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综罚字〔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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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

接到群众举报,2025年9月29日03时04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兰程师(20021021025)、陆静(20021021018)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发现该场所门头“虾皇”招牌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发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让现场负责人潘xx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配合检查,现场负责人潘xx表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询问,该经营场所占地面积约200平米,总面积约为400平米。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11个包厢,其中4个包厢(分别为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555、包厢666)发现话筒、音响、点唱系统和电视显示屏,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执法人员督促现场负责人潘xx对3个包厢内顾客进行年龄核对,经核,未发现未成年人在包厢内。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场所前台收银系统,对消费情况进行检查,分别提取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在2025年9月29日的消费流水记录,并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措施: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用执法手机和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潘xx全程陪同并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对相关文书予以签字确认,于2025年9月29日04时01分检查结束。

2025年9月29日,经批准,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17时11分,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潘xx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杨xx的委托来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核对后法定代表人潘xx在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请求协助核查。

2025年10月15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截止2025年9月29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核查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依法应当退赔部分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并出具《关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依法退赔情况核实结果》。

2025年10月20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内设11个包厢,其中4个包厢(分别为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555、包厢666)配备话筒、音响、点唱系统和电视显示屏,且能正常点唱歌曲,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杨xx;

2.截止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扣除依法应当退赔部分为人民币1100元,实际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5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照片16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被委托人潘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对法定代表人杨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承认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在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正在营业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6.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依法应当退赔部分的《情况说明》1份、佐证材料8份以及本机关在2025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依法退赔情况核实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退赔部分数额为人民币11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2025年9月29日开展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依法退赔人民币1100元,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88元。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对杨xx等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机关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5号),并于当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合考量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但该行为扰乱了行业秩序,且无证经营场所易引发安全生产等问题,为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

对杨xx等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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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三)文综罚字〔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2-02 18:01

来源: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三)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

接到群众举报,2025年9月29日03时04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兰程师(20021021025)、陆静(20021021018)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发现该场所门头“虾皇”招牌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发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让现场负责人潘xx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配合检查,现场负责人潘xx表示无法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询问,该经营场所占地面积约200平米,总面积约为400平米。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11个包厢,其中4个包厢(分别为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555、包厢666)发现话筒、音响、点唱系统和电视显示屏,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执法人员督促现场负责人潘xx对3个包厢内顾客进行年龄核对,经核,未发现未成年人在包厢内。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场所前台收银系统,对消费情况进行检查,分别提取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在2025年9月29日的消费流水记录,并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做出如下措施: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用执法手机和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潘xx全程陪同并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对相关文书予以签字确认,于2025年9月29日04时01分检查结束。

2025年9月29日,经批准,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17时11分,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潘xx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杨xx的委托来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核对后法定代表人潘xx在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请求协助核查。

2025年10月15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截止2025年9月29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核查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依法应当退赔部分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并出具《关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依法退赔情况核实结果》。

2025年10月20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设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内设11个包厢,其中4个包厢(分别为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555、包厢666)配备话筒、音响、点唱系统和电视显示屏,且能正常点唱歌曲,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杨xx;

2.截止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扣除依法应当退赔部分为人民币1100元,实际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5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证据材料照片16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被委托人潘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对法定代表人杨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承认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在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正在营业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6.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2025年9月29日包厢至尊一、包厢至尊二、包厢666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依法应当退赔部分的《情况说明》1份、佐证材料8份以及本机关在2025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依法退赔情况核实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退赔部分数额为人民币11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xxxxxxxxxxxxx,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2025年9月29日开展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人民币2688元,依法退赔人民币1100元,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88元。

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三江县奕如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对杨xx等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机关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5号),并于当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合考量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但该行为扰乱了行业秩序,且无证经营场所易引发安全生产等问题,为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

对杨xx等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588.00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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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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