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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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张某某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5〕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于2016年12月29日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地点到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从事精神卫生专业诊疗活动至2020年12月,2020年后因身体健康原因自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实际未到该医院上班(包括原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但医院在上述期间每月固定向其支付2000元(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和1000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累计获取99000元报酬,其本人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99000元,并处以29700元罚款 | 2.97 | 2025.11.26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
| 吴某某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5〕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于2016年12月29日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地点到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从事精神卫生专业诊疗活动至2021年4月。从2021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其均未到三江华康脑科医院上班(原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但医院仍在上述期间每月固定向其支付2000元(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但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医院未支付报酬)和1000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累计获取81000元报酬,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81000元,并处以24300元罚款 | 2.43 | 2025.11.27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
| 杨某某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5〕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于2022年5月5日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地点到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从事精神卫生专业诊疗活动至2024年4月。2024年4月30日该院由原来的地址三江县斗江镇沙宜村(原三江县公路局沙宜养护站)搬迁到三江县古宜镇黄排村黄排屯2组(原桂三高速公路搅拌站)起至2025年6月,其均未到三江华康脑科医院(含原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上班,但医院仍在上述期间每月固定向其支付250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和1000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累计获取22000元报酬,其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22000 元,并处 6600 元罚款 | 0.66 | 2025.11.26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
| 杨某某 | 自然人 | 居民身份证 | 三卫医罚〔2025〕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于2022年9月30日将“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地点到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从事精神卫生专业诊疗活动至2024年4月。2024年4月30日该院由原来的地址三江县斗江镇沙宜村(原三江县公路局沙宜养护站)搬迁到三江县古宜镇黄排村黄排屯2组(原桂三高速公路搅拌站)至2025年6月,其均未到三江华康脑科医院(含原三江华强精神病医院)上班,但医院仍在上述期间每月固定向其支付2500元(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和1000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累计获取22000元报酬,其存在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22000 元,并处 6600 元罚款 | 0.66 | 2025.11.26 | 三江县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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