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综罚字〔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三江县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6 10:25   
  • 字体大小:[
  • ]



(三)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陆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

经营者:陆XX

住所: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XXXXXXXX

2025年9月29日03时02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春阳(20021021005)、严慧娴(20021021027)来到位于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发现该场所门头“夜码头 烧烤·餐吧”招牌灯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向现场负责人陆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有5个包厢,其中一个包厢(码头一)有消费者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该包厢配备点歌设备,有显示屏、点歌机、音响和话筒等,能正常使用。现场负责人陆XX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让现场负责人提供包厢(码头一)当晚的消费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包厢(码头一)2025年9月29日的消费清单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要求当事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陆XX全程陪同见证了整个过程。2025年9月29日03时53分检查结束。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陆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2025年9月29日在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9月29日03时02分至03时53分对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6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陆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陆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1份;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陆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对经营者陆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结合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主要以烧烤、酒水餐饮服务为主,提供点唱娱乐活动和包厢不另行收费,场所提供点唱娱乐活动是为了引流吸引消费者,因当晚包厢(码头一)的消费者离场,当时和过后都未结账,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等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对经营者陆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正文】
分享本文至:
×
×

行政执法

(三)文综罚字〔202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1-26 10:25

来源: 三江县旅游局



(三)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陆XX)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

经营者:陆XX

住所: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XXXXXXXX

2025年9月29日03时02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春阳(20021021005)、严慧娴(20021021027)来到位于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大道XXXXXXXXXXXX的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发现该场所门头“夜码头 烧烤·餐吧”招牌灯处于亮灯状态,该场所正在营业。经向现场负责人陆X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6XXXXXXXXXX)。未发现《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共设置有5个包厢,其中一个包厢(码头一)有消费者正在进行歌舞娱乐活动,该包厢配备点歌设备,有显示屏、点歌机、音响和话筒等,能正常使用。现场负责人陆XX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让现场负责人提供包厢(码头一)当晚的消费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包厢(码头一)2025年9月29日的消费清单进行拍照取证。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要求当事人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陆XX全程陪同见证了整个过程。2025年9月29日03时53分检查结束。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9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陆X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2025年9月29日在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9月29日03时02分至03时53分对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6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陆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陆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的函》1份;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关于核查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娱乐经营许可证事宜复函》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合上述情况,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就如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开展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陆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责令关闭。对经营者陆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结合三江县夜码头烧烤餐吧(个体工商户)主要以烧烤、酒水餐饮服务为主,提供点唱娱乐活动和包厢不另行收费,场所提供点唱娱乐活动是为了引流吸引消费者,因当晚包厢(码头一)的消费者离场,当时和过后都未结账,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等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关闭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对经营者陆XX,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另案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版权所有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地址/AD: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江峰街7号
政府热线:0772-8612234 维护电话:0772-8611297
网站标识码:4502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