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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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江县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1


三江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   规划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把“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落实“两关闭”[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具有共同基础、结构、承重或者建筑物相连共用墙体);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予以关闭];“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要求,实现零售网点合理布局、专店经营,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原则

(一)总量控制。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群众民俗风俗习惯等因素,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店,原则上按常住人口每2500人设置一个(零售)店,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控制全县布点数量。我县人口总数约44.78万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总量控制在178家以内。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春节、清明)期间,我县不设短期临时经营(零售)店。

(二)设点原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主要以专店经营为主;2.全县各乡镇(社区)布点总量需符合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控制指标(附件1);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规定)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三政办发[2019]103号)有关规定,县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内不设长期经营(零售)店,禁燃区内已设置的,将逐步退出;4.严禁布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4)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档案馆、图书馆、体育场、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5)加油站、城镇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经营场地必须是合法合规的,符合交通、公路、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三)许可办理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1.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许可形式。布点许可审批为长期专店经营(零售)店一种形式。

1.长期专店经营(零售)店有效期不超过2年,以专店专营或批发企业设点连锁零售店的形式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审批许可。

2.批发企业要积极探索连锁零售店模式,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店和连锁经营店,有效期不超过2年,倡导推广使用专用安全储存仓库,不断提高零售店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但零售店数量不得突破全县控制总量。

三、布点规划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三江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总量要求。

(二)其他部门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严格布点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布点,杜绝“关系户”“人情户”,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布点的意义,宣传布点原则、布点条件,宣传“两关闭”“三严禁”,做到政策公开透明,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落实责任。要按照县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方案要求,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做到宁缺勿滥。

(四)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安全监管机制;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县布点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受理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和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源头管理。要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治理整顿,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台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源头管理。鼓励批发经营企业与所销售区域的零售经营单位实行连锁经营,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安全风险。

1.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堵塞安全通道;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2.提高配送能力。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严格遵守批发经营秩序。批发企业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本县以外区域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户)必须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转卖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加强流向登记管理。建立一店一档,产品购销实行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全部登记建档。

附件:1.三江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附件1

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控制指标

行政村(个)

社区(个)

人口数(人)

现有零售店(个)

总量控制数(个)

备注

古宜镇

13

5

100100

10

15

丹洲镇

8

1

16951

8

9

斗江镇

9

1

22489

4

10

林溪镇

14

1

30135

6

15

八江镇

14

0

37000

5

14

独峒镇

15

0

51312

7

21

程村乡

3

0

7992

0

3

和平乡

5

0

7698

0

3

老堡乡

10

1

16071

4

7

高基乡

8

0

7100

2

3

洋溪乡

9

0

22000

3

9

良口乡

15

0

32000

13

15

富禄乡

14

1

36000

19

23

梅林乡

4

0

14000

7

10

同乐乡

19

0

47000

13

21

合计

160

10

447848

101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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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9 09:45

来源: 县应急局

 

三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江县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1


三江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   规划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把“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落实“两关闭”[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具有共同基础、结构、承重或者建筑物相连共用墙体);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予以关闭];“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要求,实现零售网点合理布局、专店经营,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原则

(一)总量控制。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群众民俗风俗习惯等因素,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店,原则上按常住人口每2500人设置一个(零售)店,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控制全县布点数量。我县人口总数约44.78万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总量控制在178家以内。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春节、清明)期间,我县不设短期临时经营(零售)店。

(二)设点原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主要以专店经营为主;2.全县各乡镇(社区)布点总量需符合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控制指标(附件1);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规定)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三政办发[2019]103号)有关规定,县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内不设长期经营(零售)店,禁燃区内已设置的,将逐步退出;4.严禁布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0米范围内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3)公园、林地等重点防火单位周边100米范围内;(4)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档案馆、图书馆、体育场、集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5)加油站、城镇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场所、建筑物周边100米范围内;(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经营场地必须是合法合规的,符合交通、公路、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三)许可办理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1.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四)许可形式。布点许可审批为长期专店经营(零售)店一种形式。

1.长期专店经营(零售)店有效期不超过2年,以专店专营或批发企业设点连锁零售店的形式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审批许可。

2.批发企业要积极探索连锁零售店模式,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店和连锁经营店,有效期不超过2年,倡导推广使用专用安全储存仓库,不断提高零售店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但零售店数量不得突破全县控制总量。

三、布点规划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三江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总量要求。

(二)其他部门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严格布点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布点,杜绝“关系户”“人情户”,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布点的意义,宣传布点原则、布点条件,宣传“两关闭”“三严禁”,做到政策公开透明,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落实责任。要按照县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方案要求,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做到宁缺勿滥。

(四)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安全监管机制;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县布点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受理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和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源头管理。要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治理整顿,建立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台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源头管理。鼓励批发经营企业与所销售区域的零售经营单位实行连锁经营,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共同承担安全风险。

1.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堵塞安全通道;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2.提高配送能力。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严格遵守批发经营秩序。批发企业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本县以外区域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户)必须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烟花爆竹转卖给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加强流向登记管理。建立一店一档,产品购销实行流向登记管理,产品名称、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全部登记建档。

附件:1.三江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附件1

三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控制指标

行政村(个)

社区(个)

人口数(人)

现有零售店(个)

总量控制数(个)

备注

古宜镇

13

5

100100

10

15

丹洲镇

8

1

16951

8

9

斗江镇

9

1

22489

4

10

林溪镇

14

1

30135

6

15

八江镇

14

0

37000

5

14

独峒镇

15

0

51312

7

21

程村乡

3

0

7992

0

3

和平乡

5

0

7698

0

3

老堡乡

10

1

16071

4

7

高基乡

8

0

7100

2

3

洋溪乡

9

0

22000

3

9

良口乡

15

0

32000

13

15

富禄乡

14

1

36000

19

23

梅林乡

4

0

14000

7

10

同乐乡

19

0

47000

13

21

合计

160

10

447848

101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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