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般规定部分)

来源: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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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表一  一般规定部分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收费公路收费站(卡)应当终止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不终止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但未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终止收费,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收费站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情节轻微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3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3个点以上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占用、挖掘公路,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6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10个点以上的
挖掘公路2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7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情节轻微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占用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占用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10个点以上1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15个点以上的
挖掘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8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完工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完工的
10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害,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路面损害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较轻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10根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不予处罚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500元以下,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危机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1处的
情节较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2处的
情节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处及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2万元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14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的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利用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利用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情节轻微没有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不予处罚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及时改正,立即自行清除污染和堆积物,且不影响公路畅通的非高速公路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的
情节严重损坏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损坏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非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情节轻微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处罚
放养牲畜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的
情节较轻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公路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18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情节较轻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20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50米以上的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40米以上的
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引起公路排水不畅、造成公路损坏的
1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规范装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损坏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交通拥堵,限期内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
20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公路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2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情节较轻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报告或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服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两次以上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下的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
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下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上5块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上10条以下的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5块以上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悬挂跨路横幅10条以上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
26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宣传、广告、标语等布类软质横幅,经责令停止后未及时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KT板等硬质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已逾期,未主动续期的
情节严重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大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20平方米以上的,或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情节较轻涂改公路标志、标线1处,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涂改公路标志、标线2处,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涂改公路标志、标线3处以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等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平面交叉道口已建成,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20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情节较重立体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立体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上的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9修正)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30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下的
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下的
情节较重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3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上15处(根)以下的
情节严重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100米以上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
地面构筑物15处(根)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逾期不拆除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埋设管线、电缆长度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1000米以上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逾期不拆除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影响公路标志使用功能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造成隐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杆5根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以上,或杆5根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或杆5根以下的
情节严重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以上,或杆5根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地下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设施侵入范围5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设施侵入范围5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设施侵入范围20米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进行明火作业的
情节严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未造成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造成后果的
38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39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及时改正,造成15平方米以下地面植被死亡或10株以下树木死亡的可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15平方米及以上地面植被死亡或10株及以上树木死亡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4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2平方米以下,及时补种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5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采伐护路林以林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3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和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1000元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1日以下的
情节较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1日以上3日以下的
情节严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3日以上5日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5000元以上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5日以上的
44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擅自移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故意损毁、拆除移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并赔偿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或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5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及同乘人员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六)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八)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处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罚款:
   (一)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的;
   (三)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
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拒不补交所欠费用的,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46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应当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检查,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公路路产损坏或其他结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7未经许可,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以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非法进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长度4米以下,主动承担修复费用,未造成后果的
情节较重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长度4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一年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10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4000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1.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但最低一档处罚包括下限数;
2.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一年”为自然年;
3.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必须满足: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本表格中所称的“后果”,主要包括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恶劣社会影响,交通事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形,由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进行综合判断;
5.本表格中的具体标准一栏中仅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细化,未列法律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责令赔偿损失”等,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执行前述责令情形,以法律法规为准。
6.本表格所列内容仅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基准,不涉及当事人其他民事权利;
7.行政处罚中涉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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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般规定部分)

  发布日期: 2023-11-10 18:10

来源: 三江县交通运输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表一  一般规定部分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具体标准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收费公路收费站(卡)应当终止收取车辆通行费而不终止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终止收费,但未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终止收费,不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收费站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情节轻微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3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3个点以上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占用、挖掘公路,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6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50平方米以上的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10个点以上的
挖掘公路2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7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情节轻微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占用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占用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5个点以上10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占用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10个点以上15个点以下的
挖掘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
情节特别严重占用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20厘米以上)公路用地15个点以上的
挖掘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8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完工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未完工,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完工的
10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害,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路面损害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路面损害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较轻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5根以上10根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0根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不予处罚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500元以下,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未危机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1处的
情节较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2处的
情节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3处及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2万元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14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的不予处罚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利用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利用公路防护设施、公路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情节轻微没有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非高速公路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的不予处罚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停止后及时改正,立即自行清除污染和堆积物,且不影响公路畅通的非高速公路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非高速公路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的
情节严重损坏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非高速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公路路面或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损坏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非高速公路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
情节轻微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不予处罚
放养牲畜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的
情节较轻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的,或造成公路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18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情节较轻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5米以上20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堵塞公路排水设施50米以上的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公路排水设施40米以上的
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引起公路排水不畅、造成公路损坏的
1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规范装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损坏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交通拥堵,限期内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拖行、掉落、遗洒、飘散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
20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损坏,影响公路畅通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公路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2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情节较轻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报告或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服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确需关闭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两次以上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下的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
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下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2块以上5块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悬挂跨路横幅3条以上10条以下的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严重设置附着式店名牌、广告牌、宣传牌5块以上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悬挂跨路横幅10条以上的
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设置独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版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
26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宣传、广告、标语等布类软质横幅,经责令停止后未及时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KT板等硬质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已逾期,未主动续期的
情节严重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大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版面20平方米以上的,或悬挂非公路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情节较轻涂改公路标志、标线1处,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涂改公路标志、标线2处,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涂改公路标志、标线3处以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等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平面交叉道口已建成,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下的
情节较重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平面交叉道口搭接宽度20米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情节较重立体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立体交叉道口搭接宽度10米以上的可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19修正)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30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下的
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下的
情节较重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4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2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3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地面构筑物10处(根)以上15处(根)以下的
情节严重修建、重建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扩建、改建建筑物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建、重建构筑物长度100米以上的,或扩建、改建构筑物长度50米以上的
地面构筑物15处(根)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逾期不拆除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埋设管线、电缆长度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埋设管线、电缆长度1000米以上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逾期不拆除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影响公路标志使用功能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造成隐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情节较轻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杆5根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以上,或杆5根以上的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或杆5根以下的
情节严重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塔、变压器等设施1处以上,或杆5根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地下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设施侵入范围5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设施侵入范围5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设施侵入范围20米以上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进行明火作业的
情节严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未造成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或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造成后果的
38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39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未及时改正,造成15平方米以下地面植被死亡或10株以下树木死亡的可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15平方米及以上地面植被死亡或10株及以上树木死亡的,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4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情节轻微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2平方米以下,及时补种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5平方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采伐护路林按林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采伐护路林以林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10平方米以上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造成后果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3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和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1000元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1日以下的
情节较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1日以上3日以下的
情节严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3日以上5日以下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损失5000元以上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设施5日以上的
44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擅自移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故意损毁、拆除移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改正并赔偿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拆除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或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5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 车辆驾驶人及同乘人员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六)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八)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补交,处应交车辆通行费五倍以下罚款:
   (一)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的;
   (三)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
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拒不补交所欠费用的,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处应交车辆通行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46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应当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检查,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检测、检查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同一车辆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或造成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公路路产损坏或其他结果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7未经许可,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以破坏、翻越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等方式非法进出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高速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长度4米以下,主动承担修复费用,未造成后果的
情节较重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长度4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一年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防护栏10米以上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4000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1.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但最低一档处罚包括下限数;
2.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一年”为自然年;
3.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必须满足: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本表格中所称的“后果”,主要包括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恶劣社会影响,交通事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情形,由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进行综合判断;
5.本表格中的具体标准一栏中仅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细化,未列法律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责令赔偿损失”等,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执行前述责令情形,以法律法规为准。
6.本表格所列内容仅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基准,不涉及当事人其他民事权利;
7.行政处罚中涉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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