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来源: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1 13: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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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2023年版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测义务的强制处理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生一类疫病时的控制、扑灭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本行政区域动物疫情处置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监督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暂扣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行政强制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9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9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繁殖材料、工具、设备、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及相关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1.【null】《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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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 2023-12-21 13:00

来源: 农业农村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2023年版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1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测义务的强制处理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发生一类疫病时的控制、扑灭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本行政区域动物疫情处置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监督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畜禽养殖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199712月通过,20046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暂扣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行政强制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9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9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9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繁殖材料、工具、设备、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及相关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报告、告知、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加处罚款措施。

1.【null】《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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