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5〕3号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   发布日期: 2025-10-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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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

2025年7月30日02时26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欧红妃(20021021026)、严慧娴(20021021027)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的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在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50226XXXXXX),执法人员打开包厢666进行检查,无人在包厢内,在检查包厢888时发现有多名消费者正在饮酒娱乐,点播系统正在播放歌曲。随后执法人员来到场所前台让工作人员提取了包厢888的消费账单,查询到在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15分01秒有一个泰二加钟399元和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25分33秒一个K歌沐足加钟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胡X全程陪同检查,本次检查于2025年7月30日03时12分检查结束。

2025年7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的主管胡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7月30日在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该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在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15分01秒泰二加钟399元和7月30日凌晨2点25分33秒K歌沐足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共计56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7月30日02时26分至03时12分对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8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受委托人胡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胡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受委托人胡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4.2025年7月30日2点42分09秒执法人员提取了包厢888顾客消费明细,其中泰式加钟399元和K歌沐足加钟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与现场检查证据材料6电脑收银系统查询到包厢888两点以后的消费明细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5.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据材料2份,证明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9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当事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5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

定予以处罚。该场所违法所得568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没收。经查实,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版块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艺术考级序号9第1点“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等”的违法情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即“给予警告”的具体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捌元整(¥568.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柳州市三江县财政局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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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文综罚字〔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10-10 15:00

来源: 三江县文体广旅局



(三)文综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XX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

2025年7月30日02时26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欧红妃(20021021026)、严慧娴(20021021027)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县古宜镇XXXXXXXXXXXX的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在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XXXXXXXXXX)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50226XXXXXX),执法人员打开包厢666进行检查,无人在包厢内,在检查包厢888时发现有多名消费者正在饮酒娱乐,点播系统正在播放歌曲。随后执法人员来到场所前台让工作人员提取了包厢888的消费账单,查询到在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15分01秒有一个泰二加钟399元和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25分33秒一个K歌沐足加钟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现场负责人胡X全程陪同检查,本次检查于2025年7月30日03时12分检查结束。

2025年7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1日,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的主管胡X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7月30日在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该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予以承认,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在2025年7月30日凌晨2点15分01秒泰二加钟399元和7月30日凌晨2点25分33秒K歌沐足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共计56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7月30日02时26分至03时12分对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照片8张,《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受委托人胡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胡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受委托人胡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4.2025年7月30日2点42分09秒执法人员提取了包厢888顾客消费明细,其中泰式加钟399元和K歌沐足加钟169元的两笔消费记录,与现场检查证据材料6电脑收银系统查询到包厢888两点以后的消费明细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5.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据材料2份,证明广西三江江城娱乐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9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当事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5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

定予以处罚。该场所违法所得568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没收。经查实,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版块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艺术考级序号9第1点“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等”的违法情节,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即“给予警告”的具体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陆拾捌元整(¥568.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柳州市三江县财政局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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