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报送表(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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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 | 违法企业组织 | 法定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的 | 作出处罚的机关 | 备注 |
1 | 三市监处字〔2021〕158 号
| 三江县良口星凤批发部经营冒用牛栏山酒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 三江县良口 星凤批发部 | / | 杨凤娥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牛栏山酒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5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肆拾元陆角柒分(¥1340.67); 3、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主动履行,2021年6月29日 |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