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11·3”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县应急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6 10:00    |  作者: 县应急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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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8时许,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传统村落项目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三江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坚持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某贤,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施工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集体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某良,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建筑三级),房屋装修、房地产开发、装潢设计、广告设计制作、牌匾制作;建筑材料、钢材销售;建筑用砂露天开采与销售;场地准备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XXX,有效期2019926日至2022926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317日。

202072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传统村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DL-SG-20200710)》,工程内容为新建排水沟、新建挡土墙、新建休闲长廊、新建凉亭、池塘整治、新建青石板路、风雨桥维修等,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日历天。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1138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在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中寨屯,位于高路村村部后面。

四、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01137时左右,龙某跃进入凉亭爬到距离地面4.2米的横梁上作业,实施凉亭立柱穿方,作业过程中由于木板突然断裂,致使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10分左右现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高路村党支部书记郑某强,815分郑某强赶到事发现场,郑光强赶到现场后发现情况严重,立即拨打120110报警电话。

908分洋溪乡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950分洋溪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宣布龙某跃抢救无效死亡。

六、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职业

龙某跃

死亡

50

湖南

通道

木工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某跃在4.2米高的横梁上进行施工作业,因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坠落地面,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在建的凉亭方条存在安全隐患,方条断裂掉落造成人员伤亡;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只是口头交代,流于形式;公司未有效督促龙某跃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三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11·3”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龙某跃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对龙某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袁某繁,作为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龙某跃,木工,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县住建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对建筑施工行业企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11·3”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一是要加强项目工地安全管理,加大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对高处坠落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11·3”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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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11·3”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1-01-06 10:00

来源: 县应急局   作者: 县应急局


20201138时许,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传统村落项目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三江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坚持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某贤,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施工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为集体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某良,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建筑三级),房屋装修、房地产开发、装潢设计、广告设计制作、牌匾制作;建筑材料、钢材销售;建筑用砂露天开采与销售;场地准备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XXX,有效期2019926日至2022926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1317日。

2020727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传统村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JDL-SG-20200710)》,工程内容为新建排水沟、新建挡土墙、新建休闲长廊、新建凉亭、池塘整治、新建青石板路、风雨桥维修等,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日历天。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1138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在三江县洋溪乡高路村中寨屯,位于高路村村部后面。

四、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01137时左右,龙某跃进入凉亭爬到距离地面4.2米的横梁上作业,实施凉亭立柱穿方,作业过程中由于木板突然断裂,致使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10分左右现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高路村党支部书记郑某强,815分郑某强赶到事发现场,郑光强赶到现场后发现情况严重,立即拨打120110报警电话。

908分洋溪乡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950分洋溪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宣布龙某跃抢救无效死亡。

六、死者基本情况

姓名

伤害

程度

性别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职业

龙某跃

死亡

50

湖南

通道

木工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龙某跃在4.2米高的横梁上进行施工作业,因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坠落地面,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在建的凉亭方条存在安全隐患,方条断裂掉落造成人员伤亡;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只是口头交代,流于形式;公司未有效督促龙某跃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三江县建筑工程总公司“11·3”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龙某跃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对龙某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袁某繁,作为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龙某跃,木工,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县住建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对建筑施工行业企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11·3”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三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一是要加强项目工地安全管理,加大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对高处坠落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11·3”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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