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1 14: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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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2023版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317.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三江县市农业农村局

三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管理机构)征收。

1公示责任: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和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投诉电话、减免政策等。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和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投诉电话、减免政策等。

2.【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管理机构)征收。

3.【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具收费的收据。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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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

  发布日期: 2023-12-21 14:10

来源: 农业农村局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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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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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317.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三江县市农业农村局

三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管理机构)征收。

1公示责任: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和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投诉电话、减免政策等。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点醒目的位置和网站进行收费公示,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对象、投诉电话、减免政策等。

2.【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管理机构)征收。

3.【行政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

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具收费的收据。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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