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林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4-05-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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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自规处2024﹞1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

被申请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2023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的土地确权申请函,请求对位于丹洲镇板必村96732部队用地范围(原营区保留的蓝图)进行确权。本机关依法对该宗地进行确权调查,由于军事用地的特殊性,本案不适用调解程序。

申请人称:根据广州军区、国务院第五机械工业部对广西立新机械厂扩初设计的批文方案,需征用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的土地,包括:水田、经济林、柴山杂木林、荒山,经与县、公社、大队、生产队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到现场勘察,充分协商,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于1972年9月20日与三江县革委会、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签订了《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征用的土地面积0.598753平方公里(897.761亩)。其中:征用的荒山面积800.815亩、水田84.45亩(山冲冷水田、早田77.05亩,保水双季稻田7.40亩),油茶林12.496亩,零星杉树、栗木384棵,移民8户。

被申请人情况:本机关派员到该公司注册住所未能找到该公司人员,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已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经过合法通知,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未到指定地点参加调查处理。

经查,申请人主张的确权的面积为660.99亩,具体范围和界线以三江县精维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为准。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于1972年9月20日根据广州军区、国务院第五机械工业部对广西立新机械厂扩建设计的批文方案,需征用当时的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的土地,包括:水田、经济林、柴山杂木林、荒山和造田计划,经与县、公社、大队、生产队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到现场勘察,充分协商,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与三江县革委会、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签订了《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建厂范围征用的土地面积0.598753平方公里(897.761亩)。其中:征用的荒山面积800.815亩、水田84.45亩(山冲冷水田、早田77.05亩,保水双季稻田7.40亩),油茶林12.496亩,零星杉树、栗木384棵,移民8户(即原营区保留的蓝图范围);96732部队使用上述土地期间,营区范围内建有房屋50栋,建筑面积15177平方米;1989年96732部队搬离时,与三江县丹洲镇林业采育场签订《呈祥部队营区建设果园、竹园联营协议书》、《呈祥营区房屋、电力设施租赁合同》,将上述营区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设备设施交由三江县丹洲镇林业采育场代管,采育场倒闭后由三江县丹洲镇人民政府代管。

由于代管单位疏于管理,在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农户进入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进行生产生活并申请将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部分土地(林地)登记在丹洲镇板必村和红路村农民集体名下,其中,将部分土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给了两村的郭中军、李敏贵(黎秋凤)、石忠冬、郭孝林、郭中江、郭忠平、荣永新、郭中册、郭忠余、石华明、郭金强、郭金礼、石建明、郭忠新、石建册、郭孝能、郭忠勤、郭金科、侯石兵等19户村民;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石建光、石建明、郭中平、覃娟、石华明、郭金科、郭中江、郭忠师、石建册等9户农户在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建房。

2013年6月26日三江镇丹洲镇板必村民委员会与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板必村民委员会将5498.5亩的林木和林地流转给天利恒公司。流转期限:2013年6月25日起,至2043年6月25日止,流转费用为玖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元整;天利恒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并于2013年9月29日经林业局核准取得了三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项下第04502090304JDSYMSY200003林班有168.12亩在96732部队用地范围内,第04502090304JDYMSY200004林班有42.25亩在96732部队用地范围内。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三江县精维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2、丹洲镇板必村三林证字(2010)第03042003号林权证;3、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4、《林权流转合同书》;5、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测绘中心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与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叠加套图的具体位置图(局部)》。

根据2020年6月3日 自然资源办发〔2020〕31号《自然资源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事项一、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原总后〔2015〕1904号《关于在全军组织开展军用土地确权领证和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项下第04502090304JDSYMSY200003林班168.12亩林地使用权和第04502090304JDYMSY200004林班42.25亩林地使用权的确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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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关于撤销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林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20 11:00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自规处2024﹞1

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

被申请人: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2023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的土地确权申请函,请求对位于丹洲镇板必村96732部队用地范围(原营区保留的蓝图)进行确权。本机关依法对该宗地进行确权调查,由于军事用地的特殊性,本案不适用调解程序。

申请人称:根据广州军区、国务院第五机械工业部对广西立新机械厂扩初设计的批文方案,需征用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的土地,包括:水田、经济林、柴山杂木林、荒山,经与县、公社、大队、生产队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到现场勘察,充分协商,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于1972年9月20日与三江县革委会、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签订了《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征用的土地面积0.598753平方公里(897.761亩)。其中:征用的荒山面积800.815亩、水田84.45亩(山冲冷水田、早田77.05亩,保水双季稻田7.40亩),油茶林12.496亩,零星杉树、栗木384棵,移民8户。

被申请人情况:本机关派员到该公司注册住所未能找到该公司人员,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已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经过合法通知,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未到指定地点参加调查处理。

经查,申请人主张的确权的面积为660.99亩,具体范围和界线以三江县精维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为准。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于1972年9月20日根据广州军区、国务院第五机械工业部对广西立新机械厂扩建设计的批文方案,需征用当时的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的土地,包括:水田、经济林、柴山杂木林、荒山和造田计划,经与县、公社、大队、生产队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到现场勘察,充分协商,完全取得一致意见,与三江县革委会、丹洲公社、板必大队、呈祥大队、立新生产队签订了《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建厂范围征用的土地面积0.598753平方公里(897.761亩)。其中:征用的荒山面积800.815亩、水田84.45亩(山冲冷水田、早田77.05亩,保水双季稻田7.40亩),油茶林12.496亩,零星杉树、栗木384棵,移民8户(即原营区保留的蓝图范围);96732部队使用上述土地期间,营区范围内建有房屋50栋,建筑面积15177平方米;1989年96732部队搬离时,与三江县丹洲镇林业采育场签订《呈祥部队营区建设果园、竹园联营协议书》、《呈祥营区房屋、电力设施租赁合同》,将上述营区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设备设施交由三江县丹洲镇林业采育场代管,采育场倒闭后由三江县丹洲镇人民政府代管。

由于代管单位疏于管理,在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农户进入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进行生产生活并申请将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部分土地(林地)登记在丹洲镇板必村和红路村农民集体名下,其中,将部分土地(林地)使用权登记给了两村的郭中军、李敏贵(黎秋凤)、石忠冬、郭孝林、郭中江、郭忠平、荣永新、郭中册、郭忠余、石华明、郭金强、郭金礼、石建明、郭忠新、石建册、郭孝能、郭忠勤、郭金科、侯石兵等19户村民;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石建光、石建明、郭中平、覃娟、石华明、郭金科、郭中江、郭忠师、石建册等9户农户在96732部队上述用地范围内建房。

2013年6月26日三江镇丹洲镇板必村民委员会与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板必村民委员会将5498.5亩的林木和林地流转给天利恒公司。流转期限:2013年6月25日起,至2043年6月25日止,流转费用为玖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元整;天利恒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林权流转变更登记,并于2013年9月29日经林业局核准取得了三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项下第04502090304JDSYMSY200003林班有168.12亩在96732部队用地范围内,第04502090304JDYMSY200004林班有42.25亩在96732部队用地范围内。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建厂征用土地的协议书》、三江县精维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2、丹洲镇板必村三林证字(2010)第03042003号林权证;3、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4、《林权流转合同书》;5、三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测绘中心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6732部队用地实测范围图与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叠加套图的具体位置图(局部)》。

根据2020年6月3日 自然资源办发〔2020〕31号《自然资源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事项一、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原总后〔2015〕1904号《关于在全军组织开展军用土地确权领证和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三林证字(2013)第03042003号林权证项下第04502090304JDSYMSY200003林班168.12亩林地使用权和第04502090304JDYMSY200004林班42.25亩林地使用权的确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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