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SJG19-037)质疑答复函

来源: 柳州采购网  |   发布日期: 2019-09-26 18: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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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名称:广西信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9号广西民族宫商品中心住宅楼2701号房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卢敏流
联系电话:18577770328
三、质疑项目名称: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
质疑采购编号:SJG19-037
收到质疑函日期:2019年8月13日
质疑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对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SJG19-037)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销售停止后,项目开标前,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敏流多次接到号码为:13807724978的电话,来电人暗示自己能拿到我司报名并购买标书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实力强大,已跟业主方有沟通,让我单位让标、陪标,并电话中承诺可以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金。我公司报名投标信息是如何泄露给来电人员的?是否存在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人勾结内定行为?
法律依据: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质疑答复一:
贵单位提供的电话录音机通话截图无法体现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且贵单位未能提供投标报名信息泄露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中,第二点第4小点“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中,将在三江或柳州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得分要点,是否在三江或柳州设立分级机构并不影响招标需求内容的实施,是否存在供应商间的差别待遇与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质疑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单位在此期限内并未向我公司提出任何疑义,且2019年8月13日已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时效期。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因涉及的乡村地点较多,地域偏僻,分布较广,设立分支机构是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之一,更好的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且招标文件中并未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故不存在供应商间的差别待遇与不公平,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支持。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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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和监督检查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SJG19-037)质疑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19-09-26 18:30

来源: 柳州采购网

一、质疑人名称:广西信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9号广西民族宫商品中心住宅楼2701号房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卢敏流
联系电话:18577770328
三、质疑项目名称: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
质疑采购编号:SJG19-037
收到质疑函日期:2019年8月13日
质疑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对三江县2019年至2021年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项目(采购编号:SJG19-037)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销售停止后,项目开标前,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敏流多次接到号码为:13807724978的电话,来电人暗示自己能拿到我司报名并购买标书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实力强大,已跟业主方有沟通,让我单位让标、陪标,并电话中承诺可以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金。我公司报名投标信息是如何泄露给来电人员的?是否存在招标代理公司或采购人勾结内定行为?
法律依据: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质疑答复一:
贵单位提供的电话录音机通话截图无法体现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且贵单位未能提供投标报名信息泄露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中,第二点第4小点“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中,将在三江或柳州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得分要点,是否在三江或柳州设立分级机构并不影响招标需求内容的实施,是否存在供应商间的差别待遇与不公平性。
法律依据: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质疑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单位在此期限内并未向我公司提出任何疑义,且2019年8月13日已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时效期。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因涉及的乡村地点较多,地域偏僻,分布较广,设立分支机构是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之一,更好的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且招标文件中并未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资格条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故不存在供应商间的差别待遇与不公平,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支持。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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