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4〕2号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4-07-06 09:50   
  • 字体大小:[
  • ]


(三)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三江县悦读书店(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克平(20021021015)陆静(20021021018)来到位于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经向该书店经营者王忠祥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书店进行检查。在该书店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xxxxxxxxxxxxxx),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书店的书架上摆放有3册《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3册出版物的用纸粗劣、印刷质量不高,经登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分别输入《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在版编目CIP:2020074853和《红星照耀中国》(2018年10月第1版)在版编目CIP:2018208690进行核查,3册出版物的封面与查询结果的封面均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书店出示上述图书的合法来源和授权情况,其均无法提供。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将现场清点出的3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王忠祥陪同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2024年6月5日16时05分,检查结束。2024年6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6月6日10时00分至10时35 分,当事人经营者王忠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法提供销售涉案侵权出版物的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至16时05分,在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查获的《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3册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至16时05分,对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9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合法来源和授权情况的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王忠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3.对王忠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将摆放有名为《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共3册出版物用于经营,但无法提供销售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的事实,以及涉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2.8元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2-1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2-2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和《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认定书》(柳新出鉴〔2024〕1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共3册出版物经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的《红星照耀中国》等2种共3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人民币132.8元,因涉案出版物尚未售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核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2.8元。因涉案出版物未对外售出,故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规,且违法程度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一条第1点“1.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裁量阶次。

2024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三)文综罚告字〔202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红星照耀中国》共计3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1

《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

2

定价:43.00元/册

2

《红星照耀中国》(2018年10月第1版)

1

定价:46.80元/册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
×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7-06 09:50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三)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三江县悦读书店(x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吴克平(20021021015)陆静(20021021018)来到位于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经向该书店经营者王忠祥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书店进行检查。在该书店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xxxxxxxxxxxxxx),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书店的书架上摆放有3册《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3册出版物的用纸粗劣、印刷质量不高,经登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分别输入《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在版编目CIP:2020074853和《红星照耀中国》(2018年10月第1版)在版编目CIP:2018208690进行核查,3册出版物的封面与查询结果的封面均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书店出示上述图书的合法来源和授权情况,其均无法提供。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将现场清点出的3册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王忠祥陪同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2024年6月5日16时05分,检查结束。2024年6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6月6日10时00分至10时35 分,当事人经营者王忠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法提供销售涉案侵权出版物的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至16时05分,在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查获的《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3册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6月5日15时28分至16时05分,对广西三江县古宜镇芙蓉北一街21号1单元原县人民医院河东分部一楼场地的三江县悦读书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9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合法来源和授权情况的事实和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王忠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3.对王忠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将摆放有名为《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共3册出版物用于经营,但无法提供销售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的事实,以及涉案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2.8元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2-1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三)文综保告字〔2024〕2-2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和《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认定书》(柳新出鉴〔2024〕1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2册、2018年10月第1版1册)共3册出版物经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的《红星照耀中国》等2种共3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人民币132.8元,因涉案出版物尚未售出,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核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2.8元。因涉案出版物未对外售出,故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规,且违法程度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一条第1点“1.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裁量阶次。

2024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三)文综罚告字〔202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红星照耀中国》共计3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1

《红星照耀中国》(2020年6月第1版)

2

定价:43.00元/册

2

《红星照耀中国》(2018年10月第1版)

1

定价:46.80元/册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