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字〔2025〕19号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实施林业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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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林业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林业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依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59号)相关要求,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实施林业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实施林业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实施林业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林业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林业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依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的通知》(三政办发〔2022〕5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至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含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新增债券资金、林业行业帮扶资金等)、社会捐赠、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林业帮扶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资产类型
林业帮扶项目后续管护资产类别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利用各级各类帮扶资金建设的林区产业路、林区防火道路、林业产业基地设施设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林业生态监测站点、林业科普宣传设施等具有林业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级各类帮扶资金投入建设的林下种植养殖基地、林产品加工厂房及设备、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性资产、林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林业股权类等具有增收盈利性质的项目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使用各级各类帮扶资金直接投入到户,帮助群众发展林业生产所形成的经济林苗木、养殖禽畜等生物性资产,以及林业生产工具、小型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管护责任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以县林业局、乡镇、村(社区)为主体的分级管护责任体系。
(一)县林业局主体责任。负责对林业帮扶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形成资产汇总表,并规范完善资产移交手续。持续跟进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先进的后续管理经验。组织开展对乡(镇)村(社区)林业帮扶项目资产监管和养护工作的督查指导。
(二)乡镇主体责任。在林业帮扶项目实施完成后,成立乡(镇)级林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与相关责任方签订资产后续管护协议,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督促落实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林业帮扶资产的保护意识。在资产管护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
(三)村(社区)主体责任。由村(居)民委员会牵头,根据责任划分和林业帮扶资产后续管护需求,成立村(社区)级林业资产监管和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为主的日常管护队伍,负责林业生产设施维护、林地巡查、林木抚育、病虫害监测等日常管护工作,并建立详细的管护台账。
四、管护范围
(一)林区道路。管护责任人要保持林区道路路面平整、畅通,及时清理路肩杂草、杂物和障碍物,维护道路附属设施如排水沟、防护栏、路碑(标志牌)等完好无损。发现道路存在塌陷、滑坡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保障林区生产运输安全。
(二)林业产业基地设施设备。定期对首部房、管理房、抽水房、拦水坝、水池、管网、轨道车、仓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现设施设备损坏,及时更换损坏部件或维修。
(三)森林防火设施。定期对森林防火瞭望塔、防火隔离带、消防水池、防火通道、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及时清理防火隔离带内的易燃物,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修、补充和更新,做好防火宣传设施的维护工作。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诱捕设备、防治器械等进行日常管护,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损坏部件,做好监测数据的记录和报送工作,确保林业有害生物能够得到及时监测和防控。
(五)林下经济产业基地。按照“谁经营、谁管护”原则,村委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安排专人跟踪监督产业基地运营情况,做好林地抚育、种植养殖管理、生产设施维护等工作,确保产业基地持续发挥效益,带动群众增收。
(六)到户林业资产。村(社区)负责监督到户林业资产的管护情况,引导和帮助农户做好经济林苗木的种植、抚育、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生产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对农户在资产管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强化保障
(一)管护经费。林业帮扶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于公益性资产,由相应产权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资源,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工作。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林业资产,管护经费可从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对符合条件的林业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于经营性资产,经营主体要加大运营管理投入,完善运营方案,合理安排管护经费,确保资产正常运转。
(二)监管指导。县林业局按照对口管理原则,负责对林业帮扶资产后续管护工作实施全面监管和业务指导。结合林业行业特点,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明纪律。县林业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林业帮扶资产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故意损坏、违规处置林业帮扶资产的行为,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业务指导。县林业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针对乡镇、村(社区)林业资产管理人员和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涵盖林业生产技术、资产管护知识、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提升管护队伍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激励机制
建立林业帮扶资产管护激励约束机制。对林业帮扶资产管理规范、产业发展良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村屯,在林业项目资金安排、林业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资产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屯,进行全县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管理失职导致林业帮扶资产受到严重损害或侵占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资产处置
林业帮扶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和集体林业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处置范围。闲置的林业生产设备、设施;合同(协议)到期的林业经营性资产;因技术落后、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淘汰报废的资产;经营亏损、非正常损失的林业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等。
(二)处置类型及方式。
1.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的林业帮扶资产,产权归属县和乡镇的,由县林业局或乡镇指定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处置收入用于巩固拓展林业脱贫攻坚成果和林业乡村振兴;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乡镇审核后处置,处置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收入用于本村林业发展。
2.经营权处置。对于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林业经营性资产,在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对闲置的经营性资产,积极探索盘活利用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报损报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林业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三)到户类资产。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到户类生物性资产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到户类固定资产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村“两委”备案。
(四)违规处理。在林业帮扶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隐瞒截留处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档案管理
加强林业帮扶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到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资金拨付凭证、建设合同、验收报告、资产登记台账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九、其他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林业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工作。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