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综罚字〔20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三江县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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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综罚字〔2025〕7号

当事人: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唐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

经营者:唐XX

住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

2025年10月16日00时56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米雪儿(20021021001)、吴名(20021021019)来到位于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的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发现该场所门头“渔三香美食店”招牌灯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向现场负责人杨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2个包厢,每个包厢都配备点唱系统、显示器、音响、话筒,能正常使用,包厢内均有消费者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现场负责人杨XX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让现场负责人杨XX提供2个包厢2025年10月16日当晚的消费清单,并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要求现场负责人杨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杨XX陪同见证了整个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10月16日01时56分结束。

2025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6日16时41分,现场负责人杨XX来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核对后现场负责人杨XX在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请求协助核查。

2025年10月1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截止2025年10月16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21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设于三江县古宜镇金桥花园1栋商住楼110号商铺的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内设2个包厢,配备了点唱系统、显示器、音响、话筒,且能正常点唱歌曲,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经营者为唐XX;

2.截止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2025年10月16日包厢168、包厢188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0月16日00时56分至01时56分对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9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受委托人杨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唐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受委托人杨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承认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在2025年10月16日包厢168、包厢188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正在营业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在三江县古宜镇金桥花园1栋商住楼110号商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0月16日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1元。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当事人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壹元整(¥451.00)。对经营者唐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结合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等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壹元整(451.00元)

对经营者唐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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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三)文综罚字〔202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1-26 15:55

来源: 三江县旅游局



(三)文综罚字〔2025〕7号

当事人: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唐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

经营者:唐XX

住所: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

2025年10月16日00时56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米雪儿(20021021001)、吴名(20021021019)来到位于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的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发现该场所门头“渔三香美食店”招牌灯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向现场负责人杨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2个包厢,每个包厢都配备点唱系统、显示器、音响、话筒,能正常使用,包厢内均有消费者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现场负责人杨XX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让现场负责人杨XX提供2个包厢2025年10月16日当晚的消费清单,并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要求现场负责人杨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杨XX陪同见证了整个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10月16日01时56分结束。

2025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6日16时41分,现场负责人杨XX来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其承认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核对后现场负责人杨XX在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请求协助核查。

2025年10月1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回复《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截止2025年10月16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21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

1.设于三江县古宜镇金桥花园1栋商住楼110号商铺的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内设2个包厢,配备了点唱系统、显示器、音响、话筒,且能正常点唱歌曲,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经营者为唐XX;

2.截止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未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3.当事人2025年10月16日包厢168、包厢188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0月16日00时56分至01时56分对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9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受委托人杨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唐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受委托人杨XX《调查询问笔录》1份,承认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及在2025年10月16日包厢168、包厢188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视听资料光盘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正在营业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在三江县古宜镇金桥花园1栋商住楼110号商铺,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0月16日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营业收入人民币451元,本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1元。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当事人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壹元整(¥451.00)。对经营者唐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结合三江县渔三香美食餐饮店(唐XX)经营规模小、认错态度好,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等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壹元整(451.00元)

对经营者唐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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