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米粉案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01-18 16:35    |  作者: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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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

罚决
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
称或违法自
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人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三市监 处字[2022]02

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米粉案

三江县陈东米粉厂

914502

2634028955XW

陈礼旺

经查实,202110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三江县陈东米粉厂依法进行鲜湿米粉抽样检验。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214502266342100045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抽取4千克鲜湿米粉送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经检验三江县陈东米粉厂20211009日所生产的鲜湿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1-ZJ1295和《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文号为:(三)市监检结告[2021]016号送达至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祝素婵签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厂20211009日生产米粉500千克,这批次的米粉以2元每千克出售,当天已经销售完并建立有销售台账,货值金额为1000元,按销售每千克米粉获得利润0.80元计算,销售违法所得为400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主动履行,2022年01月14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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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米粉案

  发布日期: 2022-01-18 16:35

来源: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
称或违法自
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人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三市监 处字[2022]02

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米粉案

三江县陈东米粉厂

914502

2634028955XW

陈礼旺

经查实,202110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我县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三江县陈东米粉厂依法进行鲜湿米粉抽样检验。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214502266342100045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抽取4千克鲜湿米粉送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经检验三江县陈东米粉厂20211009日所生产的鲜湿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1-ZJ1295和《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文号为:(三)市监检结告[2021]016号送达至三江县陈东米粉厂祝素婵签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厂20211009日生产米粉500千克,这批次的米粉以2元每千克出售,当天已经销售完并建立有销售台账,货值金额为1000元,按销售每千克米粉获得利润0.80元计算,销售违法所得为400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主动履行,2022年01月14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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