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保处字〔202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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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医保处字〔2026〕第1号
当事人: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2257399XXXXXX
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XXXX
(单位)法定代表人:蒙某某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规结算医保基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8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心电图检查服务中,使用未取得心电诊断专项培训合格证明、相关医师无“心电诊断”或“医学影像”专业执业范围的护士及医师共13名(其中护士10名、助理医师2名、执业医师1名)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上述无资质人员开展心电图检查共计3581人次,产生总医疗费用50522元,涉嫌违规结算医保基金2693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工作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3.心电图报告单、住院病案复印件;4.心电图医保结算数据、费用明细、费用复核表;5.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已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行为,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函告本机关。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退回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贰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6938.00元);
2.处以罚款: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6938.00元);
3.责令立即停止无资质人员开展心电图诊疗的违规行为,规范医保基金管理;
4.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贰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6938.00元)缴到:
收款银行: 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 三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229612010101XXXXXX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贰万陆仟玖佰叁拾捌元整(26938.00元)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三江县支行营业室
户名: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基金收入户
账号: 20155101040XX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