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综罚字〔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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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综罚字〔2026〕2号
当事人:杨xx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31230XXXXXXXXXXXX
住 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
2026年3月3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应对其投资人员、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日,对当事人杨XX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的经营者。
2026年4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依法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杨XX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的经营者。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三)文综罚字〔2026〕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取缔;
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3.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杨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2026年4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6〕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4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