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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结合文旅工作实际,聚焦旅游行业导游乱象、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9月4日下午,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成功举办老年人文体团体涉旅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会,为老年文体团体组织涉旅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随着文旅市场的发展,一些不法商家盯上了老年文艺体育团体,借着 “交流演出”“文化展演”“文艺体育比赛”“公司赞助免费演出”的名义组织非法旅游活动,不少老年朋友因此蒙受了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了身心健康。
培训伊始,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滚盛华强调了此次培训的重要意义。他强调,一是要认清当前非法旅游活动针对老年文化体育团体的新套路;二是要学会辨别非法旅游活动的关键特征;三是要主动学习涉旅法律法规,核实活动信息和真实目的,扛起“第一道防线。他指出,老年群体是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通过今天的培训,大家能提高防范意识,成为辨别非法旅游活动的“明白人”,在安全、正规的文旅活动中享受快乐、展现风采。
本次培训的授课老师是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陆静,她长期从事一线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结合实际典型案例,深入浅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涉旅法律法规,重点围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讲解。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如帮助非正规旅行社在朋友圈、微信群开展宣传、招徕、牵头组织参加旅游活动的,代收团费、获得收益如话费补贴、返演出人头费、免领队费等,组织者很有可能要承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在案例分析环节,陆静中队长列举了多个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旅行社招徕组织活动的典型案例,如2025年1月,徐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牵头组织70名游客乘坐2辆大巴前往樟树开展“樟树药都一日游”活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宜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徐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些案例让老年朋友们深刻认识到,未经许可开展旅游业务不仅会损害游客权益,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互动交流环节,老年文体团体的成员们积极提问,就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自己对涉旅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培训结束后,鼓励大家将所学知识传达给更多的老年朋友,共同提升老年群体对旅游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
此次涉旅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为老年人文体团体敲响了法律警钟,有效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表示,未来将持续加强对老年旅游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开展更多形式多样的培训与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老年游客的合法权益,推动老年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供稿: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吴卓颖
|审核:滚盛华
|监制:罗如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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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编辑: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