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体大小:[小
- 中
- 大]
近期,我县部分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投放无营运资质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到市场上运营。上述车辆大量挤占机动车道、消防通道及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资源,且普遍存在未悬挂号牌、未配备安全头盔等违规情形。乱停乱放、违规骑行等问题频发,严重扰乱市容环境与交通秩序,阻碍群众正常通行,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存在突出的公共安全隐患。
为维护我县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违规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理所有违规运营车辆。逾期未清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