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综罚字〔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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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综罚字〔2026〕1号
当事人: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x
经营者:杨xx
住 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
2026年1月27日21时05分至22时04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兰程师(20021021025)、欧红妃(20021021026)、严慧娴(20021021027)来到位于三江县古宜镇月亮街第52号之一的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发现该场所门头“小杨烧烤”正在亮着,正处在营业状态,经向现场负责人杨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发现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5个包厢中2个包厢(08)、(09)配备点歌机、显示屏、音响和话筒等点唱设备,能正常使用,其中包厢(09)内有9名消费者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包厢(08)未发现有消费者进行消费。现场负责人杨xx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让现场负责人提供包厢(09)当晚的消费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包厢(09)2026年1月27日的消费清单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场所负责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杨xx陪同见证了整个过程。
2026年1月28日,场所负责人杨xx接受了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三江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核对后场所负责人杨xx在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关于核查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请求协助核查。2026年2月2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关于核查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复函》的核查结果。
2026年2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场所设置的包厢(09)在2026年1月27日21时22分有1笔应收347元,实收347元的消费记录,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6年1月27日21时05分至22时04分对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6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经营者杨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杨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承认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在2026年1月27日包厢(09)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347元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复函》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各1份,证明截止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正在营业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结合三江县阿佳烤鱼夜宵店(杨xx)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等情形,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柒元整(347.00元)。
对经营者杨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