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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 号)有关要求,自 2024 年 12月 02 日起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收回收购的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供应,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已供应未动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三)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四)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六)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项目不纳入此次回购范围。
二、收地价格确定方式
(一)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二)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三、申报方式
三江侗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各申报企业请于 2024 年 12月 31 日前填写《三江侗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 ),将申报表 PDF 盖章扫描件(含可编辑电子版)报送至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股。
联系人: 王迅 联系电话:0772-8616231
电子邮箱:sjlyg8618203@163.com
联系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附件:三江侗族自治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11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