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3-31 10: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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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329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21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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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3-31 10:25

来源: 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329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21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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