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三林字〔2022〕61号驳回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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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口乡大滩村第六村民小组:
你单位因与大滩村第一至五村民小组对“贵顺”(地名)大滩集体林场部分权属发生权属纠纷,于2022年7月26日提出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本机关收悉。由三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将《三江县良口乡大滩村只枝打屯与大滩屯山林纠纷位置图》与1981年《大滩大队山界林权图》进行技术比对,该纠纷区范围对应在《大滩大队山界林权图》中的1、统编号96、98、171号的范围内;2、统编号67、99、169、170号、标注为“↓”符号的部分范围内。其中《大滩大队山界林权图》中统编号为169、170、171号权属登记在大滩大队第六生产队(现今大滩村第六村民小组)内;统编号为67号权属登记在大滩大队第三生产队(现今大滩村第三村民小组)内;统编号为96、98、99号权属登记在大滩大队(现今大滩村民委员会)内。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纠纷范围权属清楚,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你的单位2022年7月26日提出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11日
政务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