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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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厂址):三江县古宜镇侗锦路2号鼓楼小区7栋x号商铺 邮政编码:54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783388xxxx
违法事实: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5]执法和工贸86号)1份,证明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5]号4号)1份,证明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日,对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石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日,对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石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贵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对我局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7项裁量阶次A:“有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 年 12月 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