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罚〔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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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应急罚〔2021〕7号
被处罚单位: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三江县良口乡产口村新寨屯55号 邮政编码:5455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X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77XXXXXXX
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没有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XXXXX,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行政执法客体明确。
证据二:我局对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三应急现记[2021]53号),法人陈X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没有配备工程技术人员、也没有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的规定, 决定对三江县锦飞矿业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0155401040002159,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