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6】8号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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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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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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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某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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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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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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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三江县某江食品商店二楼一房间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23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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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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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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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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