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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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 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 号)文件精神,规范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侗族自治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后续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持续发挥其服务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功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资金、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粤桂帮扶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村集体投入等形成的公益性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桥梁、水利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使用、民用 管理、效益发挥的原则。
(二)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 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必须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资产类型分类管护。
(三)全县各产权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资产监督过程,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产的后期管护工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建立管护台账,确保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正常使用,发挥项目资产的长期效益。
(四)帮扶项目公益性项目资产,在项目资产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行业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解决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
1.统筹协调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管理流程和标准。
2.指导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包括明确资产的产权归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等。
3.联合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落实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人。
4.建立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5.提供农田水利、农村厕所项目资产管护的技术指导支持。
6.推动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与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
(二)县委统战部
1.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帮扶项目、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基础设施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登记、确权、移交、建立台账建立等工作。
2.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帮扶项目、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基础设施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管护或指导乡镇、村级进行管护。
(三)县财政局
1.保障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监督资产管护资金使用。
2.做好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登记、处置、收益分配等环节的财务审核工作。
3.将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纳入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4.联合审计、纪检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防止资金流失。
(四)县交通运输局
1.指导各乡镇、各行政村做好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类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登记、确权和管护。
2.提供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资产养护、维修技术的指导和支持,保障交通设施安全畅通。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以工代赈、易地搬迁等帮扶项目公益性的登记和确权。
2.监督以工代赈、易地搬迁等帮扶项目公益性的运营维护。
(六)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灌溉设施等水利设施工程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监管。
2.指导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 , 建立单独的后续管护制度,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
(七)县住建局
1.负责易地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监管。
2.提供易地搬迁安置点公共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备设施维修技术指导和支持。
(八)县教育局
1.负责学校建设、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教育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涵盖资产名称、类别。建设时间、资金来源、产权归属使用状况等信息台账,并保证及时更新。
2.负责教育类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定期对学校建筑、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问题。
(九)县卫健局
1.负责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等健康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监管。
2.制定健康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维护制度,确保正常使用。
(十)县文体广旅局
1.负责文化活动广场、戏台、体育器材、旅游设施等文旅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监管。
2.指导村级合理运营文旅资产,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
(十一)三江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环境类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监管,评估其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潜在问题,包括对土壤、水体、大气等的影响,确保资产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2.指导乡镇、村级对村环境类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设备设施进行管护及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县审计局
1.将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2.联合财政、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十三)县纪委监委
1.强化执纪问责,对虚报冒领、侵占挪用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行为严肃查处。
2.监督各部门、乡镇资产管理履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
(十四)其他行业部门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做好本行业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的登记、确权和监管。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落实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配合行业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巡查、台账建立等工作。
2.指导、监督行政村做好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3.发挥驻村工作队等监督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行政村职责
1.建立村级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台账,明确每项资产的位置、数量及管护责任人。
2.组织村民参与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维护和管理,提高村民的管护意识。
3.制定并执行管护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好。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五条 在公益性帮扶项目建成后,由产权归属村“两委”牵头成立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小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组长,村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受益村屯的各组长为成员,负责对该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四章 管护标准
第六条 管护人员定期开展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巡查,每年至少开展巡查1次,汛期、极端天气下,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保障资产正常运行。
(一)道路、桥梁:保持路面畅通,无杂草、杂物、危险物和障碍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二)饮水工程: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饮用水源头、蓄水池、过滤池和管网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农田水利设施:保持水渠、管道畅通,灌溉正常。
(四)公共基础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正常安全照明,及时更换易损件。
(五)公共活动场所:保持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
(六)农村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定期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定期检查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 施正常运行。
(八)垃圾处理站:垃圾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七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对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可统筹不超过5%的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项目资产。应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试行)》三乡村指办发〔2023〕37号文件进行资产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