、吴日浩、阮卓民、覃旭峰等6名同志充实到普查队伍当中,保证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6)开展普查培训。20245月,组织县普查骨干参加自治区级普查培训班。20246月,举办县级普查培训班,对全县普查队和乡(镇)普查骨干开展全覆盖培训,提高普查队伍的专业能力。

2.第二阶段:20246月至2025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1)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各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 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2025331 日前,基本完成全县实地调查。

2)调查数据整理、录入。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2025531日前,基本完成全县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整理、录入。

3)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抽查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强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普查队实地调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1月主要任务是审核普查数据质量,补充完善普查数据,完成数据资料审核及上报。

4.第四阶段:20262月至2026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提交普查成果。参照国家四普工作总结会议,召开本级总结会议。做好后期和后续成果应用。

1)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县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3)建立资源目录。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2026520日前,建立三江侗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4)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及总结,提请公布普查成果。2026630日前,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普查成果及总结报送给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召开总结会议。参照国家四普工作总结会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召开之前适时召开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为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普查成果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县公布普查数据,需经市普查机构审核同意。

(二)设置专家评议制度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县级专家组负责普查进度、复查数据的审核管理,在专家组设置专家评议制度,在普查工作开展期间,关口前移,审核、评议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数据准确情况,为下一步普查工作的开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决策咨询。在各乡(镇)完成数据采集上报后,专家组负责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集中审核。

(三)开展随机抽样审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选取普查队的部分调查成果,随机选择县级专家组成员和市级巡回指导组成员,对该普查队的普查覆盖情况,数据采集质量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及时在普查工作简报上予以发布。

(四)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实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对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县文物行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五)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市、县(区)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柳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县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自治区级和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县财政、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县普查经费保障方案。

县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四普工作办公费(含临时聘用专业技术劳务人员支出、租用办公场所、租车等费用)、设备购置费、野外调查费(含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专业技术劳务人员支出等费用)、野外调查补助费、培训和会议费、专家劳务费、资料档案费、报告和普查成果整理出版费、宣传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2号),我县属六类地区。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34号),文物资源普查属高强度调查勘探,故我县的野外调查补助标准为:60//天。

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担。县财政应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普查宣传建立县级新闻发布会制度,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经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县普查机构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2024625日印发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