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县应急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9 09: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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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鑫荣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厂址):三江县古宜镇周坪村榕树屯xxxx邮政编码:5455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xx 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6330700xx

违法事实:2024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放504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7BEOxxxx。证明你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编号:(桂)LS[2023]05620),证明你单位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230箱/230千克。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4[烟爆]7号)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证据四:《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4〕2号),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证据五:2024年2月6日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戴xx 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下达责令整改指令,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应急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且在5日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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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3-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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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鑫荣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厂址):三江县古宜镇周坪村榕树屯xxxx邮政编码:5455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xx 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6330700xx

违法事实:2024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放504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MA7BEOxxxx。证明你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编号:(桂)LS[2023]05620),证明你单位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230箱/230千克。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4[烟爆]7号)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证据四:《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4〕2号),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证据五:2024年2月6日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戴xx 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3]05620)载明范围。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下达责令整改指令,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应急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且在5日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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