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罚书字[2017-25]第2号
案件性质: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被处罚人:韦金炼
地址:广西柳州县百朋镇鱼龙村纳鱼屯23号之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7日,韦金炼受陆良双雇请,收取陆良双的运费2000元,并于当日驾驶自己的桂BK9131号的前四后八的蓝色货车、为陆良双无木材运输证将杉木板34立方米运往融水县出售。韦金炼的行为涉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和货主陈述材料、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检测码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运费2000元(贰仟圆整);2、并处运费一倍的罚款,计2000元(贰仟圆整)。
我局于2017年01月10日以《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林告字[2017-25]第2号)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江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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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17-01-11 09:48
来源: 三江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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