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6】8号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来源: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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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某江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处罚事由:

三江县某江食品商店二楼一房间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23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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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三应急罚【2026】8号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发布日期: 2026-05-11 17:25

来源: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吴某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某江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处罚事由:

三江县某江食品商店二楼一房间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23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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