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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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2〕12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三江县梅林乡xxxxxxx邮政编码: 545515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5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梅林乡xxxxx号,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茶籽洪干池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12·1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证据材料,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茶籽洪干池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对鲁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结合《勘验笔录(三应急勘[2021]3号)》。证明发生事故的地点属于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证据二:根据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XX、员工韦XX、张XX的《询问笔录》及三江县梅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梅调字[2021]027号),证明鲁XX是该公司员工。
证据三:根据《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12·1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员工张XX、韦XX的《询问笔录》,证明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茶籽洪干池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鲁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三江县鸣昌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0155401040002159,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