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综罚字〔2025〕12号

来源: 三江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5-12-2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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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综字〔202512

当事人:潘**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1102*************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

2025122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应对其投资人员、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2025123日,函请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查询;20251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查询结果,已明确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投资人为潘**、王**、杜**。

20251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潘**立案调查。

2025129日,对当事人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12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并签字确认。

202512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已查明:当事人**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文书编号为(三)文综罚字〔202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于2025122日依法取缔;

2.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事宜的函》1份;

3.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事宜的函>的复函》1份;

4. 《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5. 当事人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

6. 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1216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12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12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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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综罚字〔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12-25 12:05

来源: 三江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三)文综字〔202512

当事人:潘**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1102*************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

2025122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应对其投资人员、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2025123日,函请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查询;20251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查询结果,已明确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投资人为潘**、王**、杜**。

20251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潘**立案调查。

2025129日,对当事人潘**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12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并签字确认。

202512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已查明:当事人**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的投资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文书编号为(三)文综罚字〔202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于2025122日依法取缔;

2.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事宜的函》1份;

3. 《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投资人、负责人事宜的函>的复函》1份;

4. 《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5. 当事人潘**《调查询问笔录》1份;

6. 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1216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12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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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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